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德与有福能否兼得?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男,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有德的人能否同时有福的德福问题,关乎人生的根本性选择。尽管思想家们对此早有讨论,至今却仍无共识性定论。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幸福和道德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据此,只要将“有德”的“道德”确定为人们约定俗成的真道德,那么不论从哪种幸福观出发,都能得到有德和有福可以兼得的结论。只是不同的幸福观不可能同时都正确,这就需要确证真正的幸福,它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由此出发,可知幸福与道德的真实关系是幸福含有德也须有德。不过这还不是全部结论。在现实社会中,一个有德之人能不能同时是有福之人,实际取决于社会,即社会是不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不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社会终极价值,以及其制度性社会赏罚机制的实际赏罚效果是否与道德的价值导向相一致。只有在这些方面都为“是”的社会,才能让有德之人也是幸福之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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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22)03-0065-09

      一个有德之人是否能够同时也是一个有福之人?或者换过来问,一个有福之人是否需要具有德性?这就是关乎道德与幸福之关系的“德福问题”。

      德福问题对于具有向善意志而想成为有德之人的人十分重要,因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他就可以放心地做一个有德之人;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他就会陷入人生根本性选择的困境之中:做一个有德之人是否值得?显然,他无论是选择做一个有德无福之人,还是选择做一个有福无德之人,心中都会有所不甘。反之,这对于没有向善意志的人则无所谓,因为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他都能轻松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当答案是幸福之人必须具备德性时,他就会设法使自己也有德性;当答案是幸福之人不必有德性时,那就正中他没有向善意志的下怀。

      那么,德福问题的答案究竟会是怎样的?非常遗憾,虽然思想家们对该问题的思考似乎从古希腊的“七贤时代”就开始了,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共识性的定论。

      不少研究者的研究表明,德福问题之所以费解,就在于人们对有福的“幸福”和有德的“道德”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了问题的复杂化和对问题的多种不同回答①。

      不过我认为,不管世上已有的幸福观有多少种,也不管它们之间的差异有多大,只要我们所说的道德,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品质规范②,而不是由思想家个人理解的道德,比如说“快乐的就是道德的”,更不是由专制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炮制的异化道德,即等级主义道德规范、奴才主义道德规范、禁欲主义道德规范和无条件自我牺牲之类,那么,我们不论是从哪种幸福观出发思考德福问题,都能得到有德和有福可以兼得的结论。同样,从唯一正确的幸福观出发进行推论也是如此。尽管幸福和道德不会互相排斥,但这仍然不等于每个人在现实社会中,只要愿意,就总能有德又有福。因为一个愿意有道德的人能不能也同时有幸福,这实际上不取决于他自己,而是取决于社会。

      一、从各种既有幸福观看德福问题

      古往今来,人们关于幸福的说法已有很多,若仅以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作分类标准,可以划出五类幸福观,它们分别是:幸福即有德的幸福观、幸福须有德的幸福观、幸福含有德的幸福观、幸福在德下的幸福观、幸福在德外的幸福观。

      幸福即有德的幸福观是把个人拥有德性或美德视为幸福所在,因而这种幸福观也可以反过来表述为:有德即幸福。持有这种观点的有毕达哥拉斯,他说:“在人身上最有力的部分是灵魂,灵魂可善可恶。人有了好的灵魂便是幸福的。”③有苏格拉底,他说:“最善者与最正义者是最幸福的人,他最能自制,最有王者气质。最恶者和最不正义者是最不幸的人。他又最有暴君气质,不仅对自己实行暴政并且对他的国家实行暴政。”④还有奥勒留,他将幸福界定为“拥有善的某种能力或保持善的某种品行”⑤。孔孟之道也属于此类幸福观,它把拥有仁爱之心和信守仁义之道视为人生最值得追求的价值,故有“朝闻道,夕死可矣”和“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此外,把帮助他人作为最值得追求之事的纯粹利他主义也属于道德主义幸福观,因为利他行为就属于道德上的善行。总之,这类幸福观的具体说法虽不尽相同,但对德福问题的回答都可概括为:有德之人必有福,有福之人必有德。有德与有福是完全同一的。

