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庄道家责任伦理思想新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可国(1961- ),男,湖北麻城人,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儒学、中国哲学和中国文化(济南 250014)。

原文出处:
管子学刊

内容提要:

尽管老庄道家尊奉“道法自然”的法式,主张绝圣弃智和清静无为,追求无为而无不为,却并非一味提倡消极避世,并非不讲人的责任担当。老庄道家的责任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无责于人:责任的内涵。《庄子》虽无“责任”概念,却通过“责”“任”和“事”等来明言范畴,阐述了无责于人、不避其任、应为之事、圣人之过的责任伦理观念;二是道法自然:责任的指向。在天人关系的宇宙论框架之中,立足于三种“自然”的意涵,老庄阐述了常因自然、以辅万物、听天由命等人对待自然的责任观念;三是审分明职:责任的职业主体承担。《道德经》不太关注君臣问题,也不太关注君臣责任,而《庄子》从天道与人道、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相互感应的角度,强调不同角色、不同身份和不同等级的责任分工,尤为关注君、臣两种职业的责任;四是为而不争:责任的理想人格承担。老庄道家构建了许多理想人格,诸如真人、大丈夫、大人、神人、圣人等,并分别就其应承担的责任做了独特阐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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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3828(2022)03-0005-18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9321/j.cnki.gzxk.issn1002-3828.2022.03.01

       迄今为止,国内围绕老庄道家的责任伦理思想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刘笑敢依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创造的“道家式科学”和“道家式接受性”等概念范式,深入挖掘《老子》中所隐含的责任感思想观念,创新性地提出了“道家式责任感”思想范式,并阐明了道家式责任感的最重要特点在于关切的对象性,在于对百姓万物“辅”而不“为”,其背后体现了对一切生存个体的尊重和关切①。叶浩生立足于“有无相生”的道体论和“自然”“无为”的伦理价值观,归纳提取出传统道家“为政”“养生”“经世”三方面相辅相成的责任心理结构,指出“真人”人格的培养是促成这一结构现实实践的关键所在,而坐忘心斋、谦下守柔以及知和不争构成了传统道家责任心理品质养成的主要策略机制②。梅珍生认为道家对于“人臣”所承担的职责看法,与西方一些现代政府职能理论颇为相近:臣下的“有为”是对人君“无为”的补充,臣下该如何“有为”自有其限定,因为臣下的妄为同样会损害政治的合理性;在君臣关系方面,道家强调以道相合的新师友型君臣关系,在人臣所担负的职责中,道家认为“为无为”的礼法度数只是一种次级价值,本源则在于本乎德性天理之所“为”③。由熊铁基主编的《中国庄学史》从特殊角度指明了庄子思想的责任意涵,认为从个人而言“德充”已达最高境界,但庄子思想并未到此为止,故以第六篇《大宗师》与第七篇《应帝王》说明精神绝对自由且道德完美的人,对于人群社会还要承担责任④。

       尽管老庄道家尊奉“道法自然”的法式,主张绝圣弃智和清静无为,追求无为而无不为,却并非一味提倡消极避世,并非不讲人的责任担当。正如刘笑敢所指出的那样,道家以“解构”所谓主流价值的方式来重构对于人类生存状态、社会治理的责任感,蕴含着无为、节制的责任品质,呈现出一种“道家式责任感”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关于道家责任思想的研究成果屈指可数,现有研究也存在诸多缺欠,例如混淆了责任与责任感、责任与责任心理,导致出现道家责任思想研究的心理化偏颇。囿于篇幅,本文对《黄老帛书》《慎子》《尹文子》《吕氏春秋》和《鹖冠子》等黄老道家重要经典中的责任伦理不做展开,重点从四个层面就老庄道家的责任伦理思想进行研究。一是无责于人:责任的内涵。二是道法自然:责任的指向。三是审分明职:责任的职业主体承担。四是为而不争:责任的理想人格承担。

       一、无责于人:责任的内涵

       《道德经》只有一处用到“责”字,但无“任”字。《道德经》第七十九章曰:“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徹。天道无亲,常与善人。”⑥“责”本义是指债款、债务,转义为放债、放款、放高利贷。老子认为圣人虽然保存借据存根,但不以此追究、督促别人偿还债务,有德之人像圣人那样宽容,无德之人就像掌管税收的人那样苛刻刁诈。如此看法,似乎透露出一定的责任意味。

       《庄子》关于“责”字的用例有8项,主要指求取、要求、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批评等,也有责任、差使、使命、职责等意涵;而“任”的使用达26次,既有信任、任用、委派、担任、担当、使用等含义,也有负担、任务、责任、职任、职责和使命等内涵;其关于“事”的用例则达119项,分别指自然社会界的事务、事情、事件、情况、现象、事变、事故以及事分、职分、名分等,有时也包括职业、做、治、服侍、使用、役使、治理、办理等多种意涵,其中不乏责任的意蕴。《庄子》一书虽无“责任”概念,却通过“责”“任”和“事”等来明言范畴。庄子阐述了如下责任伦理。

       (一)无责于人

       庄子倡导人不要“自见”“自是”“自伐”和“自矜”,也不要存有功名之心,更不要自视甚高。为此,他强调一个人假如依据不自露、不自显、不求名的大道,只要不去责备人,就不会受到他人的责备。《庄子·山木》篇⑦曰:“道流而不明,居得行而不名处;纯纯常常,乃比于狂;削迹捐势,不为功名;是故无责于人,人亦无责焉。”⑧

       仅仅不责人还不够,还应当注重自责。庄子借柏矩求学于老聃的故事,表达了自己的这一观点。《则阳》篇记载柏矩的话说:

       古之君人者,以得为在民,以失为在己;以正为在民,以枉为在己;故一形有失其形者,退而自责。今则不然,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⑨

       柏矩推崇古代君王,称赞他们把功劳和正道归于民众,把过失和过错归于自己,而且肯定他们就像孔子倡导的那样,能够做到《论语·卫灵公》提及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⑩:当亏损了自己的形体时,古代君王不但不责怪亏损者,而是自我揽责,反思自我的过错;反观当今的君王,他们故意隐瞒物性却责备民众无知,有意刁难却埋怨人不尽力,存心延长路程却怪罪于人不及时到达;特别不可原谅的是,当世的君主试图通过作伪的手段去应付、欺骗百姓,使得盗窃行为滋生蔓延,因而他们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受到更多的责备。不管古代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君王,如此称扬自我负责、自我担责的人格理想总是值得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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