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绿江采木公司与日本对东北林业生产的殖民介入(1908-1931)

作 者:
叶磊 

作者简介:
叶磊,中山大学(珠海)历史学系博士后。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晚清时期,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活动逐渐兴起,并形成具有鲜明特征的生产模式。日俄战争后,日本成立鸭绿江采木公司,作为其侵入鸭绿江林业生产的工具。该公司围绕木材生产领域所推行的各项业务,本质上属于对既有生产模式不同程度的模仿。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的组织与资本优势不仅未能转化为经营效率优势,反而造成一些不利于自身发展的障碍。鸭绿江林业生产的驱动力量始终是当地既有的生产模式,以及付出劳动和资金推动该模式不断运作的从业民众。鸭绿江采木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相对边缘的生产参与者,以及榨取从业民众的劳动或投资所得的剥削者。作为林业投资活动的经营形式,本土的、由经济规律自发孕育的料栈,比外来的、由政治野心强行制造的鸭绿江采木公司,表现出了更为适应当地林业生产环境的生命力。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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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俄战争后,东北鸭绿江流域①的森林资源,被日本舆论视为“满洲经营之三大纲目”之一。②1908年,日本政府通过外交讹诈夺取了这一流域森林的经营特权,成立鸭绿江采木公司。该公司开业后,日本驻安东领事冈部三郎向外务省报告了一些出乎预想的情况:

      以中日合办的形式谋取中国利源的诸项产业,例如矿山业,由于中国自身的农民式的产业组织无法取得良好成绩,需要日本方面投入巨额资本与专业技术家加以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势同辅车唇齿。然而就鸭、浑③的伐木业而言,农民式的产业组织却毫无不妥当之感。目前的市场,强行增加流通资本是毫无必要的,更无须仰赖日本技术家的助力。数十年以来,料栈、木把与地方官吏融洽地共享好处,已形成稳定的利益圈,现在日本依靠条约规定闯入并要分走不少利益,这种形势下是不能指望业务可以顺利推进的,此乃不言自明之理。④

      冈部的说法提示:第一,在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领域,存在着一个所谓“农民式的产业组织”性质的生产模式;第二,该生产模式具有相应的经济合理性,凭借不平等条约特权闯入的日本,无法通过其资本与技术的优势轻易加以打破。可见,日本以鸭绿江采木公司为工具展开的经济侵略活动,并非单纯地对作为自然资源存在的天然森林进行所谓的“开发”,而是强行侵入一个已有相当发展程度的地区性行业。

      目前学界关于鸭绿江采木公司的研究,虽已指出其经营活动具有掠夺性质,却多忽略了鸭绿江流域既有木材生产模式的存在及所发挥的作用,未能深入揭示该公司经营业务的实质,甚至还存在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笼统等同于当地木材生产活动的倾向。⑤鉴于此,本文拟利用鸭绿江采木公司档案、日本林业调查报告等史料,追溯与还原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在生产流程、劳动组织与资本关系等方面的基本特征,以此作为立足点,进而考察鸭绿江采木公司围绕木材生产领域所推行的各项业务的落地过程、运作逻辑与经营效果,揭示该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影响,希冀对日本经济侵略活动的作用机制、近代东北经济发展的不同驱动力量等问题作出些许回应。

      一、行业基础:鸭绿江流域的木材生产模式

      清代中前期,清廷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政策,严格限制关内民众私自流入东北从事农垦、采矿与伐木等活动。⑥当地森林长期保持较原始的样貌,沿着长白山、小兴安岭与大兴安岭三大山系,“东北西三面被马蹄状的苍郁森林地带包围”,森林覆盖率占土地总面积的1/3强。⑦随着清末弛禁政策的推行,大批关内劳动力流入,森林资源丰富的鸭绿江流域木材生产活动逐渐兴起,木材畅销环渤海地区,鸭绿江口的安东发展成为重要的木材集散地。⑧以华北门户天津为例,据1900年日本农商务省的调查数据,每年输入的鸭绿江木材达30万根,而输入的福州、长江流域等国内其他产地的木材合计不过10万根。⑨1905年,东边道台张锡銮向前来视察的商部员外郎魏震报告,当地的木植税“为奉省入款第一大宗”⑩,亦从侧面反映出其生产规模之大。

      鸭绿江木材的生产以年为周期,流程大致可分为伐木、造材、集材、运材、管流、编排与放排七个作业环节。每年农历九十月劳动者进入上游山林,搭建临时木屋,采办粮食等物资。伐木与造材在十月下旬至十二月中旬进行,劳动者伐下林木,以连为长度单位进行裁修,达到计划数量后便进行集材与运材。(11)集材、运材指将分散的木材集中并沿冰雪运至就近溪流处,这两个环节需借助牛马拉力,时间下限在翌年三四月冰解翻浆之时。届时融雪与降雨,便着手管流,即将木材顺溪流漂至鸭绿江干流或浑江。当木材顺流抵达溪流与鸭绿江干流或浑江的交汇处,便进行编排与放排。后者的耗时取决于放排地点的远近与天气条件的变化,通常大部分木排会在农历六月至九月抵达安东。(12)

      木材生产单靠个体力量无法完成,只能采取团队协作形式,以放排环节为例,每张木排的操作需6-8人。(13)不过,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不高,亦不涉及复杂的生产工具,在少数有经验者的带领下,普通劳动者持简单工具进行重复性的体力劳动便可开展。在从业劳动力方面,“每至伐木业准备时节,大量劳动者来到大东沟等候佣主,毫无人力供给不足之忧”。(14)1904年日本农商务省的调查指出,“安东县大东沟从事木材业的苦力约合5万人”。(15)前述魏震的视察亦访知,每年入山砍木者3万余人。(16)木材生产的劳动者被统称为“木把”,其中的领头人又被称为“把头”(木把头),为“具有多年伐木运木主事经验者”,管理众木把分工作业。(17)按照劳动报酬的付给方式,劳动者可分为合伙型与雇佣型两类:前者为全程参与生产的大部分劳动者,报酬在木材运抵安东并完成交易后领取,与生产绩效挂钩;后者为把头根据作业情况临时雇入的少数劳动者,报酬按劳动时长或按工作量现结。(18)

      木材生产费用的提供者是料栈。料栈在安东沙河与大东沟开设铺面,为木把与木材采购商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买卖议价、代缴木税与安排搬运等中介服务,并兼营杂货、住宿等其他商业活动。据1909年日本驻安东领事馆对当地料栈的调查,从经营资本看,较多者有二三万两,每年营业额为十余万两;较少者为四五千两,每年营业额为二三万两。若出现资金短缺,可从银号、钱铺等当地金融机构少量融通。从规模看,较大者店员有40余人,较小者20人以内,除去一般杂役,负责运营者乃“大掌柜、二掌柜、三掌柜”等数人。在生产活动开始前,料栈与把头签订贷款契约并提供生产费用,由后者召集劳动者并组织生产。料栈与把头的关系较为密切,普通木把则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借用金钱等事务须通过把头之手,不能与料栈直接商议并决定任何事情”,在生产结束后领得报酬即可离开,除仍操旧业外,亦有返乡或另择他业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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