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逻辑理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甘绍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价值取向上存在着明显差异,这对人类伦理道德观念的塑造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探究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逻辑理路,就会发现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得以建构的逻辑起点或者说道德得以塑造的逻辑理路的首要环节是人之个体。在现代社会,道德作为人际行为规范,是保护个体之人的利益特别是其最基本的利益的,这些最基本利益的保护如果在某一或某些主管或应答者面前得到要求与主张,便上升为权利。因此,道德首先是权利系统,其次才是义务系统,且在伦理学的视野里,作为道德的义务系统完全是从作为道德的权利系统中推导出来的。同时,在现代社会,这些道德义务或规范不是上天命定的,而是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体通过契约的方式建构的。现代社会道德得以论证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论或契约主义。进而,从自主确立和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可以看到道德与理性的联结以及从自由到道德的必然过渡,尽管现代社会的道德建构仅仅呈现为一种思想实验,而非对现代道德发生过程真实历史场景的再现,然而,对现代社会道德建构逻辑理路的勾画,可以展现现代伦理价值、道德原则、文明观念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以及它们的理论说服力和实践指导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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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是有关道德的哲学学说。所谓道德,意指人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恪守行为规范,也就等同于履行相应的义务,故伦理学意涵着某种义务体系。在新中国,伦理学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认可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前,伦理学不仅仅体现为一种义务体系,而且其中对功利主义立场的强调,凸显了这个时期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的伦理学界长期以来盛行着一种提法,那就是“伦理学研究的是义务,而法学才研究权利”。这种观点的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和道德本来就是同根同源的。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必须以司法制裁机制保障的道德。既然最基本的道德——法律都讲权利,那一般的道德为什么不讲权利?但是,恰恰是在这样一种值得质疑的立场的影响下,强调义务反而成为一段时期中国伦理学的主旋律。传统中我们讲父有慈的义务,子有孝的义务,君有仁的义务,臣有忠的义务。这样的伦理学的出发点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没有特别顾及当事人本身的需求。在古代这一点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整体的幸存得到保障,就特别需要维护稳定的秩序。个体的任务就在于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为了整体的幸存,个体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做出自我牺牲。总之,前现代化社会的伦理体系就是一种义务的体系。义务的源泉或根据就在于维护我们整体的幸存。从这样一种维护整体幸存的需求中,个体的义务被引出。

       随着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整个社会个体化趋势的兴起,催生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巨变。有人开始意识到,以前的整体幸存问题在现代性社会已不再是人类头等大事了,这样,义务本位的伦理学就需要得到改变。整体幸存问题带来的压力的去除,使我们有机会思考个体的人的需求问题。我们发现人不同于一般动物,就在于人是权利的主体。这个时候,义务不是不存在了,而是有了一个新的来源,那就是权利。应当从权利中引出义务的要求,就体现了伦理学的一种新的致思逻辑。人首先是权利的主体,其次才是义务的主体。在不谈及权利的情况下,谈义务就是无本之言。为什么要谈权利呢?因为与义务相对应的应该是权利,而不是秩序或幸存上的需求。这当然并不是要否认伦理学是一种义务体系,但如果仅仅专注于对义务的叙述,而不更深入地探究作为义务之来源或支撑底蕴的权利,这样的伦理学便是一种毫无根基的伦理学。只有从权利中推出义务,只有明了从权利到义务的内在逻辑理路,现代伦理学的大厦才能真正牢固地确立起来。

       而应用伦理学的兴起,更是深化了人们对权利的重要地位的认知。因为应用伦理学所应对处置的几乎都是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这些权利冲突有待于当事人在和平的前提下,借助于一种商谈的程序通过交谈对话以寻求共识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应用伦理学可以看成是民主原则在伦理学中的推广。有关权利之间冲突的解答不是、也不可能是来自某种先圣的指引,而是取决于作为行为主体的当事人在一定规则下所形成的道德共识,沐浴着一种参与的文化气氛,决策者们行使着自己选择的权利,也承担着这种选择的后果。总之,应用伦理学直面权利冲突,为互相差异着的见解与立场搭建一个对话的平台,通过商谈程序达成理性的一致,最终为立法提供坚实的理据。

       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伦理学学术理论价值旨趣的变化,使得权利这一概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强调。但是在以前的我国伦理学界,“权利”长期以来在理论阐释中从未赢得过如此重要的地位,更没有获得与其应有地位相匹配的深入研究。要补上这一课,就有待于我们从伦理学理论上作一番正本清源的探讨,从而使道德、个体、利益、权利、义务、契约、自由等概念链条以及这些现代伦理学基本概念之间的联系获得明了与澄清。

       一、个体的重要性

       权利概念在伦理学中的出场,并不是一种偶发的事件。当我们在伦理学中谈论权利时,所说的伦理学不是古代的伦理学,而是现代的伦理学。也就是说,古代伦理学与现代伦理学之间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区别。现代伦理学意味着一种现代化时代中的伦理学。而现代性概念则构成现代伦理学得以出现的前提条件。

       现代性是人类历史前后划分的一个分水岭。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价值取向上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前后变化对于人类伦理道德观念的塑造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当我们探究现代社会道德建构的逻辑理路时,就会发现道德在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里,其功能是不同的。在前现代社会,道德的作用在于保护社会整体的秩序,终极目的在于维持族群的幸存。而在现代社会里,道德的功能则在于保护社会个体的权益,终极目的在于维护个体的自由。也就是说,前现代社会着眼于共同体,而现代社会则聚焦于个体。个体之所以得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凸显与强调,与现代社会所经历过的个体化的进程密切相关。

       现代性呈现着一种以经济的市场化、社会的世俗化和政治的民主化为标志的巨大的文明转型。这里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由解放。个体从家庭、村落、族群的传统关联中解脱了出来,投向了工业化的劳动市场,成为自谋职业、自寻住所、自过生活的独立自主的行为主体。伴随着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剧变的,是人的价值观念的重大改观。

       须知伦理学重视个体之人,是与传统哲学的观察方式不同的。哲学把握整体、普遍、一般,而轻视它们的对立面也就是具体、特殊、个别。哲学的这种观察方式对于物是对的,但对于人则不行。我们传统的哲学形而上学,从古希腊的柏拉图经过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再到德国古典哲学的黑格尔,其致思志趣都是反个体性的。在他们看来,哲学是追求本质性存在的,本质只有通过人类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而只有事物的共相、一般、类这样抽象的东西,才是永恒不变的,并符合本质性事物的特征,因而是作为具体事物之本源与根据的最真实的存在。而事物的殊相、个别等这样具体的东西,虽然看得见摸得着,通过人类的感官得以把握,却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灭亡。因而在传统的哲学形而上学的视域中,抽象的本质性的东西才是真实的存在,而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则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与状态。就人而言,结论自然便是,抽象的人、一般的人、人这个类,毫无疑问高于具体的、现实的、个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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