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迎来规范发展新时代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世忠,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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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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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求意见稿与样稿的主要差异

      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以2021年11月TRWG向ISSB提交的准则样稿为基础。相较于样稿,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均发生的两个变化是:(1)增加了评论邀请和结论基础的内容;(2)用了更多的标示(signposting),如《一般披露》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更多的标示以引导报告主体,在识别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时参照行业特定披露议题,《气候披露》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行业特定要求的披露议题与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之间的连接,以及行业通用指标与行业特定指标之间的连接。

      《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其他5个变化包括:(1)在定义和术语方面,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的定义更加精确,报告边界(reporting boundary)改为报告主体(reporting entity),关联性(connectivity)改为关联信息(connected information),报告渠道(reporting channel)改为信息位置(location of information);(2)在层级方面,增加了如何识别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指引,以及在缺乏具体ISDS时如何进行披露的具体指引,如参照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的准则、ISSB非强制性文件(如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框架运用指引)、行业惯例、其他准则制定机构的文件等;(3)在指标与目标方面,简化了指标的类别,即ISDS要求的指标(行业通用和行业特定指标)、通过指引等层级识别的指标、主体使用的其他指标;(4)在公允反映方面,要求主体在识别重大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或机遇时,必须披露所运用的相关ISDS通用准则或SASB特定行业准则;(5)在示例性指引方面,增加了运用不同层级指引的例子。

      《气候披露》征求意见稿的其他6个主要变化包括:(1)在转型计划和碳抵消方面,要求主体披露排放目标在多大程度上依赖碳抵消、碳抵消是否经过第三方验证或认证、采用何种碳抵消(基于自然与基于技术的解决方案、基于碳移除的碳抵消和基于碳避免的碳抵消);(2)在气候韧性和情景分析方面,要求主体评估气候韧性时必须运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在无法开展气候韧性分析时,征求意见稿还为主体采用替代方法或技术评估气候韧性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3)在财务影响和预期影响方面,更新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评估要求,主体可提供按单一金额或区间金额表述的定量信息,若做不到,则应提供定性信息;(4)在风险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将气候相关机遇纳入主体的风险管理流程;(5)在行业通用指标方面,更新了行业通用指标,以便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保持一致,并扩大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范围,主体应当分别披露整个合并会计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未合并子公司或未纳入合并会计集团附属企业的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将联营营业、合营企业、未合并子公司、或未纳入合并会计集团的附属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计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方法(如《温室气体排放规程》规定的权益比例法或经营控制法),计量中包括的范围3类别及主体对该类别所包含价值链计量基础的解释;(6)在行业特定指标方面,将一些管辖区常用的指标和工具提升至国际通用指标层面,引入了与融资排放(Financed Emission)相关的披露议题。

      除了上述变动外,ISSB发布的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与TRWG起草的两份样稿基本保持一致。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披露要求

      《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整套核心内容(core content),确定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的综合基准。具体包括:(1)为了遵循征求意见稿建议的要求,主体必须披露其面临的所有重大(significant)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material)信息,重要性(materiality)必须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所必需的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的角度进行判断;(2)企业价值是主体的权益和净债务的总价值,反映了对短期、中期和长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预期以及归属于这些现金流量的价值;(3)评估企业价值的相关信息比财务报表报告的信息更加广泛,包括与评估企业价值相关的企业对人类、环境和经济产生影响和形成依赖的信息;(4)《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建议披露的信息以及ISDS要求的其他信息,必须作为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披露,并且与财务报表同时公布。

      《一般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应当以计量、监控和管理重大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等核心内容为中心。这一做法与TCFD四要素框架相一致,但TCFD框架聚焦于气候,ISSB把TCFD框架扩大到所有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在治理方面,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目标,在于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主体监控和管理重大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治理过程、控制和程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主体应当披露:(1)负责监督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机构或个人;(2)该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职责如何反映在主体的职责范围、董事会职责权限和其他政策中;(3)该机构如何确保获得恰当的技术和能力去监督为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4)该机构及其委员(审计、风险或其他委员会)如何及多久被告知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战略;(5)该机构及其委员会在监督主体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和风险管理政策时,如何考虑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任何必要的对取舍关系的评估和对不确定性的敏感性分析;(6)该机构及其委员会如何监督重大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目标制定,如何监控目标的实现进度,包括相关业绩指标是否及如何与薪酬政策联系在一起;(7)管理层在评估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中的角色,包括这种角色如何授权给特定的管理岗位或委员会以及如何监督该管理岗位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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