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对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区分On Rawls' Distinction between “Rational“ and “Reasonable“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伟清,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哲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明确区分了rational和reasonable这两个概念。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区分主要体现为理性之人(rational persons)和明理之人(reasonable persons)的区分。理性之人会运用理性去选择合适的目的,择取达成目的的有效手段,并努力抗拒各种干扰和诱惑,坚定执行理性反思确立的目的和手段。理性之人包含工具理性、目的理性以及意志力这三个维度。前两个维度主要关涉认知的事情。明理之人体现在认知和道德这两个维度。明理之人能够认识到人们在思考问题时面临的各种认知上的挑战,能进行合理的推论,且只认同合理的学说;明理之人具备起码的公平感,不是利己主义者,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能面向他人得到证成,希望以人们无法合理拒斥的公共理由来证成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明理之人与理性之人在认知的维度上具有相同的含义,可以互换,但在道德的维度上则有所不同。明理之人必然具有道德感,必定不是利己主义者,可理性之人在这点上却具有不确定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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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治自由主义》这本书的第二讲“公民的能力及其呈现”中,罗尔斯明确区分了rational和reasonable这两个概念,并用了不少篇幅去澄清它们的意涵。这一做法是不寻常的。这是因为,在日常用法中,人们往往不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认为它们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是可互换的。从另一角度看,rational和reasonable这两个形容词,都源自同一个名词,表示的都是合乎理性[1](29)。考虑到这两点,我们很难不对罗尔斯的区分有所疑虑。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澄清罗尔斯的这一区分,看看他如何具体规定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含义,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在澄清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含义与关系时,本文主要聚焦于理性之人(rational persons)和明理之人(reasonable persons)这两个概念。事实上,罗尔斯主要就是借助对理性之人和明理之人的区分来讨论rational和reasonable的[2](480-481)。

       本文试图做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一,结合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中的相关论述,对理性之人和明理之人的特质给出一个相对全面的刻画;其二,在给出全面刻画的同时,还要对罗尔斯的相关论述进行必要的分类和整理,引入一些概念和范畴来界定它们,使其呈现出更清晰的结构;其三,不止于给出全面的刻画和必要的清理,还要对罗尔斯的相关论述加以批评性地审视,明确其问题所在。

       让我们先从罗尔斯对理性之人的界定开始。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理性之人的讨论并不多,只有寥寥数段,它们主要集中在第二讲第一节的第五、六、七段。在那里,罗尔斯指出:理性的这一概念适用于那些具有判断力和思考能力并能运用它们去寻求属于自己的目标和利益的行为者。理性的可用在评价目标和利益被采用和认同的方式,以及目标和利益被赋予某种优先性的方式。理性的也可被用在评价手段的选择。此时,理性的意味着要接受人们所熟知的原则的引导,如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要采用最有效的能达成目标的手段,或者要选择成功概率更高的方案。但是理性的行为者并不局限于手段-目的式的推理,因为他们也可以从整个人生计划的角度去评估其终极目的的价值和意义,从这些目的是否融洽和互补的角度去评估它们[3](50-51)。

       罗尔斯给出的这些关于理性行为者的描述过于简约,需要给予一定的解释。大致来说,他是从两个角度去论述理性行为者的。其一,理性的行为者会进行手段-目的式推理,也就是说,给定某种目的,理性的行为者会选择合适的手段去实现它们。显然,这里的理性纯然是工具理性,理性的行为者是工具理性意义上的行为者。在罗尔斯看来,工具理性意义上的行为者需要遵循一些最基本的理性选择原则:在目的既定的情况下,理性行为者要选择最有效的手段,可把这一原则称作有效手段原则;假定两种行为方案成功执行的话都能充分地实现给定的目标,或者包含的代价是一样的,但两者成功执行的概率是不同的,理性的行为者会选择成功率更高的方案,可把这一原则称作更大可能性原则;如果一种行为方案能实现给定的目的A和B,而另一种行为方案只能实现目的A或B,那理性的行为者会选择能同时实现两个目的的方案,可把这一原则称作包容性原则[4](411-413)。

       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说,理性的行为者会选择去做那些他有良好的理由认为能最有效实现既定目标的事情[5](237)。这里的良好理由主要体现为与以上提及的理性选择原则相容的理由。在一些人看来,理性主要就是工具理性,理性的行为者主要体现为工具理性意义上的行为者。有人就认为,理性作为一个概念就是用来描述选择与偏好之间的关系的。与理性相关的典型问题是:在给定某种偏好的情况下,人们所选择的行为是否是理性的?[6](55)有人甚至指出,理性就止于工具理性,仅仅指的是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向往的目的,完全无涉于目的的选择问题[7](8)。

       罗尔斯并不认为理性就只是工具理性。他明确提出,理性的行为者并不止步于手段-目的式的推理,而是也包含其他方面的推理。这就引出了他所说的理性行为者的另一方面的体现。其二,理性的行为者会对追求的目的和利益也进行理性的反思。这就意味着,罗尔斯接受目的理性的概念,接受目的理性意义上的理性行为者概念。从目的理性的角度看,理性的行为者需要选择最合适的目的去追求。但什么是最合适的目的?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三部分第七章对此问题有较为详尽的讨论。他的讨论主要围绕理性的生活计划这一问题展开。在他看来,理想意义上,每个行为者都要确立一个长远的理性生活计划。所谓理性的生活计划指的是把一系列重要的价值、追求和活动在时间维度上有序地组织起来,使得它们能得到有效与和谐实现的计划。但如何确立理性的生活计划呢?罗尔斯认为,理性生活计划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理性选择原则,其中有些原则就是以上提及的工具理性原则。一个理性的行为者要接受包容性原则的引导,选择那些包含更多价值和追求的理性生活计划。同样的,理性的行为者也要接受更大可能性原则的约束,基于对自身的认知、对人的固有的脆弱性所带来的限定的认知,以及对社会环境提供的权利和机会的认知,去选择那些更有可能得到实现的生活计划。

       除此之外,理性的行为者也还需要受制于其他一些理性选择原则。在确定理性的生活计划时,理性的行为者需要考虑纳入生活计划中的重要的价值和追求是否冲突,是否能互相补充。此为相容与互补性原则。如果人们知道自己在将来很有可能在几种重要的活动和追求中选择其一,但现在并不能确定究竟会选择哪个,理性的行为者在制定生活计划时必定不会封闭某种活动和追求的可能性,而是要让这些活动和追求都向自己敞开。此为开放性原则。对于理性生活计划中处于不同时间点的价值和目标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理性的行为者会给予它们同等的分量,不会因为某种价值和目标距离现在的远近而给予不同的估价。此为时间中立性原则。理性的行为者在考虑生活计划时,会遵循期待和满足上升或至少不严重下降的原则,不会把快乐的实现都放置于早期阶段,让后期的幸福生活化为泡影。对于人们做的同样好的两种活动来说,人们会倾向于那种包含更多或更高等能力运用的活动,会让这些活动在理性的生活计划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此为亚里士多德式原则。与此同时,理性的行为者需要摈弃那些毫无意义或违背公认真理的追求,需要丢掉那些建立在虚假信念基础上的目标,也需要对自己欲求的来源给予考察,以确定它们的真正性质和价值[4](4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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