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①,这是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首次提出的重要论断。此后,习近平在多个不同场合强调要坚守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在2021年7月6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全面、完整地陈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立场和态度:“我们要本着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倡导者,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价值实现路径的探索,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去。”②这番承诺饱含辩证智慧,既体现了中华民族善解能容的精神品格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进步的高度责任感,也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辩证本性的必然要求。 普遍与特殊的矛盾是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固有矛盾,对这对矛盾的深入分析既有助于全面理解全人类共同价值追求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又有助于深刻领会习近平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论述的重大意义及其思想特质。在目前的讨论中,学者们大多“以主体尺度来理解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③,以主体间的共同性说明价值的普遍性,以主体间的差异性说明价值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方式固然抓住了价值的主体特性,但尚未摆脱知性思维的羁绊。它把人类的价值精神分成两类,即“共同价值”和“特殊价值”④,把“共性”放在一边,把“个性”放在另一边,认为前者体现了价值的普遍性,后者体现了价值的特殊性。“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硬地对立着”⑤,最终还是陷入了形而上学。本文力求超越知性思维的有限性,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分析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普遍性品质,在客观性、必然性和“具体普遍性”的意义上把握普遍性这一哲学范畴,在普遍与特殊的内在统一中揭示正确对待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方法论,领会习近平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论述的辩证智慧及其优越性。 一、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两种普遍性:形式普遍性与实质普遍性 全人类共同价值,顾名思义,即全人类共同认可和追求的价值理想或价值目标⑥。这里所谓的“全人类”尽管不是指有史以来全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所有人,而是指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的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但也足以说明共同价值具有鲜明的普遍性的品质,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共同价值是当今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人们普遍赞同的价值精神。这里所谓的“普遍性”即为共同性或广泛性。就字面意义而言,普遍确有共同或广泛之意。不过,这是一种源自经验观察和事实归纳的普遍性,它从现时代各个国家、民族的价值诉求中寻找那些“类似的东西、相同的东西、共通的东西”⑦,将其抽象提升后形成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这种普遍性能够说明共同价值的价值主体或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但不能成为一种价值目标应当予以肯定并倡导的充分理由。人们之间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这种追求本身是合理的,因为“众心一致可能是集体错误”⑧。因此,黑格尔说,“共同性也是一种普遍性,不过是普遍性的一种外在形式”⑨。作为一种反思性的价值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不仅具有规约人们的行为、维系基本国际秩序的功能,还承载着面向未来、引领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使命。因此,单纯依靠主体(范围、数量)支撑的“普遍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确定这种价值追求本身的客观性、必然性。此为“普遍性”的实质规定性。 在哲学史上,普遍性是一个多义词,即使是同一个哲学家,往往也会在自己的思想体系中融合各种不同的概念⑩。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普遍性与必然性(规律性)、客观性是可以互换的概念。康德认为:“如果我们把一个判断当做普遍有效的并且同时当做必然的,那么我们就懂得了客观有效性。”(11)黑格尔评价说,“康德把符合思想规律的东西(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东西)叫作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下,他完全是对的”。但是,他不同意康德把思想的必然性仅限于“我们的思想,而与物自体之间却有一个无法逾越的鸿沟隔开着”,认为“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12)。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启发意义在于:一种思想(观念)要实现“真正的”普遍性(客观性、必然性)就必须扬弃纯粹的主观性、偶然性,“而让事物的实质当权”(13)。这就意味着对全人类共同价值之“普遍性”的考察须深入“事物”本身而不能限于单纯的“主观意愿”。马克思也肯定“黑格尔常常在思辨的叙述中作出把握事物本身的、真实的叙述”,他在批判继承黑格尔的基础上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4)。深入考察人类的现实生活,尤其是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我们就会发现: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在我们这个时代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追求绝不是源于某个国家、政党或组织的主观设计。在全人类价值共识的形成过程中,归根结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 纵观人类的历史进程,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绝非无一例外地在各个时代、各民族的价值追求中始终居于支配地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15)按照唯物史观的考察进路,任何一种价值理想要成为“主流话语”并且超出个别国家的范围获得全人类的认同(至少口头上不反对),关键并不在于宣传和教化,而在于能否在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以及由其所决定的社会交往关系中找到现实的根基。例如,“自由”“平等”作为概念范畴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出现了,但只是在商品经济大规模充分发展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工业革命以后,它们才逐渐成为人们普遍向往的价值理想并被赋予了现代的内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交换的历史考察精辟地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16)在现有的解释中,人们惯于把全人类“共同利益”或“共同需要”作为普遍承认的根据,认为这样就为“主观思想”找到了客观基础。就价值的本性来说,共同利益确实是共同价值的基石,但这只是揭示了人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需要这个显见的事实,而缺乏对这个事实如何生成进行历史分析。因此,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共同价值的必要性和真实性做辩护,尽管遵循的也是一种“符合现实生活的考察方法”,但不够彻底,还需从人类现实生活的表层走向历史的深处(17)。实际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凸显以及人们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自觉认识乃至于“人类”这个最高主体形态和主体意识的形成,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革、交往的普遍化所带来的“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这一历史进程的必然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