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2)03-0001-08 众所周知,伯林在《两种自由的概念》中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两种自由观。这一区分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热议的重大课题,伯林的这一文献因此被人称为20世纪以来影响最大的单篇政治哲学论文。但与此同时,关于“自由观”的另一种区分,即“抽象自由”与“具体自由”的区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如果深入理解自近代以来的哲学发展史以及在现实历史中的具体效应,就可以发现,围绕着这两种自由观所展开的争论,不仅成为哲学家争论的焦点,而且这种争论与现实生活的社会实践往往勾连在一起。因此,对这两种自由观的性质和内涵以及二者的根本分歧进行深入分析和反思,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对此问题的系统探讨需要多重的视角。本文仅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哲学的“自由观”与近代哲学的“自由观”之间的比较分析这一视角,提出并切入此问题。 一、“抽象自由”:马克思和黑格尔对近代自由观的定位与批判 “自由”是近代以来哲学的核心问题,这一点已为人们详细讨论并已成共识。但是,虽然哲学家们均把“自由”视为其哲学至高的拱顶石,但对于自由的内涵和意义,哲学家们却形成了有着重大区别的不同理解原则。这在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强调的“具体自由”与其试图超越的近代以来自由主义的“抽象自由”这两种自由观之间的关系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 “抽象自由”并不是近代自由主义哲学家对其自由观的命名,而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从自己的自由观出发,对前者所做的批判性指称。在黑格尔看来,作为现代性的最核心成果,自由主义哲学家们所极力阐发的“个人自由”相对于“主观性自由”阙如的前现代社会,无疑必须得到肯定。但由于这种“自由”是脱离伦理实体的、以知性思维逻辑割裂个人“主观性的自由”与伦理共同体辩证关系的自由,是一种脱离具体情境的,以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自身之间的分裂为前提的自由,因而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自由”。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自由观有着多方面的批评,但他同样认为,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所形成的“自由观”所表达的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因而所体现的是“有产者”的“自由”,是以掩盖和扭曲真实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形式性的、外在的“自由”,因而是一种“抽象”而非“具体”的“自由”。 哲学史家们普遍承认,对法国启蒙运动的回应,是黑格尔哲学的深层动机之一。查尔斯·泰勒的论述颇具代表性:“黑格尔及其同时代人的许多著述可以通过想要同对法国大革命之痛苦的、纷乱的、隐藏着冲突的道德经历达成妥协的需要而得到解释”。①那么,在黑格尔看来,“启蒙”的内核是什么呢?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对此进行了专门阐发。他指出,“启蒙”在根本上就是与信仰相对的“自在自为的纯粹识见”,而“纯粹识见乃是这种本质的一种自我意识;它因此并不知道本质即是本质(实体),而是把本质认作一种绝对的自我(主体)。于是它就从事于扬弃一切不同于自我意识的独立自存的东西,不论是现实的东西或是自在存在的东西,一律予以扬弃,并使之成为概念。它不仅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理性关于其自己即是一切真理的这一确定性;而且它知道它自己是这种确定性。”②在此,黑格尔把启蒙的本质归结为“个人自我主体”的绝对化和普遍化,并认为它构成了近代自由观的深层根据。 以这种绝对化和普遍化的“个人自我主体”为根据所理解的“自由”必然是一种无质料的、形式的自由。黑格尔在其著作中,多次把康德作为典型,批判其所代表的自由观的空洞性,指出其把个人的自由意志作为根据所形成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和法的原理,是完全脱离现实生活的、无内容的先验原则。在《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此进行了持续的批评,黑格尔认为:康德所强调的道德义务“在道德的自我意识中构成这自我意识本质的和普遍的东西,而且这自我意识在它内部只是与自己相关,所以,义务所保留的只是抽象普遍性,而它以之作为它的规定的是无内容的同一,或抽象的肯定的东西,即无规定的东西”③,这种“固执单纯的道德观点而不使之向伦理的概念过渡,就会把这种收获贬低为空虚的形式主义,把道德科学贬低为关于为义务而尽义务的修辞或演讲”。④在此意义上,近代自由主义所阐发的自由观仅仅体现为“主观性的环节”,无论是“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⑤ 更严重的是,这种以绝对化的“个人自我主体”为根据的自由必然导致个人与共同体的内在分裂,并因此导致社会共同体崩溃,因而是一种知性的、缺失共同体背景的抽象自由。黑格尔认为,近代自由观最重要的实践场所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作为现代世界形成的、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环节,构成了近代以来生成和施展“个人自由”的重要土壤和舞台:“在‘市民社会’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它们仅仅受到向它们放射光茫的理性的节制。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是衡量一切特殊性是否促进它的福利的唯一尺度”。⑥以此为前提,个人“主观性的自由”与共同体的“普遍性的自由”之间必然产生内在的冲突和对立,这种冲突和对立将使人们赖以共存的共同体陷入崩溃和瓦解,对此,黑格尔明确论述道:“特殊性本身既然尽量在一切方面满足了它的需要,它的偶然任性和主观偏好,它就在它的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的概念。……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⑦ 最重要的是,这种绝对化的以“个人自我主体”为根据的自由因其知性和独断必然走向反面,从自由的追求和捍卫转变为自由的敌人。黑格尔论述道:“绝对自由的这种没有分解的实体,登上了世界的宝座,没有任何一种势力可以与它抗衡。……它的目的就是普遍的目的,它的语言就是普遍的法律,它的事业就是普遍的事业”⑧,然而,本来具有特殊性的“个人自由”一旦获得了普遍性的权力,其独断性就会充分暴露出来,成了一种排斥和压迫他人自由的专断和控制力量。对此,黑格尔说道:“普遍的意志,只有在一个单一性的自我之中,才是一种现实的意志。但这样一来,一切其他个别的自我意识就被排除于这个行动整体之外……所以,普遍的自由,既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性事业,也不能做出任何肯定性行动;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行动;它只是制造毁灭的狂暴”。⑨在此意义上,以“个人自我主体”为根据的“个人自由”所宣称的“普遍性”是一种充满着暴力的虚假的“普遍性”,“绝对的自由”与“绝对的恐怖”乃是一个铜币的两面,二者是内在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