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当前新贸易保护主义形势下,专利从技术保护手段逐渐演变为市场竞争工具。一项新兴技术包含的专利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而大量专利堆叠引起的“专利丛林”现象,导致新产品的开发成本高,专利诉讼风险大,违背了专利制度鼓励创新的初衷。为规避“专利丛林”问题,许多专利拥有者通过建立整套的专利协议、彼此相互授权或向第三组织授权,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专利联盟[1]。 关于专利联盟的研究,关注点从早期的联盟形成机制[2-3]和垄断性问题[4-5],逐渐转向专利联盟中的创新行为和创新效应。相关研究发现专利联盟能够促进成员之间专利技术的学习和吸收[6],并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7-9],因为专利联盟降低了诉讼风险,减少了企业专利授权成本,增加了研发投入的预期收益[10-11],而后来有学者通过对美国缝纫机、DVD、6C等专利联盟形成前后的专利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新专利数量要明显低于联盟成立之前[12],而且削弱了整个行业研发竞争,尤其是专利联盟企业[13-14],Richard[15]指出专利池内部“搭便车”行为可能妨害联盟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朱雪忠等[16]认为专利联盟的知识产权滥用以及联盟内部的“搭便车”行为会妨碍企业自主创新,杨韬等[8]也指出专利联盟内部“搭便车”行为会影响成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尽管国内的专利联盟发展历程较短,但专利联盟内部“搭便车”问题也同样存在,这在我国的AVS专利联盟和闪联专利联盟中已初现端倪[16]。因此,减少并避免专利联盟内部搭便车行为,是有效发挥专利联盟在技术专利上创新促进作用的关键。 专利联盟内部存在的专利交叉许可条款,使专利池中的专利具有了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基于传统公共品博弈观点,在无有效机制引导下,专利联盟无法避免成员搭便车行为,而个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必然会导致群体陷入公共品困境[17]。但许多学者通过一系列公共品实验发现,随着博弈的重复进行,虽然公共品供给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公共品自愿供给依然存在[18],柴盈等[20]认为人们天生具有善意本质和社会性思维,能够自愿供给公共品,偏好经济利益的公平分配。Bartke等[21]从心理动机的角度分析了公共物品贡献的敏感性,并发现不同的社会偏好以及不同的感知与注意倾向有关。Fehr和Schmidt[22]认为个体普遍具有公平偏好的特征,使得个体会不同程度的衡量自己与其他人的收益,从而产生一种的心理效用影响个体了决策行为,张德鹏和张凤华[23]通过研究创新顾客的激励模式发现顾客不同公平偏好程度会对其参与企业创新行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郑英杰和周岩[24]等通过研究二层供应链网络发现零售商的公平偏好行为,会影响制造商批发价格的设定,以及零售商的订购需求,宋紫峰等[19]研究指出公共品实验中的自愿供给现象主要可由不平等厌恶理论所解释。以上研究结果表明,在群体中个体具有的社会偏好影响着决策过程,尤其是参与人表现出的公平偏好特征。另外,许多学者认为惩罚机制的引入是降低个体的非合作行为的有效途径[17,25],Wang Qiulin等[26]指出惩罚在社会和生物系统中广泛存在,并认为制度性惩罚能很好地抑制搭便车行为,杨松等[27]研究发现惩罚机制够有效解决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合作的质量投入中存在搭便车问题,王小杨等[28]发现在长期演化过程中,惩罚机制对产学研合作有相当的促进作用,惩罚的结果让系统中的合作者都受益。丁绒等[29]研究发现引入惩罚机制能够显著且稳定地提高公共品供给水平。 综述所述,尽管现有关于专利联盟的研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成果,但对联盟内企业创新行为的内在动机揭示深度不够,也很少有学者根据专利联盟内部交叉专利的公共品特性,在公平偏好视角下具体地研究惩罚机制对联盟企业行为决策带来的影响。因此,本文基于公平偏好理论,构建了专利联盟企业创新行为公共品博弈模型,利用仿真方法分析了联盟企业创新行为内在动机,并进一步引入惩罚机制,探究其对联盟企业创新行为演化过程的影响,为专利联盟管理实践中促进企业积极创新提供理论指导。 2 理论模型与假设 专利联盟主体包括联盟管理者、联盟成员、被许可者,其中联盟管理者可以是独立机构担任,如MPEG-2联盟所成立的MPEGLA组织,也可以由成员兼任,如DVD;联盟成员一般包括多种性质的机构,但企业仍是主要组成部分;被许可者一般指的是联盟外的个人、企业或研发机构等。专利联盟各个主体之间存在契约,即专利联盟和联盟成员之间的契约、联盟成员之间的契约、专利联盟与被许可者之间的契约,这三种契约分别规定了各主体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联盟成员必须将相关专利的许可权授予专利联盟;成员之间必须签订专利“互授”条款;成员可低价或免费使用联盟专利池内的专利;专利联盟对专利池的专利打包后,以协议价格许可给外部成员(被许可者);成员可对统一许可获取许可收益进行分成等。另外,为了维护其他成员的利益以及专利联盟的稳定发展,专利联盟还会要求成员不得在未经联盟允许情况下退出联盟。专利联盟的契约关系及专利许可模式,如图1所示。 基于专利联盟的契约关系及许可模式,作如下假设: H1:将专利联盟成员限定为企业,且具有相同专利研发能力和产品制造及相关能力。 H2:专利联盟成员都具专利池的免费使用权。 H3:在某个时段内,进行专利研发的联盟企业付出的成本相同,且研发的新专利带来的收益相同。 H4:研发的新专利都会被用来对外统一许可。
H5:在较长一段时段内,专利联盟成员数维持在一个定值。 2.1 模型构建 2.1.1 无惩罚机制下的公平物品博弈 由于专利联盟企业之间存在“互授”条款,企业都能够免费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此时专利就可以看作专利联盟企业的公共品。根据经典的公共品博弈理论,由于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最求,专利联盟企业之间就存在着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本文假设专利联盟由N个企业组成,在时段t内有aN(0<a<1)个企业努力研发了专利,若企业进行了专利研发,付出的成本为C,专利带来的总收益为V,该收益可进一步划为两部分:专利实施收益
,即使用专利技术来获得企业产品附加值、市场利润、知识累积价值等提升;专利许可收益
,即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后所获得的实际物质收益。若将新专利放到专利池中,由于该专利将会被集体共享,同时也可共享专利池中其他新专利,因此对于发明该专利的企业,其获得的专利实施收益将被放大到
,其中
为公共品回报乘数,所有企业将平均分配
,而专利许可收益会转为对外统一对外许可收益
,其中
为许可收益回报乘数,即统一对外许可收益与独立对外许可收益之比。根据统一对外许可收益分配原则,搭便车企业没权利获得该收益分配
,而所有努力研发企业将平均分配,因此努力研发企业所获得最终收益为
,而搭便车企业所获的最终收益为,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