晚清领事保护与南洋华侨教育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奕平,王岚,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

原文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被迫进入西方国际法体系,使得晚清政府接触了领事保护制度,并从被动适应转变为主动实践。清政府主动利用领事保护发展南洋华侨教育就是这一过程的例证。晚清领事保护促进南洋华侨教育发展的目的在于增强南洋华侨的中华文化认同、改善南洋侨教生态、延续封建专制统治。经过清廷领事官员的努力,领事保护改善了南洋华侨教育生态并提振了华侨的中华文化自信。同时,这一实践也丰富了近代中国领事保护机制的内涵,为中国领事保护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然而,清政府希望利用领事保护促进侨教以培养华侨效忠思想却事与愿违。在辛亥革命的浪潮中,接受近代教育的华侨子弟积极参与其中,最终埋葬了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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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72(2022)07-0111-12

       DOI:10.11778/j.jnxb.20220001

       遣使设领通常是一国保护海外侨民的常用外交方式。19世纪70年代后期,清政府开始向华侨汇聚的南洋地区遣使设领,以维护华侨利益。领事护侨实践是晚清外交近代化的产物,亦是清廷华侨政策转向的重要标志。与之相伴的是,南洋华侨教育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对晚清领事保护如何促进南洋华侨教育发展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了解中国的近代领事保护对南洋华侨的影响。

       基于这一背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晚清政府如何通过领事保护促进南洋华侨教育发展。具体而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晚清领事保护促进南洋华侨教育的动力是什么?晚清政府的具体举措有哪些?晚清领事保护促进南洋华侨教育的成效如何?

       随着晚清外交档案、华侨史料等文献的整理公开,国内的晚清海外领事保护研究进展迅速。关于清政府在南洋的遣使设领概况,学界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①在此基础上,学界对于晚清政府如何通过领事保护维护华侨权益也进行了具体研究。庄国土对晚清在南洋设领护侨的背景、活动概况及作用等进行了宏观讨论,认为晚清南洋设领护侨的最终目的在于控制华侨以维系晚清政权。②袁丁在清代官方档案和该时期英美外交档案的基础上,就晚清遣使设领、华侨国籍及拐卖华工问题进行了探讨,反思历史的同时推动晚清设领护侨研究进一步深化。③颜清湟以华工为研究对象,就晚清海外领事对海外华工的保护进行了考察。④李章鹏⑤和蔡佩蓉⑥则以荷属东印度和英属新加坡为案例,对清政府在以上两地的设领护侨实践历史进行对比分析,为本议题的国别案例研究提供了较好示范。当然,还有多篇硕、博论文亦涉及晚清南洋设领护侨问题的探讨。⑦

       综上所述,学界未能对华侨教育被纳入领事保护范畴及领事保护对促进华侨教育发展的成效有所关注。为此,本文希望进行初步的历史梳理和分析以抛砖引玉。

       一、国家动力:南洋华侨教育纳入晚清领事保护机制的原因

       南洋华侨教育纳入领事保护,是清政府对西方领事保护制度适应与实践的重要内容;亦符合清政府对“侨”思维历史性转型大背景下的现实需要。为实现维系海外侨心、维护封建意识形态及延续封建统治政权等目的,晚清政府将华侨教育事务纳入领事保护范畴。

       (一)清政府对近代西方领事保护制度的适应与南洋设领概况

       领事制度,最早是希腊城邦政治的重要贡献。⑧公元前242年,罗马共和国设“外国人执政官”一职,专门处理外侨与罗马公民(或外侨之间)的纠纷。18世纪,领事作为工业和海外贸易时代一国政府在接受国准许下委派于该国以照管派遣国商业、国民利益的官方代表,其身份职能得到西方国家的广泛肯定和应用。

       近代领事制度向中国的传入相对晚近。⑨1842年,中、英签订《江宁条约》,允许英国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派设领事,该条约成为外国向中国遣使设领之肇始。此后,德、法、美等资本主义强国纷纷援引条约,向清政府提出派驻领事之要求。作为近代西方殖民体系下的舶来品,清政府对治外管辖权及领事制度无疑显得被动和生疏。同治六年(1867年),丁日昌(时任苏州布政使)首次提出:

       若中国精选忠勇才干官员,如彼国之领事,至该处妥为经理。凡海外贸易皆官为之扶持维系,商之害官为之厘剔,商之利官不与闻。则中国出洋之人,必系恋故乡,不忍为外国之用,而中国之气日振……⑩

       该奏议是当时清廷官员倡议援引西方制度、在海外设领护侨的最早记载,但并未受到清政府的重视与采纳。1872年,古巴、秘鲁华工事件的爆发震惊清廷朝野,不少官员呼吁“必须照约于各国就地设立领事等官,方能保护华工”(11),才使得清政府开始真正意识到遣使设领之必要。1875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驻英公使,赴英国交涉“马嘉理事件”,此次派遣标志着清政府对西方领事制度由适应走向实践的重要历史转折。此后,清政府开始向新加坡、横滨、大阪、旧金山等海外多地派驻领事,尤其在1901-1911年间,清政府在海外设立领事多达27处,占整个清朝对外遣使设领量(总45个)的半数有余。

       清政府对近代西方领事保护制度经历了由生疏到重视、由被动适应到主动实践的转变。从观念建构来看,“当时的晚清政府对于‘国际法、国家主权以及驻外使节制度’的认识,都是在与西方国家的互动实践中逐渐得以完成的,表明了晚清政府对作为共有观念的国际规范的认同”(12)。从现实需要来看,这一转变又与近代西方殖民体系下中国侨民问题的变迁密切相关:华侨不再是“化外之民”,而是海外臣民,是潜在的经济资源,更是影响外交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华侨及侨务治理自然成为晚清领事机制的主要对象和内容,清政府对海外重要华埠地区的领事派遣十分重视。

       南洋地处中国周边、华侨聚集,是晚清政府派驻领事的先锋地区。光绪二年(1876年),驻英公使郭嵩焘援引《中英续订天津条约》,向英方提出于新加坡设领要求。多次交涉后,新加坡华人侨领胡璇泽在郭嵩焘的引荐下成为晚清首任驻新领事官。(13)新加坡是晚清政府在海外设立的第一个领事点,在南洋地区的领辖范围最广,因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4)至1911年底,整个清朝在南洋地区共有7处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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