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在我国征税范围较广,在全国税收中占比最大,超过60%。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过程中,要求税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财税知识、会计核算及计算机互联网技能,而且还要能将它们有机地融合运用。在会计处理上,尽管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范,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税务会计人员在面对一些实施细则说明不到位的地方,有时还会需要创新处理;会计人员的理解和业务技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部分会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认证抵扣时,认识模糊、纳税筹划不足、税务会计管理不规范,影响纳税效率。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存在的认证抵扣问题,务实性寻求破解办法,利于企业税务会计及教学一线人员借鉴中理顺思路,提升技能,防范税务风险,更利于稳定国家税源。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认证抵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会计人员对认证抵扣存在模糊认识,谨慎性不足 1.税务会计人员没有高度关注税则的动态变化。国家根据经济形势,会不定期的出台涉及税率和征税范围的文件,以调节经济运行走势。部分会计人员因专业能力、精力等问题,没有及时关注企业的涉税政策的动态变化,造成工作被动,优惠政策或减免落实滞后,甚至给企业带来损失。 2.区别对待增值税专票的科学性不足。一些人习惯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是抵扣销项税额的基础性凭证。在这种固式思维作用下,部分税务会计人员没有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和税务变化情况,及时理清可认证和不可认证抵扣票据;将非应税项目的专票认证抵扣,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3.没有真正理解不得抵扣事项的要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没有掌握其本质的规律性原则,在处理不得抵扣事项方面莫衷一是,感到疑难问题较多。 (二)部分会计人员不能科学把握月份认证抵扣的“度”,甚至感到困难 1.纳税筹划不足,控制认证抵扣进度乏力。一是年度纳税筹划存在盲目性。一般情况下,每年缴纳的增值税额应不低于简易计税的额度,否则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尤其是专业能力不足的税务会计人员,在控制纳税额度方面存在盲目性,在接到税务稽查书时,才意识到危机来临。二是控制认证“度”感到困难。进项专票可以通过认证抵扣销项税额,但并不是要把一定期限内获取的增值税专票一次性地给予认证抵扣。在现实税务会计实践中,部分税务会计人员没有根据企业资金状况、销项税额的进度及手动填表抵扣情况,造成交税波动很大,有时连续多月留抵,有时月度税额巨大;一些单位因前期过度认证抵扣,造成后期缺乏可认证抵扣票据,甚至带来税务风险。 2.企业对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票,会计处理偏差较大。会计法规要求企业库存要账实相符,所以要及时处理暂时没有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票,否则,会造成账实不符,影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 (三)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缺乏严谨性 1.部分企业没有规范化管理尚未认证的抵扣联。暂时没有被认证的抵扣联,一旦丢失或超过认证期限,将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一般会等同地视为有价证券。一些企业因限于管理水平,没有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没有科学地分类归置并安全保管,存在隐患,一旦出现丢失或过期问题,相互推诿。 2.部分企业放松对已认证的抵扣联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网络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抵扣后,表面上处于闲置状态,实际上是执行增值税抵扣制的有力证据,是体现会计验证性的重要会计资料。部分企业没有规范性要求,轻视对已抵扣票据的归档管理,存在税务稽查风险。 (四)货物运费抵扣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业判断能力不足。部分会计人员对进项税理解片面,单从“进项”字面上望文生义,认为只有购进货物的运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此误解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研读不到位及经验积累不足造成的。 2.对运费的抵扣处理,考虑过于简单。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充分研读税收政策,没有针对不同的运输方式,针对不同种类的发票,理性识别并选择恰当的抵扣税率,造成运费抵扣出入较大,有失谨慎性。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转出其进项税不合规。企业运输货物的损失,区分为正常、非正常和非常损失,定性后要选用合适的分配率,稳健地按比例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而部分企业存在定性不合理,转出税额比例性不科学等问题。 三、一般纳税人妥善处理增值税认证抵扣的会计策略 (一)及时掌握税收变革情况 1.关注财税法规的动态变化,及时跟进调整 一是掌握财税政策,适时调整企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9年第39号公告,国家为促使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减轻企业负担,对增值税进行了较大力度的减免。2019年4月1日1起,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扣除率由原10%,调整为9%;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扣除等。 二是适时掌握征税范围变化情况。其一,抵扣新增旅客运输服务。国家扩大企业抵扣进项范围,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其二,不动产进项税可一次性抵扣。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其三,加计抵减。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