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涉税案例看个税纳税筹划风险

作 者:
李勇 

作者简介:
李勇,武汉晴川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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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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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2.06.004

       新的经济模式借助技术的翅膀腾飞,网络的便捷与新的营销模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与消费习惯,与此同时,各种信息也汇集成海量的大数据,数据分析结果支持着各项业务更好地开展,同时也让各种涉税信息与风险呈现于众。2021年底杭州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在警示后精准查处了某知名网络主播通过各种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例,涉税金额共计13.41亿元。此新闻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如警钟般敲出了另一则新闻“其他千名网络主播已主动补缴税款”。涉税金额之大,涉及主播人数之多,实属罕见。在民众的震惊、愤怒、花样调侃、为税务部门点赞之余,深入分析这些案例的始末,我们也应该冷静思考,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合法筹划也是纳税人的权利,不过事前该恰当评估并防范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一、数起涉税案例金额的共同特点

       网络主播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直播带货给经济增加了活力,主播们通过直播获得较高的收入是其应得的回报,但无视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税收大数据的精准征管下,一批典型涉税案例被查处,其涉税金额之大快速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警示人们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应注意规避风险。通过梳理近期涉税金额较大的典型案例(如表1所示),对其涉税详细情况进行剖析,分析其具体违法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的处罚,从而进一步深入探析相关税务问题。

       上述案例有以下共同的特点:一是涉税金额巨大,从数千万元到十几亿不等;二是社会影响面广,涉税人员都是公众所熟悉的明星或网络名人,甚至不乏各类“形象宣传大使”,有着较高的知名度;三是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利用大数据技术依法治税的能力越来越强,根据违法人员的主观行为依法量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的从轻处理,对隐匿收入逃税的从严从重处罚;从查处的时间段来看,并非仅查一年,说明执法只分早晚而不会缺席,信息技术助力经济腾飞也倒逼着监管能力提升;四是违法手段主要有隐瞒收入、签订虚假合同、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差异等逃避税款;五是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处理情况警示效果好,具有明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快速引起大批主播主动补缴税款,有利于实现财政职能与国家建设。同时,也反映出高收入纳税人个税涉税风险较大。

       二、网络主播收入的纳税义务

       网络主播行业是时代的产物。根据中商情报网调查数据显示,到2021年6月为止,我国网络主播用户人数已达到6.38亿,同比增长了13.41%,网络主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带动电商的发展,也引发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各主播通过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带动人气与流量,推销货物,从其经营模式来看网络主播的收入,有获得的打赏分成、直播销售货物的分成、广告收入、会员订阅收入分成等,与平台签约的主播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主要有工资、分成、签约费、其他报酬等。从收入的具体形式来看,打赏收入通常是用户通过购买平台的鲜花、豪车、金币等虚拟礼物打赏主播,主播根据与平台的协议比例,定期获得平台兑付的用户打赏分成。这些收入除了通过常规的银行账号收付外,还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多种形式收付,部分平台如PayPal还开通了网站、Email、电商平台、链接、B2C及B2B等五花八门的收付款方式,往来资金收付渠道众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务监管税源的难度。

       理论上看,无论基于受益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还是量能负税原则,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都应当与其他纳税人一样依法纳税,但现行网络主播行业在税务登记、征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等方面都存在相对模糊或有争议的地方,呈现“可税性强、实征性弱”的特点,纳税意识欠缺的主播们更是借助网络收付的便利,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不及时,利用税收政策的模糊地带,在经纪人等协助下主动策划、群体性地大肆逃避缴纳税款,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从税收方面出台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极大地破坏了税收公平,损害了广大公众的利益。

       从税务监管部门来看,一方面由于网络主播行业用户的发票需求刚性不强,传统的“以票控税”难以发挥用武之地;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主播的各类收入的收款形式并非全部通过银行账户,甚至并不全在境内,税务机关难以快速掌握全部税源信息,导致目前信息技术支持下的“以数治税”难以做到全面实时监控,从而出现前述大量逃税的网络主播案例。

       三、网络主播个税适用税目分析

       不同的网络主播收入构成有所不同,主播如果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获得的酬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由于一名主播往往会在多个不同平台直播,如果该主播在其他平台未签约但也获得报酬,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但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年底应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税率交纳个税;如果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或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核定征税时,在享受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下,则会大幅降低税款,这也是部分文娱行业高收入群体使用的避税方案。个别地区为了刺激经济,将网络直播作为支柱产业,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即使如此,部分网络主播获得巨额收入却未如实诚信纳税,有失税收公平,监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发现涉税风险,及时查处并出台新政策填补了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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