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人们从哪个角度理解爱国主义,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应该是爱国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为了进一步厘清爱国主义的内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一些带有本质性的问题,例如,热爱和忠诚的内涵是什么,如何体现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进一步思考,我们就会发现,爱国主义强调的“热爱”和“忠诚”是以对国家和同胞的特殊关心和特殊义务表达出来的。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爱国义务都关涉到人们应该如何对待本国和同胞这一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爱国义务意味着优先关注本国的福祉,特别是关心同胞的利益。我们可以用“本国优先”和“同胞优先”这两个命题来概括爱国义务的基本内涵。就“本国优先命题”来说,对国家的偏袒体现为特别关注本国的利益,当本国的利益与他国的利益之间出现冲突时,爱国者通常会优先关注本国的利益。同样,就“同胞优先命题”而言,特别关注同胞的利益是对同胞的偏袒的主要体现形式,当同胞的利益与非同胞的利益发生矛盾时,爱国者通常也会强调优先满足同胞的利益。 人们通常认为,公民拥有爱国义务,应该偏袒自己的国家和同胞,然而,这一观点也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对自己国家和同胞的偏爱超过了对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偏爱,这种做法的正当性并不是不言而喻的,过度的偏袒就会带来道德上的问题。如果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和道德价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为偏袒本国和同胞的行为进行辩护呢?列夫·托尔斯泰(Leo Tolstoy)就根据道德普遍主义的立场质疑了爱国主义的偏袒立场,认为这种爱国主义是一种恶德。托尔斯泰指出,虽然爱国主义可能因在古代世界使得人们献身于祖国,使之免受野蛮人的攻击,从而成为一种美德和自然的情感,但是如今的情况恰恰相反,“如今爱国主义要求人们有一个与我们的宗教和道德完全相反的理想——并不承认所有人的平等和博爱,而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民族对所有其他国家和民族的统治,这怎么可能是一种美德呢?然而,在我们的时代,这种感情不仅不是美德,而且毫无疑问是一种罪恶;这种爱国主义情绪现在不可能存在,因为它的概念既没有物质基础,又没有道德基础”[1](75)。在托尔斯泰那里,这种爱国主义不仅是愚蠢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违背了道德平等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战争的不折不扣的根源,不断威胁着人类的和平与安宁。查尔斯·琼斯(Charles Jones)从全球正义的立场出发质疑了对本国人的特殊义务,她认为对本国人的特殊义务这一爱国主义的偏袒行为明显缺乏任何普遍的、能够站得住脚的理由[2](134)。乔治·凯特布(George Kateb)曾试图指出爱国主义的内在错误。在他看来,虽然爱国主义意味着对国家的热爱,但是它是一种随时准备为自己的国家而牺牲和进行杀戮的立场,这与道德原则是相冲突的,一个有道德的人应当在坚持道德原则和对自己国家的忠诚之间做出抉择。凯特布还强调,爱国主义是一个永久的道德节日,一旦它变得充满活力,它总是会变成犯罪。“爱国主义不仅是一种抽象,也是一种理想;但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它将国家这个实体理想化了,人们觉得这是他们的。爱国主义因此把某种自爱变成了理想。这是一种自我关注,不可避免地会变成一种被许可的自我偏爱,这种偏爱从事物的本质出发,必须反过来试图破坏其他国家,而很少是为了捍卫人们的有形利益。”[3](9)在凯特布那里,爱国主义与那种信奉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冲突的,是一种自我理想化,由于国家手中掌握着武装力量,在爱国主义的激发之下,国家之间经常会存在冲突。托尔斯泰和凯特布在质疑爱国主义时,无疑都指向了爱国义务问题,强调爱国义务会带来一些恶劣的后果。 可见,虽然人们通常承认爱国义务的存在,但是爱国义务的正当性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为了回应上述质疑,我们必须关注爱国义务的证成问题,思考公民对其国家和同胞的特殊义务的基础,关注人们能否为这种特殊义务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理由。为了下文论述的方便,我们应当首先进一步界定本文关注的问题。爱国主义并不只有一种,而是有多种形式,并不是所有形式的爱国义务都拥有可以被证成的可能性。例如,依照爱国主义立场的激进程度,我们可以将爱国主义分为“极端的爱国主义”和“温和的爱国主义”。极端爱国主义具有极端的排外性,只关心自己的国家和同胞,认为自己的国家是最优秀的,对国家有一种无条件的积极评价,强调一切手段都可以被用于实现自己国家的利益。