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迁移家庭化决策

作者简介:
陈思创,曹广忠,刘涛,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871; 曹广忠,刘涛,北京大学未来城市研究中心,北京 100871 陈思创(1994- ),男,河南开封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城镇化与人口迁移。E-mail:chensichuang@pku.edu.cn 通讯作者:刘涛(1987- ),男,安徽宿州人,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迁移流动与城镇化、村镇转型发展与规划。E-mail:liutao@pku.edu.cn

原文出处:
地理研究

内容提要:

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随着多数流入地城市落户门槛的降低和人口流动模式的改变,农业转移人口户籍迁移决策的影响因素从单一制度门槛向人口多元需求转变。本文从家庭决策的视角构建中国农业转移人口户籍迁移的分析框架,重点关注城乡权益交换对户籍迁移家庭化的影响。基于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农业转移人口户籍迁移的决策主体是家庭,决策目标是家庭利益最大化,决策机制是户籍关联的城市和乡村权益间的权衡。具体地,户籍迁移存在“家庭团聚效应”,即夫妻一方获取城市户口会提升另一方落户城市的主观意愿。农村三权都存在降低户籍迁移意愿的“滞留效应”;同时,更多的农村权益意味着乡—城权益互换的成本提升,如果夫妻一方已经获得城市户口,另一方落户城市带来的权益增长将远低于放弃农村户口的权益损失,导致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城乡分离”的户籍策略以实现城乡权益的总和最大化,最终户籍迁移呈现出逆家庭化的特征。


期刊代号:K9
分类名称:地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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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日期:2021-07-30

       DOI:10.11821/dlyj020210451

       1 引言

       大规模乡—城人口流动是近40年中国快速城镇化的关键驱动因素[1,2]。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乡—城流动人口规模达到2.49亿人,占全部流动人口的66.26%,每四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一个是乡—城流动人口[3,4]。在农村待转移劳动力减少、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部沿海向中西部传统人口流出地转移等一系列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乡—城流动人口增速放缓[5],人口返乡回流现象出现[6,7],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8,9]。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被作为推进市民化的重要政策手段[10,11],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城市落户门槛[12-14],然而统计数据表明政策效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两率差”达到18.49个百分点[3],相较2015年高出2.29个百分点。多项实证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流动人口的户籍迁移意愿在低位徘徊,甚至出现下降趋势[15-17]。深入探讨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迁移决策及其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流动人口落户决策的自主性显著提高,决策影响因素从单一制度门槛向人口多元需求转变,同时也存在显著的群体差异[18]。户籍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乡—城人口流动以维持工业品和农产品间的“剪刀差”,因此,从乡村农业户口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的“农转非”过程难度极大[19,20],此时的户籍迁移是满足特定条件进而越过乡村与城市间“门槛”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在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导向下,相关部门提出降低城市落户门槛,同时要求城市为本地常住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削弱户籍与城市公共服务的密切关联[21]。一方面,城市落户门槛与城市规模挂钩,除特大和超大城市外的多数城市已完全放开落户限制,客观上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的难度有所减小。另一方面,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传统社会福利与户籍属性逐渐剥离转而与就业状况关联,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社会福利状况有所改善,城市户籍的“附加价值”降低[22],主观上城市户籍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有所下降。户籍迁移决策的核心考量从“是否满足落户城市的条件”转向“户籍迁移过程中的利益变动权衡和利益最大化实现”。

       家庭因素在户籍迁移决策中的影响不可忽视[23]。中国逐步进入人口家庭化流动阶段,流动模式从夫妻共同流动转向“夫妻—子女”的核心家庭流动[24,25]。在流动人口规模持续增加的前提下,相较2010年,2015年中国农村留守妻子规模减少了约400万人[26],留守儿童规模更大幅下降近2000万人[27]。对2015年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由“夫妻—未成年子女”组成的二代核心流动家庭占比超过40%,是最主要的流动家庭形态[28]。在家庭视角下探讨农业转移人口户籍迁移的必要性来自对户籍制度本质的解读。户籍制度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公民在出生时依据家人的户籍属性和所在地被登记为固定地区的农业或非农业人口[29],个人的户籍属性和所在地从属于其家庭,户籍迁移不仅改变本人的户籍属性和所在地,也相应影响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户籍属性和所在地。因此,在“夫妻—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流动家庭中,夫妻是家庭户籍迁移决策的主体,未成年子女并不具备户籍迁移自主权,其户籍迁移需要通过随迁的方式迁入父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本文将“户籍迁移家庭化效应”视为“夫妻一方拥有本地户籍对另一方户籍迁移意愿的影响”。若为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夫妻一方为本地户籍持有者将显著促进另一方的户籍迁移,则户籍迁移决策与人口流动和居留决策均具有“家庭化”特征,最终目标是实现家庭团聚并在流入地稳定居留。反之,若为显著的负向影响,则夫妻一方为本地户籍持有者导致另一方更不愿意在本地落户,表明户籍迁移是“逆家庭化”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和市民化的过程在家庭内部不可持续。在此情形下,尽管人口流动家庭化趋势不断增强,户籍迁移的决策机制却与之形成冲突,最终导致家庭内部的户籍“城乡分离”。

       回顾文献发现,多数研究者提出在流入地城市落户是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的重要甚至唯一障碍,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必然推动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因此城市落户门槛是最重要的户籍迁移决策影响因素[30,31]。事实上,流动人口的户籍迁移决策并非仅考虑迁入地的户口价值和落户许可,而是迁入地和迁出地户口价值比选的结果。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户籍乡—城迁移所伴随的城乡权益变动是该决策的核心考量因素[32,33],放弃农村户口所带来的农村权益流失在决策中不容忽视;附着在城市和农村户口上的很多权益都不仅归属于个人,而是由家庭成员共享。因此,本文从家庭决策的视角构建中国农业转移人口户籍迁移的分析框架,重点关注农村三权对户籍迁移家庭化决策的影响,利用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开展实证研究,并相应提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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