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金还银?庚子赔款偿付问题再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维熙(1986- ),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101;maweixi0513@163.com

原文出处:
清史研究

内容提要:

《辛丑和约》第六款规定,清政府偿付诸国赔款本息共计海关银982兆两。早在一期赔款交付之初,中外即因还金还银的具体偿付问题出现龃龉。追根溯源,实由约本文义的自相矛盾所致,又因背后牵涉巨大的经济利益,双方皆从有利于己的角度予以争辩——中方主张还银而列强主张还金。从早期还金还银的约本文义之辩,到其后以进口税金抵补还金之失策略出台,再到因列强执意添注还金字样而引发的零票签字问题,以及由江督李兴锐掀起的还银最后一搏,清廷部院枢臣、督抚疆吏与驻外使臣等纷纷卷入其间,演变成一场持续四年之久的中外交涉大案。中方的还银努力声势虽壮,却步步受挫,终因内外多重因素影响,理为势屈而失败。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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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22)-05-0094-012

       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1902年1月1日),两江总督刘坤一致电军机处:

       今各国赔款,约载海关银四百五十兆,息四厘,按照表列分卅九年,共还本利九百八十二兆有奇。照此系应还银数。然第二[六]条甲款,又载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照此似又须付给金镑……如何办理?①

       还金抑或还银?随着刘坤一的发问,庚子赔款偿付问题迅即进入中外双方视野。1902-1905年,清廷从部院枢臣到督抚疆吏,再到驻外使臣,纷纷卷入庚款还金还银之争,从而酿成庚款交涉中的一桩大案。

       关于庚子赔款偿付问题,已有多位学者加以探讨。②具体到还金还银之争,既有研究则稍显薄弱。宓汝成对还金还银中的镑亏问题进行阐述,指出镑亏交涉的失败意味着庚款的事实追加。苏黎明则将“赔银给金”视为庚款四大变故之一。二文皆未对还金还银交涉过程予以详论。目前仅有王树槐《庚子赔款》一书对还金还银之争有过较详实的阐释。囿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档案史料的相对匮乏,该书仍有未尽之处:一是对列强论述颇丰而对国内论述略简;二是对部分当事人在交涉中的定位与影响的评述有待商榷。凡此皆为还金还银之争提供了再研究的空间。笔者拟从还金还银之辩、税金抵补还金之失、零票签字问题、还银的最后一搏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对此一问题的研究略尽绵薄之力。

       一、还金还银之辩

       《辛丑和约》第六款规定:按照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十二日上谕,清政府允“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从其表述和《附件十三·还本息表》只列银数看,赔款似应还银且总数一定。然该款甲字条又云:“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似此又应还金,且赔款总数须随金银比价之涨落而增减。③

       还金还银之所以成为问题,端在《辛丑和约》约本文义的自相矛盾。持还金论者如赫德申言:“赔款原非银数,乃系以金核计。新约所载之银数四百五十兆两,不过按当年四月初一日折兑行情算出,若彼时付银,则可以四百五十兆了结;因不能一举付清,是以各国即以赔款之金数作为中国借款,议定分三十九年还本付息,并附交还本息表一件,作为式样”,“每付银时均须按照随时行情核算”。④赫德之见并不为国内各方普遍接受。刘坤一即言:“既须付给金镑,每期究竟应付若干镑数,并未列表颁行。且既定付镑,各国只须按照镑数收取,则银两平色,彼可不问,何又约载必须关平?既定平色,则又系付银,是否即照约表所载平色银两,尽数按期交付,照市易镑分还各国,多寡不再过问?”⑤双方观点壁垒分明:列强坚执还金,即清政府所赔银数须随金银比价变动,鉴于金涨银落在世界范围内属长期趋势,故中方所赔之本息银数势必远超九百八十二兆两;中方坚执还银,即清政府以约文载定本息银数九百八十二兆两为准,不作增减。

       还金还银之争,不仅牵涉中外双方对约本文义的不同理解,更承载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它与19世纪后期世界金融市场由银本位向金本位过渡所引发的镑亏问题息息相关。此间,国际白银产量持续上升与需求持续下降所导致的供需失衡,加之英国等金本位国家利用资本优势蓄意操纵金银比价,⑥使得金涨银落在世界范围内成为长期趋势。据统计,1873年国际金银比价是1:15.93,而1910年是1∶39.29,国际银价下跌55%左右。⑦固守银本位的中国所受镑亏之害日益加剧。既然镑亏问题早已有之,何以会在庚款偿付问题上集中爆发?关键就在于还金还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差别——本息合计银982兆两所产生的镑亏数额不容小觑。据王树槐统计,还金还银之间有着282076860两的差额。⑧为规避镑亏损失、保护经济利益计,刘坤一等人纷纷加入力争还银的阵营。

       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时值一期还款,刘坤一致电军机处:银行方面除悉数收银外,另嘱负责交款的上海道袁树勋“于一百八十二万外,每月加付一成,备贴补镑价之需”,以符还金之义。对此,刘坤一提议由外务部与各国驻华公使就近商议,争取还银。⑨四日后,外务部复电婉拒:“现在各使未来提及。若骤与商办,恐彼以不符原议为词,转致阻碍。应先令沪道与各国银行董事婉商,或可就绪。”⑩

       次年正月二十一日,时值二期还款,银行方面竟将袁所交银款全数退回。三日之内,刘坤一两次致电外务部,一则强调事机紧迫,一旦银行议定还镑便再难商改;二则再度要求由外务部与各国驻华公使商定还银。(11)五日后,外务部复电称:

       云本息用金付给者,盖各国索偿本系金款,各有分定之总数,是以约内明载各国金钱价目也。云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者,因中国并无金款可付,故以银款易金付给也……葛使(引者注:即西班牙驻华公使葛络干)照内所称按市价易金,即系约内所称本息用金付给之根据。

       深受赫德影响的外务部笃信赔款本系还金,遂将争取还银的苦差照旧推给刘坤一与袁树勋:“现在驻京各使,多系议约原人。如欲以新定之约,由本部或全权骤与商改,势必不行。沪道既经拟就办法,自必确有见地。应仍令该道与银行参赞并各董切实妥商。”至于二期还款退回一事,外务部要求刘、袁二人速议对策。(12)

       三月二十二日,鉴于自己与外务部的意见龃龉难以消融,刘坤一决计直接上奏光绪帝,“吁请饬下外务部,坚持约票所载金价算付,速向各使辩定”。(13)翌日,朝旨谕命外务部查核具奏。四月初一日,奕劻等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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