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土司的国体地位因革:从四川土司到云南土司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培军,男,河北沧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编审,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疆域理论(北京 100101)。

原文出处: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梳理多民族国家国情基础上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因革脉络,土司问题是重要切入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版图与中国疆域具有非重合性,这是古代中国的常态。边疆土司主要存在于中国疆域的大西南地区。清代四川土司是拥有年班朝觐资格的政治体,与满、蒙、回、藏构成“五个族体联合”意义上的国体存在。清末民初,以边界定边疆、以土司守边疆的新形势,要求把云南土司纳入国家直接治理范围。经过清末改土归流、民初选派土司特派员出席省议会,云南土司的政治地位得以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接续了此前四川土司的国体地位。国家“大一统”机制经过这一近代调试得以延续,土司乃至蒙古特派员在中央与边疆之间的中介作用也得以实现。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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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22)02-0029-13

      [主持人语]土司制主要是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创典于元,而“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土司制大发展而至鼎盛。至清中叶雍正改土归流,土司制遂告终结。至此,土司制已存续400余年。但雍正“改流”并不彻底,乾隆时遂有大小金川土司之乱。此后,残余土司势力在本地府州县的严格监督下,亦安堵无乱。民国成立伊始,就宣布完全废除土司制。应该说,土司制度寿终正寝。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期发表3篇关于土司研究的文章,其中宋培军的《清末民初土司的国体地位因革:从四川土司到云南土司》,阐述土司制度废除前后,四川及云南的土司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国体地位”。另两篇是王志通的《土流并存、政教纷争与权势转移:1938-1943年甘肃卓尼地区的政治生态》与田利军的《民国川西北民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揭示土司制度废除后,残余的土司仍然存在,在地方仍发挥其影响作用。土司制在废除后,西南地区及甘肃、青海等个别地区,是否还存在土司?如果还存在,他们是否还发挥其影响作用?以往土司研究中,对此问题缺乏研究。本期发表的3篇文章是土司研究的最新成果,给出了答案,各持一家之说,期待学界继续给予论证。

      土司制度研究,是一个重大的学术命题。此制是历代王朝在西南实行的最为长久的边疆管理制度之一,值得深入研究。如,土司制究竟是个什么制度?在其存续的历史时期,到底起过什么作用?又是缘何被废止?需要从制度上研究其制之利弊,其制之设计是否合理,还要从理论上总结元明清治理西南边疆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为当代治边提供借鉴。

      当前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时期,研究土司问题,探讨土司制度的作用及其局限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期发表三文,已显示其学术与现实应用价值,为我们继续深入研究土司提出新的思考。

      (学科主持人:李治亭,男,山东莒南人,燕山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土司史。)

      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来说,目前主要有两种阐释路径。其一,延续费孝通的民族学、社会学路径,从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角度,把一体、共同体理解为民族实体、民族复合体,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诠释为中华民族这个民族实体、民族复合体的意识。②费孝通1991年提出把蒙古人纳入不同层次的“凝聚核心”③,也被认为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提出的以汉人为“凝聚核心”的观点的修订和补充。④这里遗留的问题在于,对中华民族的现实核心(汉人汉族)进行再分层,恐怕更多理想型的意义,难以实际操作。其二,延续中国传统的历史学、政治学路径,把国家一体、政治一统理解为国家实体、政治行政复合体,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号召“全党要牢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⑥,其实开辟了从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巨大空间,多民族国家一体研究提上议事日程。在清代,国家五族一体是由政治民族(国体民族)、行政民族(政体民族)组成的复合体,前者是参加国家体制、享有某种政治权利的民族政治体,后者是作为国家行政对象的文化民族、社会民族。本文选取土司问题切入,试图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传统王朝国家“大一统”机制如何经过近代调适而在西南边疆地区得以延续;二是如何发挥土司在中央与边疆之间的中介作用而实现现代民族国家转型。

      既往研究对土司在传统王朝帝国到现代民族国家转型中的独特中介作用,注意不够。笔者曾在北京临时参议院对云南华侨土司案的研究中,初步涉及云南土司问题。⑦邹建达揭示了皇帝-国王框架作为清代封建王朝国体具有边外土司木邦难以撼动的地位:“木邦乃缅甸所辖,中外攸分,准木邦归诚,木邦即缅甸之叛逆,必至大起衅端,亦有妨于国体,”⑧清朝并未因木邦土司曾属明而就允其隶中国。潘先林把民国土司界定为行政官吏:“1912年临时参议院对云南土司问题的争论,核心是土司是否民国政府的行政官吏。因是由云南军都督府提出议案,参议员们的争论也涉及该议案是行政问题还是立法问题。最后,争论以同意云南设置土司特派员的要求,实际上承认了土司是民国政府的行政官吏。”⑨这启发笔者进一步思考清朝到民初土司的定性变化问题。吴启讷指出:“清朝将‘满、蒙、回、藏’正式纳入国家的政治体系、权力体系内,五个族群间的政治关联与互动,构成了清朝战略安全的有机防线,因而共同构成清朝整体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可以说,‘五族共和’早在17~18世纪期间,即已实质形成。”⑩这里,说清朝将满、蒙、回、藏都正式纳入国家的政治体系,具有国体(国家体制)地位,属于国体民族范畴,是可以的,因为这些族体都有资格产生王公世爵。但是汉人在清代中后期即使官居正一品的尚书、督抚,只是子爵而已,在清末袁世凯身为内阁总理大臣被封侯爵就已经到顶,可见汉人只能属于政体民族范畴。(11)川边金川年班土司在清代被称为番子,与西番(西藏)是不同的族体单位,清朝对它们不是作为一个民族而是作为两个族体(12)分别加以治理。清代川边年班土司由此具有政治体的意义,使其与满、蒙、回、藏联合,构成清末民初“五族共和”国体的历史基因,民初云南土司在省议会框架下由于特派员的设置还有一定的政治体的性质,不能仅仅作为行政体看待。

      基于北京临时参议院参议员对民初土司的认识,追寻土司的来龙去脉及其政治地位的变迁,揭示四川土司与云南土司在清末民初国体地位上的接续性,是本文的基本思路。笔者就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国家“大一统”意义上的一体机制问题试做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对参议员所谓“云南土司古称南诏”的历史考察

      民初北京临时参议院100号参议员张华澜认为云南土司之于他省土司的特殊性在于“聚处一方”,要“善为羁縻”,否则“考之历史,云南土司古称南诏,唐朝不善羁縻,过于轻视,故一起而隳唐室”。(13)这就把南诏作为唐朝羁縻对象看待了。就“羁縻”一词之比较宽泛的意义而言,羁縻建置包含羁縻府州和土官土司两种制度,(14)唐代羁縻府州为元明清土司制度的雏形。(15)就“辽、金、西夏、大理国等边疆政权”(16)这一宽泛意义上的边疆界定来说,南诏作为唐朝羁縻对象,尽管不同于羁縻府州,但是无疑类似于大理国,自然也可以列入边疆政权——所谓“政治上的边疆”(17)。这里的遗留问题在于,只有把南诏置于历史的长时段结构性考察,才能更好界定其与大一统中央王朝国家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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