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敬,戴胜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DOI:10.19376/j.cnki.cn11-1178/f.2022.04.014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1年第6号公告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动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为确保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政策的享受时间,企业2021年可以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是政策的享受方式,企业2021年享受优惠政策时,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三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2021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四是“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由原来按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限额。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按2.5%的实际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该政策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保险保障基金优惠政策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2021年第6号公告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政策

       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恢复残疾肢体功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