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共享伦理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彭柏林,湖南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湖南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岳阳 41400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共享伦理意蕴,即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所体现的共享伦理理念和价值诉求,或者说,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所具有的共享伦理意义、特征和情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共享伦理意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人民至上的共享伦理立场;尊重人民主体性的共享伦理本质;公平正义的共享伦理诉求。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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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2)03-0047-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共享伦理意蕴,即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所体现的共享伦理理念和价值诉求,或者说,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所具有的共享伦理意义、特征和情怀。共享伦理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基于共享发展理念而产生,反映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主张以人民为中心的一种新的伦理价值形态。与共享发展理念是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当一以贯之的根本理念一样,共享伦理也是我们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当贯彻始终的道德理念和伦理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力量,并且其伦理理念和精神与共享伦理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共享伦理意蕴,无论是对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的本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伦理话语体系,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还是对深刻理解和把握共享发展理念,推进共享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人民至上的共享伦理立场

      人民至上,即指一切为了人民,存心于“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始终将人民的冷暖和利益摆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当个人利益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不能存心于利己,而要存心于为民,即将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放在第一位。换言之,若问人民至上之秉性,那便是不顾自己,专利于人民,不求利己,只为人民谋福利。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4)

      人民至上是共享伦理的根本立场。伦理是适应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也是在不断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中发展的,而在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即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任何伦理形态包括共享伦理所要解决的最为根本的问题。但是,不同的伦理价值形态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上所持的立场是有所不同的,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这主要是由决定伦理价值形态的社会制度不同所导致的。共享伦理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伦理价值形态,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状况,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建立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所持的立场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根本的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因而其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必然是站在少数人即资本家的立场上的,从而其所奉行的伦理价值形态必然是一种资本利益至上的伦理价值形态。虽然二战以后,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一些西方国家也提出了要在社会治理与发展过程中实现一定程度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但其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只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维护和实现少数人的利益。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种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既是其根本价值目标,也是其与过去一切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所以,“人民应该‘至上’,必须‘至上'”[2],这就决定了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共享伦理必然要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来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坚持和贯彻人民至上的伦理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人民至上的伦理理念,所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必然性,也是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伦理价值形态的共享伦理的本质所在。

      人民至上的共享伦理立场鲜明地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有机系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以人民至上为根本价值导向、以推进共享发展为根本目标而开展的服务于人民公益的伦理活动,因而必然要将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贯穿其中。人民至上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所特有的精神基因,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

      首先,从志愿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萌芽和兴起于改革开放以后,并在其精神起源上受到西方志愿服务道德行为模式和道德理念的影响,但它本质上是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雷锋精神的传承和弘扬。不可否认,志愿精神与雷锋精神,无论是在形成的社会背景上还是在伦理特征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两者在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所秉持的核心价值取向却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即都主张以利他为价值旨归。“志愿精神在其诞生之初,即表现为具有利他倾向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区积极奉献,以促进社区生活更加美好。”[3](220)雷锋精神即是通过雷锋的言行和事迹而彰显出来的一种利他精神,这种精神用雷锋的话来表达,就是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因为雷锋精神与志愿精神在核心价值取向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发现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雷锋精神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弘扬,因而以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雷锋精神自然而然地被融入志愿服务活动中,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精神。1994年2月4日,随着共青团中央《关于“青年志愿者学雷锋奉献日”活动的安排意见》通知的发出,一股“志愿者学雷锋做奉献”的热潮便在全国范围内掀起。2000年,共青团中央又将每年3月5日的“学雷锋纪念日”定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从而使得学雷锋活动与志愿者行动更加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自此以后,“学习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成为我国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一个响亮口号,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也就成为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价值基础和精神源泉。

      其次,从志愿行动本身来看,一方面,志愿行动具有典型的公益性特征,无论是济困扶贫、助孤扶残、支教扫盲、爱心助学、关爱孤寡老人、服务社区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还是参与抢险救灾、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都属于社会公益的范畴。而在我国,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社会公益本身就是基于满足和实现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形成的,也是基于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发展的,换言之,社会公益本质上属于人民利益的范畴,是人民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维护社会公益本质上就是维护人民利益。志愿服务增进社会公益的行动,本质上就是人民利益至上伦理价值理念的生动体现。另一方面,志愿者服务的对象是全社会的所有人,而且主要是亲朋好友以外与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陌生人。尽管在服务陌生人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个别居心不良的现象,但从主流来看,绝大多数服务于陌生人的志愿者都是出于关爱他人的善良动机和“急他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的仁爱道德情怀。如2018年上海志愿服务发展状况显示,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诸多原因中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帮助有需要的人”“弘扬雷锋精神,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其占比分别为28.0%和25.4%,两者的总占比达到53.4%。[4](10)再如笔者2019年在湖南省所做的调查数据显示,在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诸多动机中排在首位的是“帮助他人”,其占比达到59.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绝大部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基于帮助他人的利他动机和为他人服务的道德理念。总而言之,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念已经较好地体现在我国绝大多数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之中。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断深入人心,基于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的道德理念而参与到志愿服务中的人数也必定越来越多,雷锋精神也必然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中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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