与之不同,温和爱国主义并不像极端爱国主义那样排外,它除了关心自己的国家和同胞,也会关心其他国家及其人民,对国家并不拥有一种无条件的积极评价,强调国家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至少不能侵犯其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显而易见,极端爱国主义拒绝道德本身,否认所有人的基本平等,极易沦为沙文主义和军国主义,与这种爱国主义有关的特殊义务难以获得证成。因此,我们应该首先排除极端爱国义务,重点关注那种受到某种道德原则限制的爱国义务的合理基础问题。一种有可能获得证成的爱国义务应当是与温和的爱国主义有关的特殊义务,这种特殊义务不会伤害其他国家及其人民,我们接下来谈及的爱国义务均指向与温和的爱国主义相关的义务。爱国义务能否得到合理的辩护?爱国义务如何获得证成?也就是说,那种优先关注自己国家和同胞的利益(而不是优先关注其他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的做法的正当性何在?这将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文第二节归纳目前学界用于证成爱国义务的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共同体主义、感激和相互性的论证方式,第三节指出上述三种用于证成爱国义务的代表性观点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第四节试图提出一种可能用于证成爱国义务的方法,即“规则后果主义”(Ruleconsequentialism)的方法。 二、用于证成爱国义务的三种代表性观点 不少学者关注爱国义务的证成问题,并为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三种。第一种观点是由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为爱国义务提供的“共同体主义”论证方式。麦金太尔在为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这一立场辩护的过程中明确强调了爱国义务,认为爱国主义是一种对本国以及本国独有的特征、优点和成就的关切,然而,爱国者并不同等地重视其他国家类似的特征、优点和成就,“爱国主义属于展现忠诚的那类美德之一(如果它确实是一种美德的话),这类美德还包括夫妻间的忠贞、对家人和亲友的爱和友谊,以及对像学校、板球或棒球俱乐部这类机构的忠诚。所有这些态度都展现出一种会引发行动的对特定的人、机构或团体的独特关切,一种建立在表现这种关切之人同相关的人、机构或团体间特定的历史性联合关系之上的关切”[4](248)。言下之意,在麦金太尔那里,爱国主义强调公民应该对自己的国家和同胞展现出独特的关切和偏袒。然而,上述爱国义务立场所强调的公民对自己的国家和同胞所表现出的偏倚性,与不偏不倚的道德立场之间貌似存在一种冲突。麦金太尔认为这两种立场之间不一定存在冲突,只要爱国主义处于某些道德立场的约束范围之内。某些自由主义者所信奉的爱国主义即是如此。然而,麦金太尔并不认可这一做法,认为如此受到限制的爱国主义就像是被阉割了一样,变成了一套几乎空洞的口号,他通过两个例子展现了这种观点。在其中的一个例子中,两个共同体争夺森林、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这些资源对这两个共同体的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此时冲突就有可能出现。当冲突出现时,自由主义信奉的非个人化的道德立场强调每个个体只能算作一个。麦金太尔当然不认可这种做法,而是强调“爱国立场要求的是:我为我的共同体力争更多利益,而你为你的力争更多。理所当然,在一个共同体的生存处于危急关头的地方,有时甚至只是在一个共同体的重大利益遭受威胁时,爱国主义将激起以本共同体名义开战的意愿”[4](249)。麦金太尔还提出了一种试图替代自由主义的爱国主义解释,即共同体主义的解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美德,它现在或过去之被奠立,首先缚系于一个政治的或道德的共同体,其次才缚系于该共同体的政府;然而现在,作为一种特征,爱国主义之被践行是要在这样的政府中对这样的政府尽职”[5](324)。自由主义道德通常强调人们从哪里学习以及从谁那里学习道德的原理,与道德的内容是不相关的,而根据麦金太尔的共同体主义的道德观念,一个人在哪里习得道德、从谁那里习得道德,对于道德信仰的内容和性质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人在各种共同体中的不同的成员资格“并不是偶然属于人们的特性,不是为了发现‘真实自我’而须剥除的东西。作为我的实体的一部分,它们至少是部分地,有时甚至是完全地确定了我的职责和义务。每个个体都在相互联结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了某个独特的位置;没有这种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者至多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5](42)。基于这种共同体主义的道德观,一个人只有在某些特定的共同体中,才能领会道德规则的内容,对道德的辩护必须以在特定共同体的生活中享受的特定善为依据,倘若一个人失去了其共同体,这个人将会失去真正的判断标准,同时,依据这种道德观,爱国主义(以及与其相似的忠诚)也就成为一种美德,自由主义强调的那种受到不偏不倚原则限制的爱国主义将是过于空洞的。可见,麦金太尔诉诸共同体主义立场为爱国义务进行辩护,强调爱国主义的特殊主义道德扎根于一个特定的共同体,并与那个共同体的社会生活联系在一起,其所处的共同体和同胞是其所担负义务的主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