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封建社会研究,是欧洲中世纪史研究的根本性问题,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然而,绝大多数研究成果是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定义和阐释封建主义,对封建主义的经济属性缺少深入探讨。19世纪英国学者梅特兰说:“在我看来,我们将太多重心放在了封建主义的军事和政治方面,对其经济方面却缺少关注。”①回顾20世纪以来的相关学术史可以发现,梅特兰所批评的现象虽有所改观,但从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理解封建主义仍是主流。法学研究所讨论的几乎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②即使在历史学领域,如马克·布洛赫、弗朗索瓦·冈绍夫和约瑟夫·斯特雷耶等封建主义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都甚少言及经济方面。布洛赫对封建主义特征的概括包括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封土、专职武士、服从与保护关系、权力分割等方面。冈绍夫认为,封建主义就是封臣和封君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维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封土。斯特雷耶的定义更为简略:封建主义就是一种政府管理方式。③可见,他们对封建主义的定义都落在法律和政治范畴上。即使偶尔有涉及经济范畴者如奥托·亨茨,其主张的经济社会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只存在于17—18世纪,而在此之前仍是军事和政治意义上的封建主义。④20世纪后期关于中世纪晚期英国“变态封建主义”的大讨论,虽然探讨了货币、契约等经济因素,却因仍从政治和法律意义上定义封建主义,所以才将这一时期称为“变态封建主义”阶段。⑤显然,这是以政治和法律的标准来否定封建主义的经济特征。 近年来,社会经济史研究虽然更关注封建主义的经济层面,但它们或是关于某个封建地产的研究,对封建主义整体性而言,“碎片”特征明显;⑥或是在整体上论述封建领主的经济行为,却没有将其置于封建主义框架之下;⑦或者从封建主义大框架来讨论经济,但重心仍然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经济特性被遮蔽乃至被否定。⑧此外,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关注的重心是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但对封建领主阶层内部,即封君封臣之间因依附尤其是因封土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则缺少关注。⑨有鉴于此,本文重点考察封建领主阶层内部的经济关系,以期揭示11—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演变的内在经济逻辑。 一、封土与役务:被遮蔽的封建主义经济特性 英国封建主义由封土、封臣、骑士和城堡等一系列历史要素构成。这些要素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或许有零星存在,⑩但英国真正形成封建社会是自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11) 自诺曼征服开始,英格兰的封土大量出现。许多大贵族被消灭,大量土地落入国王之手。征服者威廉将土地分给其亲属、最信任的朋友、盟友及手下。据普瓦提埃的威廉记载,1067年,“他(威廉国王——引者注)在他们中间分封大量封土(opulenta beneficia),作为回报,他们愿意承担艰难和危险的任务”。(12)奥多里克·维塔里斯的记叙更为详细:“国王威廉在其追随者中分封英格兰的主要地区,甚至从最底层的诺曼依附者中提拔出最富裕的保民官和百户长……与其他伯爵和大量难以名之的显贵一起接受了来自国王威廉的巨大财富和在英格兰的封土……”(13)弗兰克·巴洛认为,威廉一世创造了两类封土:一是王国边疆土地集中紧凑的边区伯爵领地;二是在王国内部的贵族封土,领地分散在各个郡。在这两类封土中,只有11人得到集中的大地产,其他约100人获得的则是分散的男爵封土。(14)他们可以称为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 in capite)。除了僧俗贵族,“威廉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封土地给骑士,安排他们应对紧急情形,因此整个英格兰约有60000名骑士处于预备状态,一旦有必要,他们就能立即响应国王的命令”。(15) 1086年“索尔兹伯里誓约”规定:全国所有占有土地的人,不论是谁的封臣,都成为国王的封臣,都要向国王宣誓效忠。(16)这属于理论上的强调,真正的封建关系落在具体封土上。从封土来源看,根据梅特兰的说法,国王把土地分封给Z,Z再把部分土地分给Y,Y又把部分土地分给X,如此这般直到最底层的A。这种次第分封的过程,就是次分封(subinfeudation)。(17)例如,沃尔特·吉法尔德将自己以白金汉郡为中心的男爵领地上71个庄园中的51个转让给封臣。(18)因此,尽管存在封君封臣这样抽象的人身依附关系,封建关系首先表现为以封土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梯级体系。(19) 从王室角度看,分封土地是为了获得大小贵族提供的军事服役。由封臣自己准备战马、铠甲、长矛、粮草等武装骑士来为国王打仗,正因如此,封土习惯上被称为骑士领(knight's fee),军事服役也被称为骑士役。威廉二世曾这样对封臣说:“因为你们是我父亲的封臣,在诺曼底和英格兰拥有封土(feudos uestros),所以应该团结在我身后,英勇无畏地承担正当任务。”(20)国王亨利一世以及国王斯蒂芬在位期间多次进行战争,同样征召封臣作战。(21)到12世纪大体上形成几种常见的军役类型,如在本岛内作战的军役和越过海峡去往欧洲大陆作战的海外服役。(22)在和平时期,守卫城堡是骑士服役的常态。(23) 不仅是世俗贵族,教会也需要为封土承担相应军事役务。例如,马修·帕里斯的编年史记载:“在我主1070年,国王威廉也将所有迄今为止免于世俗服役的主教区和修道院都置于军事服役之下,前述那些主教区和修道院按照国王的意愿,即他希望每个主教区和修道院在战时提供多少骑士,进行了登记。”(24)约1072年或1077年之前,国王威廉一世颁发敕令给伊夫沙姆修道院院长埃塞维格,命令他召集其辖制的所有骑士,在圣灵降临节第八天前去克拉伦敦面见国王,院长本人则带领修道院所属的5名全副武装的骑士直接于当天来见国王。(25)据估计,威廉一世从英国教会征召的骑士总数为780人。(26)威廉二世即位后,采取同样行动,他从伊莱修道院征召的骑士为80人,其中40人是按威廉一世时期的惯例征召来的,剩下的则属于威廉二世的强制征召,这也引起该修道院的不满。(27)国王征召的骑士役数量,与封臣拥有的封土规模相关。一般而言,1个面积约5海德的骑士领,要提供1个骑士役。(28)作为威廉一世的直接封臣,彼得伯洛和格拉斯通伯里应该承担60个骑士役,伊莱和伯里圣埃德蒙斯承担40个骑士役,阿宾顿承担30个骑士役,数量变化可能与地理环境及军事位置有关。(29)骑士服役期限通常为40天,其间费用自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