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2)04-0027-11 治伦理学一般被认为门槛较低,但这是一种误解,虽然是一种普遍的误解。误解的原因似乎还有“眼见为实”的依据:似乎无需专业知识,无需哲学思想,谁都能来从事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同时似乎也顺应哲学史的定位:伦理学从其作为哲学诞生的最初时刻,亚里士多德就把它划归为“实践哲学”,而把最具思辨特征的哲学称之为“第一哲学”,也即他所说的“神学”,但伦理学是“人学”,它从属于人生的时间与历史,更需要依赖于人性的经验而取得实践智慧,而一旦落入实践智慧即“明智”之中,人们就以为可以把伦理学当作一门为人处事的聪明之学,那还需要什么哲学思想和专业训练呢?只有愚蠢的“书呆子”才需要那些无用的、空洞的、虚玄的学问吧?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这种误解一直延续到现代,因此那些立志于哲学思辨的爱智者,或者沉浸于高度思辨的形而上学之中,或者殚精竭虑于分析哲学的语言游戏之中,而不屑于“堕落”在伦理学这种“应用哲学”中。 直到现代,出现了历史反思意识后,以“我为什么如此聪明”为题写“自传”的尼采才老实地承认,聪明的人类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懂究竟什么是善恶!他发现,只有追溯“道德的谱系”这种历史意识,才能让“聪明人”看清道德的真相,虽然道德的真相还不是伦理善恶的真相。尼采以其主观的“道德偏见”反对固有的“伦理的偏见”,才着实让人看清了伦理觉悟的艰难。一位新西兰的当代学者也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对于善与恶,美与丑,相宜与不相宜,幸福与不幸,恰当与不恰当,什么是我们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等等,来到这个世界的人谁没有一些先天的观念呢?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使用这些词语,而且还力求把我们的先入之见用于各种特定的事例。‘某人做得很好,做得不好;做得很正确,做得不正确;某人很不幸,某人很幸福。很正直,不正直。’我们当中谁能忍得住不这么说?又有谁要等到学会了这些词语之后才使用它们?……而问题就出在这里,妄自尊大也就在这里开始发酵。”① 凡人认为最容易的地方,却往往是最难的。我们的研究恰恰要从反思为什么伦理的觉悟最难开始,进而论证伦理问题才是哲学的核心问题,从而探明伦理之真相,洞悉伦理善恶之发生,考察人类寻求安身立命之所的艰难思想之途。这种艰难性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无需哲学的思辨就可感悟,就像人人渴望有个家,而家却最难拥有一样,但要说清楚为何最难拥有,以及纵使有了一个家,也常感到“有家难回”的真正道理,就必须要有从高处而来的哲学思想。因此,伦理学的全部迷惑与问题,实际上可以从陈家琪教授的发问“敢问家在何方?”②表达出来。然而如果没有从高处而来的哲学思考,只有从低处、从生存拼搏的泥潭里而来的家的记忆,那么家就可能被误解,被低处的生存压力和低微的理想限制了它本有的高贵的可能性;被低处生存的欲望,物化了其功能和意义。许多人可能“接地气”地认为,家无非就是睡觉的地方、吃饭的地方,最多是生儿育女的地方,因而其最高的理想无非就是地段好、装修豪华的房子。显然,这样的眼光无法发现家的伦理意义和精神空间。只有从高处而来的哲学,才不会贬低和误解事物处在低层或底层的状态,因为它不是势利地从一时一势来看事物,而是从事物之本性,从事物的“存在原则”来看待事物,因而会从事物充分展开其自身“是其所是”的自由能力来看待事物,这种视野才能看出事物之卓越、人的德性之尊严,从而是一种伦理觉悟的眼界。 