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是利益均衡之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华,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湖北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伦理学与道德学不同,它是协调人伦关系的学问,而人伦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利益关系。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存在,它是伦理学的客观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利益,其核心问题就是正确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共同体)利益的关系。这种调节不是简单要求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而是以利益正当性为标准,实施双向调节,这是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利益关系的调节常有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伦理的等方式,这些方式相比较而言,经济的方式注重利益的最大化,政治的方式注重利益之上的权力干预,法律的方式注重合法权利的维护,伦理的方式注重社会利益的大体均衡。均衡是一种伦理的境界,更是一种调节方式,其调节的特殊性在于,由“有利方”或“多利方”向“不利方”或“少利方”平衡,从而避免“穷者更穷”“弱者更弱”。利益均衡的伦理目标是和谐,和谐是伦理学的价值追求。这种追求虽然具有理想主义的情怀,但绝不是空想或幻想,而是基于实践理性可行动的战略,有自身的“所指”与“能指”,这就是全面的和谐、相对的和谐、手段的和谐、过程的和谐,这本身构成和谐的伦理秩序,也是伦理学的宗旨与境界。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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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2)02-0023-(11)

       DOI:10.13852/J.CNKI.JSHNU.2022.02.003

       伦理学的协调对象是人伦关系,以“正当”为前提,以公平、正义、和谐等作为价值原则,并以某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形式出现,以实现社会秩序的优化。①所谓优化,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大体均衡,包括个体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应得权益与实得权益的均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人类利益的均衡,族群间、区域间、国家间利益的均衡;甚至还包括网络世界虚拟利益与现实利益的平衡,以及智能世界中人机关系的利益平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传统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是“狭义的伦理学”,以利益均衡为目标的伦理学则属于“广义的伦理学”。如果说,作为规范性学科的法学有概念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等多种区分,笔者所理解的伦理学,姑且叫作“利益伦理学”,它可能成为一种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类型的伦理学新形态。

       一、利益关系是伦理学的根基

       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伦理学界有过一场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大讨论,讨论的焦点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究竟是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罗国杰先生在他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伦理学教程》等多部论著中,强调道德和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其具体内容有两个方面: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②后来有学者提出置疑,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利益”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精确的概念,是否就是经济利益存疑,实际上利益还包含精神利益,而道德是精神性的,精神决定精神,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二是有套用哲学基本问题之嫌。因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不具备本体论的意义,并且许多人文社会科学都要以利益为基础,没有显示出伦理学的特殊性。由此,引发一场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大讨论,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观点,③并被评价为“为沉寂的伦理学注入了一支兴奋剂”,④“实属新中国伦理学事业整体画面的重彩之笔”。⑤这种讨论的背后其实隐含了伦理学的基础性(核心)问题:伦理学何以能存在和经何种方式存在?或者说,是伦理学的“合法性”和特殊性问题。以往的伦理学大都从人性理论来构建,如柏拉图将伦理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将人类善等同于人的最佳状态,康德式的伦理学将人性视为一种有限的理性意志,功利主义则将人性视为一系列情感欲望。“这些伦理学理论的共同错误在于,它们有关人性的观点太薄弱、太片面、太抽象了,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命于某种方便构建理论的需要”。⑥就其现实性而言,人性就是需要体系(欲望总和),它构成道德的基础;人性的实现就是利益,即需要什么与如何满足需要的统一。实现何种需要,如何满足需要,就构成社会利益关系问题,也是伦理学的根基。所以,伦理学研究的正确思路就是把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设定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这里涉及三个问题:究竟什么是利益?伦理学如何认识利益?为什么利益是伦理学的基础?

       关于什么是利益,古今中外的哲人有过许多观点和理论,在中国古代主要有“欲望论”和“义利论”等。墨子认为“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⑦利益其实就是得到某种东西内心感到高兴和满足,并提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⑧社会要“交相利”的思想主张。儒家则从人格的高下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⑨认为谋求利益是小人勾当。如荀子提出“欲望论”,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⑩把人的本性规定为趋利好恶,应该是看到了人性的本真。这些都说明,利益是由人的欲望而生,并且人人皆有,这就注定了利益的恒久性和内在性,为人的行为动力和人伦秩序的建立找到了真实依据。西方思想家要么是从快乐论角度。要么是从幸福论的角度来理解利益。第一个给什么是利益作明确规定的是霍尔巴赫,他认为,“所谓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并且“利益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11)与霍尔巴赫同时代的爱尔维修把利益理解为感性的印象、自私的欲望和快乐,实际上就是个人利益,并视之为伦理道德的基础。他认为,“就是一般的利害给人们各种行为定下价值,按照它们对于众人有益、有害。或者无益、无害,而给它们以善、恶或者可以允许的名称,并且这同一利益还不曾是对于人们观念所系的尊重或轻视之唯一分配者”,而所谓的“众人只是一切个人的集合。他们只有以自己的利益作为判断的准绳”。(12)亚当·斯密认为,人人都追求利益,而所谓利益就是出于互相交换的需要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东西。(13)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提出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表面是强调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实质上他所认为的利益仅仅是个人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才是实在的,而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充其量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14)也有思想家把利益简单理解为维持动物生存有用的东西,如弗格森就把利益定义为“人们关注那些对于维护动物性生存有用或必需的事物”。(15)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满足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需要的客观条件。特别是“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6)

       简单归纳思想家们对于什么是利益的认识,无非是三个问题:利益是动物性的还是社会性的;利益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利益是个体属性的还是集体(共同体)属性的。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利益简单定义为: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存在。这个定义至少包含了四个要点:第一,利益是在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即利益是社会分工、相互交往、彼此成全的产物,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等同于纯粹精神现象。第二,人的需要是利益的自然基础,人有什么样的需要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现实利益,如人有物质需要就有满足这种需要的物质利益,人有精神需要就会有精神利益。利益是具有丰富多样性的存在,即使是动物性的满足,也是社会性的。第三,利益是一种现实的客观存在,既表现为满足需要的客观对象或劳动成果,又表现为某种精神的非实体性客观属性,如人的权利、名誉、尊严等。第四,利益是一种“集合体”,不仅表现为个体性存在,也表现为整体性存在,并且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或还原,而是一种黏合性的有机结构,但并不排除二者的矛盾与冲突。如何处理这些矛盾与冲突,就是伦理学的出发点和研究使命。只有科学地理解利益范畴,才能科学认识什么是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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