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易式过户的税收风险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鞠铭,乔嗣佳,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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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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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2.08.019

       一、非交易式过户的应用场景分析

       作为证券交易的最后程式,证券过户是证券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形式要件,交易过户和非交易式过户共同构成证券过户的基本方式。所谓非交易式过户,是非因买卖原因而形成的证券过户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发布的修订后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证券非交易式过户的情形主要包括继承、捐赠(向慈善组织基金会)、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的股票过户等。可以办理非交易式过户的证券包括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

       首先,因继承、捐赠和离婚财产分割而发生的证券非交易式过户时有发生,由于此类业务一般发生在直系亲属之间,或基于公益事业目的,或仅仅作为共同财产的确权分割,对于过出方而言未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纳税问题;过入方也因其亲属身份或公益慈善事业身份等免于纳税,故本文不对此类情形做重点探讨。其次,对于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的股票非交易式过户,主要发生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接收投资者以合法持有的股票作为资产委托而进行的过户业务中,该业务只是投资者将股票委托给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不产生经济利益,因此也不涉及纳税问题。第三,对于因法人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主要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由于存在自主解散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可能性,且过出方与过入方之间存在着基于股东权益等经济利益下的关联关系,需要进行重点研究;另外,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同样存在因组织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因此也应纳入研究范围。

       近年来,因法人或主体资格丧失而发生的非交易式过户在公司股权变更中十分常见,表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性质股东和合伙企业)由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存续期届满或经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协商一致解散清算,对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以非交易式过户的方式登记到股东或合伙人名下。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下面以一案例加以说明:2021年11月15日,M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收到股东N有限合伙企业的通知,N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有的M公司5,327,2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5.3393%),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49位合伙人名下(1位为执行事务的法人合伙人,其余48位为自然人),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本案中,N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5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实质上N有限合伙企业是M股份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并最初为M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合伙期限至2051年5月31日,而实际解散日期为2021年10月底,即N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并非因合伙期限届满,而是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清算。N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将所持有的M股份公司的股票按其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给49位合伙人,此时过户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N有限合伙企业作为M股份公司大股东所需遵守的各类减持要求。

       二、非交易式过户的税收动因分析

       目标公司股东因法人或组织资格丧失而进行的非交易式过户表现出一个共同点,即该股东或组织通常为高管或员工的持股平台,高管或员工作为该平台的股东或合伙人,以持股平台名义投资目标公司。为了深入分析非交易式过户的税收动因,需要对这一持股平台结构的税收特征加以分析。

       1.为何设立持股平台。设立持股平台的目的在于可以保持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将人数众多的高管和员工集中在持股平台,以集合投资方式减少未来高管和员工变动可能对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另外,持股平台的税收优势也是这一架构在公司股权架构中广泛兴起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优势具体可以从平台选址和设立类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平台选址方面,很多持股平台在设立时会优先选择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如果计划未来在境外上市,持股平台的选址还可以考虑在境外。考虑平台选址的意义在于未来股票减持环节,以持股平台为减持主体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为高管和员工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在设立类型方面,如果持股平台设立类型为法人公司,需要考虑双重税负问题,即持股平台减持股票环节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高管和员工时还需要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情况下,两道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如果持股平台设立类型为合伙企业,根据“穿透征税”的合伙企业税收制度,持股平台在减持股票环节形成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直接穿透至合伙人层面,只缴纳一道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就应分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就应分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设置,税率区间为5%~35%。虽然名义税率最高可达35%,但以往长期存在的持股平台核定征收,加之设立地税收返还等因素,实际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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