一、伦理觉悟之艰难 1916年2月15日,陈独秀先生在其《伦理的觉悟》一文中写下了这段令人印象深刻的话: 自西洋文明输入吾国以来,最初促吾人之觉悟者为学术,相形见绌,举国所知矣;其次为政治,年来政象所证明,已有不克守缺抱残之势。继今以往,国人所怀疑莫决者当为伦理问题。此而不能觉悟,则前之所谓觉悟者,非彻底之觉悟,盖犹在徜恍迷离之境。吾敢断言曰:伦理的觉悟,为吾人觉悟之最后觉悟。③ 当然,直到今天我们依然还只能说,“伦理的觉悟,为吾人觉悟之最后觉悟”,而且不只是“吾人”,整个人类全都陷入伦理迷雾中,远未达到“彻底之觉悟”。但我们也许不必过于悲观,哲学的魅力就是在“徜恍迷离之境”的惊叹中觉醒,“徜恍迷离之境”反倒成为激发觉醒的思想处境和原初经验。在感叹觉悟之艰难时,我们能做的,无非是分析其原因,原因既明,剥离“徜恍迷离之境”即易。 “觉悟”一词的通常含义是由感知性的“觉”(如感觉、知觉、觉察等)和理解性的“悟”(如开悟、领悟、彻悟等)两部分构成。但就汉语对这个概念的使用而言,虽然是取其一义:“觉,悟也”④之说,“觉”即是“悟”,“悟”也是“觉悟”。佛教传入中国之后,更是注重“觉”的“悟性”功能:“佛”不是“神”,而是人生智慧和真相的“觉悟者”。“觉悟”就是对迷糊、蒙昧东西的“清晰洞彻”,既可能是当下顿悟,也可能是由迷糊转而清醒的觉悟过程。因此,这种觉悟相当于西方哲学中的理智直观,是对智慧、天道的直觉性把握,是“智性”之“清明状态”的洞见。对于伦理,我们需要具有这样一种觉悟。 但是,“觉悟”的一义化也导致一个问题,化觉为悟,使得“觉”的感知性前提消隐不见,就有可能让“悟”脱离“感觉”之根本而入迷离之境。伦理觉悟,其所感知者是人生、伦常,是习俗、礼节,是规范、制度,这些都是具体可感的伦理性东西,“悟”是要从我们真切感知到的这些伦理性东西中,“悟”出其自身——伦理性东西——的造化机制、“立己”之本,即让一物成为该物的机理,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东西,使礼节成为礼义的东西。前者所“感”为具体的特殊东西,是礼俗规条,后者所“悟”必须是抽象的普遍理则、道义。伦理觉悟之艰难,就是因为我们不懂得二者其实是具有“存在论差异”的:一为现象之实存,一为本体之存在。现象之实存,从属于时间性、相互性、因果性领域,凡事发生必有其因,有其因必有其果,而且因果链条可以无限延伸到人们想象不到的遥远领域;而本体之存在,不受现象界因果束缚,它因永远都是其本质(essentia)在生存(existentia)、在“达在”(becoming),从而永恒而自由,先天而绝对。如善心,作为“心之体”,可以说“人皆有之”,也可以说“人皆无之”,这里的“有无”不具有经验的实在性,而仅仅作为理念、作为信念,因而作为“设定”而存在;但善心发用在现象界,你能与人为善吗?这种善不光是心意问题,而且要作为规范有效性问题,人就得慎思。假如你有机会成为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这项政策的出台,会对多数人有益,但你自己的家人却可能因此陷入困境,那么你愿意出台这项政策吗?与人为善的善心这时就是规范性的,这时你才感受到一个真实的善心之存在。现象界的善的复杂性也正表现在这里。不是有没有本体论上的善心问题,而是这个善心发用的规范有效性问题,因而作为本体之存在的善心只是一个“价值”理念,而作为现象界发用的善心却是“规范”之有效性问题。价值理念是先天之道,其作用在于引导,是超善恶的善,而作为规范性的善心才是真正“属人的善”。价值与善的区别就在这里,但人们往往把它们混淆。就像人性、自由,作为本体之性的描述,是超善恶的,是“穷理”而得出的超验价值,它们只有进入人的生活世界,进入现象界实存,才具有属人的善恶性。把先天形上之“道”的这种超善恶之价值直接等同于形下之“义”,是伦理不能觉悟的一个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