      幸福须有德的幸福观是指若想幸福,必须具有德性,这主要是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⑥这就是说,幸福属于灵魂的实现活动,但并不是灵魂的所有实现活动都是幸福,而是只有合乎德性的灵魂的实现活动才是幸福,因而德性乃是幸福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塞涅卡则是将德性视为幸福的基础:“只有德性才能达到至善,真正的幸福(beatitas)建立在德性之上。”⑦宗教幸福观也基本上是这种观点,绝大多数宗教都将人在来生能进入“极乐世界”或“天堂”视为幸福,但进门条件是必须在今世听从神的旨意,按宗教道德规范行事。反之,那些不信神和不按宗教道德规范行事的人,则是在来生只能下地狱,永受惩罚。以上说法都认定,有福与有德密不可分,有福必须以有德为先决条件,因而有德和有福是能够同时拥有的。

      幸福含有德的幸福观是指幸福由多种善构成,有德是其中之一。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梭伦就持有这种观点,他把幸福理解为同时拥有健康、安宁、顺利、一定的财富、好品德、好儿孙和善终。中国古典名篇《尚书·洪范》把幸福包含的多种善概括为“五福”,即“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⑧;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俗文化则是用“福(此‘福’仅指有好运气)、禄、财、喜、寿”来概括幸福所含的善。根据这类幸福观,一个人若想有福,也必须同时有德,否则就还没达到有福的指标,因而有德和有福是可以兼得也必须兼得的。

      幸福在德下的幸福观是康德的幸福观,它相当独特,其他所有幸福观都是把幸福当作最值得追求的至善,唯独它不是这样。康德把幸福界定为“需要和爱好的全部满足”⑨,而道德则是“更高的理想”,同时也是“最高的条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⑩,并与幸福一道构成至善:“道德乃是至上的善(作为至善的第一条件),至于幸福则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11)正因如此,只有那些有道德的人才配享幸福。这就是说,在康德这里,有德和有福也是可以兼得的,只不过他不能保证一个配享幸福的有德之人,就必然能享有幸福;也不能断定一个无德之人,就必然不能享有幸福。

      幸福在德外的幸福观认为幸福是外在于道德的东西,二者相互分离,没有内在关联或必然关联,属于这类幸福观的理论形态又分七种。一为生命主义幸福观,是将延年益寿、尽享天年视为最值得追求的至善,故先秦杨子有“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也”的骇世之言,当代美国学者安·兰德则说:“生命体的存在和功能使得价值和终极价值的存在成为必然,对任何特定的活的实体来说,这种价值和终极价值就是它的生命。”(12)二为快乐主义幸福观,它发端于古希腊,后继者络绎不绝,该观点是把感官快乐或心灵快乐等同于幸福,前者是昔勒尼学派的观点,后者是伊壁鸠鲁学派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快乐主义应该属于“幸福即有德”的幸福观。其实不然,快乐主义是将快乐视为幸福,但它仅有快乐是善的论述,却没有快乐就是道德或有德的论述。而“善”并不仅仅指道德,也包括各种需求的满足。由于偷盗、抢劫、贪污、受贿也能满足需求,带来快乐,说明需求的满足不等于有道德。三为功利主义幸福观,它与快乐主义幸福观似乎相同,明确说“幸福即是享有快乐,免受痛苦”(13),但二者还是存在差异,这就是功利主义所说的快乐,已不是个人的快乐,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快乐。四为智识主义幸福观,它把拥有知识、智慧、理念之类视为幸福。西塞罗直接提出至善是理智的生活,斯宾诺莎也说:“在生活中对于我们最有利益之事莫过于尽量使我们的知性或理性完善。”(14)五为自由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将自由视为人的本质属性和尊严所在,认为不自由是最痛苦的事情,拥有自由才能幸福,所以“不自由,毋宁死”。六为“社进主义”幸福观,即认为社会总在不断进化并以社会进化为最高价值的幸福观。这种幸福观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个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不断进化的必然过程,而个人幸福就在于顺应这种历史必然,投身于对这个进程的加速推进之中。该幸福观的持有者,基本上都是各种形态的社会进化论者。七为潜能主义幸福观,认为发掘并运用人的潜能天赋是最值得追求的事情和幸福所在。潜能主义幸福观的当代代表是美国人本心理学家马斯洛,他明言:“音乐家必须演奏音乐,画家必须绘画,诗人必须写诗,这样才会使他们感到最大的快乐。是什么样的角色就应该干什么样的事,我们把这种需要叫做自我实现。”(15)在幸福在德外的幸福观中,虽然上述七种观点各自所认定的幸福不同,并且都没有论及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但持有这些观点的人,不论他实际认定和追求的幸福是其中的哪一种,只要他在追求的过程中,是按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追求,就可以兼得有福和有德,成为既有福又有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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