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7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22)02-0153-11 清初实行海禁政策,清廷要求“片板不得入海”,同时敕令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督抚“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①但“商贾垄断,原赂守口官兵,潜通郑氏以达厦门,然后通贩各国”。②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平定台湾后,海禁政策逐渐松弛。次年(1684)四月,清政府取消海禁政策,实行“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疏通,各省俱俾有益”;③并相继设立粤、闽、浙、江四海关,开展对外贸易,在此基础上收取一定的关税。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开放多个通商口岸,并建立起以外籍税务司管理制度为标志的新式海关。从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始,粤海关、闽海关、江海关等相继开市。④新的海关设立以后,进出口货物均按照关税纳税,“上海等处与西洋各国交易者,查明赴粤程途,少过一关,即在卸货关口补纳一关税数,以补不足”。⑤清中期开始,随着田赋的逐年下降,关税和厘金日益成为清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王尔敏认为:“海关洋税几乎是中国新政的命脉,而兵工业的发展确是大部分靠关税挹注。若自海关用款与其担保的外债,去认识近代中国的特质,当是一条重要的途径。”⑥ 学界此前关于关税税银交涉的研究较为薄弱。陈诗启对近代中国海关的制度变化做了细致的描述,⑦英国学者莱特(S.F.Wright)详尽介绍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关税税制变动情形,⑧任智勇考察了晚清的税务司制度以及道咸年间的粤海关体制变化。⑨陈勇则对五口通商时期清政府海关政策的调整,以及咸同年间各税关之间的纠纷与调解进行了细致论述。⑩周育民以江海关为例,讨论了其从常关到海关的转变过程。(11)不过,既有研究主要侧重海关制度的建立以及海关政策的变化,对于税银的汇兑、征解引发的中外交涉讨论较少,这给本文留下了一定的讨论空间。 一、税银的征收及银洋汇兑 清中叶新式海关设立后,最初的关税由各国驻通商口岸领事代收,再转交清政府。咸丰元年(1851),清廷废除这一制度,直接派员征收。咸丰三年(1853),小刀会起事后上海陷落,负责江海关的苏松太道吴健彰逃入租界,英、美、法三国领事再次代征。咸丰八年(1858),清政府与英美等国签订《天津条约》,规定设立总税务司,并在各通商口岸设立税务司,负责征收关税。(12) 海关设立后,要求严格实行报关程序,按货值征收关税。如英国商船“将船钞、税银扫数全完,由海关给发完税红单,该商呈送英国管事官验明,方准发还船牌,令行出口”。同时要求英商向海关指定商号或所设银号按期交纳钞税。(13)按照道光二十三年(1843)签订的《中英通商章程》,进出口税的税率为值百抽五。而《中美望厦条约》则规定洋货进入中国通商口岸只需缴纳一次进口税,如转运到其他通商口岸,无须缴纳复进口税。(14)而洋货从通商口岸进入内地,则需缴纳子口半税。(15) 为建立统一的纳税货币单位,《五口通商章程》第八款规定:“准用洋钱输征,惟此等洋钱,色有不足,即应随时随地,由该口英官及海关议定某类洋钱应加纳补水若干。”(16)可见,使用洋银纳税得到了签约各国的认可,但洋银纳税需按关平银的标准补足银色。纳税所用关平银,又称海关两,“谓千位银海关量之一两,并非有此适应之银锭。惟各口以通用元宝换算此价,以为计值纳税之用而已”。(17)海关两(关平银)成为核算关税全国统一的单位,兑换率为1海关两等于581.47格令(grains),与各地使用的市平银进行兑换。税银汇兑的机构由清廷在各通商口岸设立的官银号承担。此外,《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海关税则”要求税课银两应先交官银号,或是纹银,或是洋钱。(18) 然而中国各地银两种类繁多,成色不一,因此在关税汇兑、计算时存在不少障碍。为建立不同货币与关平两之间的稳定比价,由广亨银行(Kwang Heng Bank)于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在西班牙商馆中进行了一次试验,将印度卢比和秘鲁、墨西哥、智利等国银元分别熔化,除去杂质后制成足色银锭。确定每个银锭的重量后,可以计算出各种货币百两重的价值,以及每百两重货币与足色纹银间的差额。(19)但当时各海关并不能直接用洋银缴纳,洋商必须以一定的升水价格购买完纳关税的纹银。在广州,1845年纹银的升水区间为3%-6%,1846年为8%-9%,1848年为7%-10%。(20)高昂的贴水使得英国领事阿利国(Rutherford Alcock)希望改变这一状况,于是英国在贸易章程中规定:“商民可以用足色纹银,或按照广州定出的比率用铸币缴纳关税。”(21) 自19世纪50年代始,银元在上海、广州、福州、厦门等口流通甚广,使用银元纳税逐渐成为常态,(22)比如福建等地的外商缴纳关税已多使用鹰洋。咸丰七年(1857),南台一口的海关税,“征收银番共四十三万六千两零。除已纳纹银三十万九千两零外,将各国夷商续缴鹰番银十二万七千两零”。(23)而福州、厦门两口自1857年8月至1858年8月,一年间共征收夷商货税吨钞茶税、湖丝等项银526122两4钱,内夷商征纳鹰洋450183两3钱。(24)虽然福州、厦门等地均可使用洋银纳税,但在清政府提高鹰洋对关平银的贴水后,引起英、德等国商人的强烈不满。 同治五年(1866)五月,福州将军要求厦门口收缴各项税钞,务必按照纹银市价补足贴水。厦门税务司照会督理厦门税务协镇称,按照旧约每百两纹银贴水新鹰洋11两9钱,旧洋银各种有印号的贴水13两2钱7厘,如遵照旧约办理,贴水太重。此前贴水不过7两,当下增至11两至13两,税额过高,建议贴水8两。海关委员回复厦门税务司称,洋商以洋银纳税,每百两暂定贴水10两,已于1865年6月21日开办。厦门关应一体遵办,以免歧异。厦门税务司并未就贴水数额再做争论,复电同意此要求。(25)实际上,在此次商讨过程中,双方互有让步,督理厦门协镇未再坚持每百两补水11-13两的方案,而厦门税务司也做出妥协,认可了补水10两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