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鉴发展史是由编纂认知、编纂制度、编纂组织、编纂活动、编纂成果等构成的完整过程和有机整体。史料的挖掘、史实的重现是建构年鉴史的基本前提,也是近代中国年鉴历史发展诠释的逻辑起点。自民国肇兴,近代中国年鉴发展在经过新教传教士引进、晚清官办翻译机构和民办报刊编译、清末预备立宪启动编纂之后,正式进入创始阶段,并在政府主导下逐渐形成全国性的编纂热潮。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远追成例,近仿良规”,对年鉴编纂的承续与创制,在近代中国年鉴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关于北洋政府时期的统计工作,统计学界向来评价不高。①政府编纂年鉴的制度设计和以统计调查为基础展开的年鉴编纂活动,年鉴界迄今鲜有触及,②史料挖掘和史实呈现存在明显缺漏。本文延续晚清年鉴编译和政府编纂的路径,③试就北洋政府有关年鉴编纂活动作进一步拓展和开掘,以期勾勒民初政府年鉴编纂的初步轮廓。 一、职掌之替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国体政体的变更并未完全遗弃晚清成法。刚刚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颁布命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刊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④这年6月,由直隶学务公所编辑、“仿日本文部省年报之例”的《宣统二年分直隶教育统计图表》照常印行。⑤12月28日出版的《奉天公报》发布奉天都督府令,以统计“为编订年鉴之要政,必逐年调查,方期完备”,令司道局所、各府厅州县“仍按旧式赓续调查,以期衔接而免缺漏”。⑥“民国肇建,庶政待修,统计调查尤为要图。”⑦被清末预备立宪视为“宪政之初基”“开宗之先务”的统计调查和年鉴编纂,顺理成章地承袭下来。此时的政界高层与中国年鉴的创编多有交集。1912年,英国人伍德海(H.G.Woodhead)、贝尔(H.T.Bell)主编的英文《中华年鉴》(The China Year Book)创刊,总统袁世凯、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等在资料收集方面提供便利,政府各部在资料和供稿上予以支持。1913年至1914年,上海神州编译社连续推出两卷《世界年鉴》,总统袁世凯、副总统黎元洪亲笔题词,国务总理赵秉均、熊希龄专门作序,江苏都督程德全、农商总长张謇先后题写书名。 从1912年起,统计工作开始列入各部官制。1912年1月,法制局拟定的《各部官职令通则草案》第七条明确,各部承政厅掌“调制统计”“编纂图书”等职⑧。经参议院议决后,同年7月16日,《各部官制通则》正式公布,其中第八条规定,各部总务厅的职责之一是编制统计及报告。随后,北洋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一系列涉及统计工作和统计年鉴编纂的法令,编制统计及报告被纳入外交部、内务部、财政部、陆军部、司法部、教育部、农商部、交通部职责范围,除财政部的统计由他科兼办外,其他各部均设统计专科,各省公署及所属厅处设统计处或统计科股,有关统计工作的专门法规如《内务统计编制暂行规则》《交通部统计委员会规则》《司法部统计处规程》《陆军统计条例》《教育部统计暂行规则》《全国农商统计调查报告规则》等先后出台。其中,反映统计年鉴编纂职责较为典型和具体的当属国务院、内务部、交通部、司法部和财政部。 1913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秘书厅分课办事规则》,明确秘书厅第二课掌理统计事项,该课办事细则第四章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各省统计报告到院,统计股员应随时汇核编纂,以备刊行统计年鉴。 第十四条 编纂统计年鉴先由统计股员撰拟表式,由秘书呈候长官酌定,即行从事编纂。 第十五条 编纂统计年鉴,所有年度及政务之种类办理时,由总理指定人员分别担任。⑨ 两个月后,改订的《国务院秘书厅分课规则》将原分置的3课扩展为8课,专门设立编纂课,掌理事务前四项为:统计年鉴编纂、统计表式厘定、不属各部之统计编纂、政要编纂。⑩在同日公布的《国务院秘书厅服务通则》,进一步明确“编纂”职责为汇总核实各院各省统计报告,草拟统计年鉴体例表式,编纂刊行统计年鉴,行文催送统计报告。(11)1914年5月,袁世凯废国务院,在总统府政事堂设主计局,将办理统计事项作为职掌之一。“主计局的工作偏重于财政的整理,而非以统计为中心。”(12)不久,国务院恢复,改设统计局。1916年5月,《国务院统计局官制》颁布,统计局掌理各部院统计统一事项和不专属各部院的统计、刊行统计报告、交换各国统计表、各官署统计会议事项。统计局的设立,旨在解决各机关“各自为政、毫无统系”问题。(13)在制度设计上,参考当时各国统计学家的主张,取法德国的统计制度,统计局分设总务、政治统计、社会统计、经济统计4科,各部设统计,各省行政公署设统计处,各县设统计科。(14)至此,全国始有最高统计机关。从秘书厅到主计局、统计局,机构设置几经变化,统计和年鉴编纂职能总体上趋向统一。 内务方面,1913年7月修正的《内务部官制》,将编制统计及报告纳入总务厅职掌,所属的京师警察厅、运河工程总局等颁布的官制中,均明确总务处或总务科负责编制统计报告事项。民国建立,内务部“直接民生,责任至繁,范围至广,考各国统计纲目隶于内务范围者十居六七”,深感“内务年鉴之汇编,洵为切要”,计划于每年各地方调查表册会齐时,“分别编纂年鉴”。(15)1914年8月,在总务厅设统计专科,掌编制统计及报告。交通方面,1912年9月制定、后经3次修正的《交通部厅司分课章程》规定,总务厅统计科掌理关于拟订统计表式、汇编统计年报等事项,路政司调查课、邮政司总务科、电政司监理科、航政司总务科分别掌理编纂“四政”统计年报事项。1914年2月,交通部设立“职责更为专一”的统计委员会,(16)颁布《交通部统计委员会规则》,将统计工作细化为四个方面:规定统计体例、选择统计科目及划一统计单位,编订统计集成表式及征集表式,汇造统计年鉴及单行报告,其他统计所关事项。统计委员会设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至2人、总纂1人,(17)委员长由交通次长叶恭绰担任。司法方面,1915年9月,司法部颁布《统计处规程》明确统计处职能为:拟定统计表式体例,编制本部统计表,考核京外审检衙门及监所造送各表册,汇造统计年鉴及单行报告,保存各种表册,其他统计所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