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明治新政以“西洋文明为目标”,推行“文明开化”国策①,开始有意识地继受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用以更新其固有的文物制度;同时配合使用日语中的汉字词组,或组合新式和制汉语符号,用以表达舶来的知识和学说的意涵,以期创造一套新的符合近代价值观念的知识体系、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穗积陈重在欧洲比较法学基础上,创制出“法族”“法系”等专门术语,以一套全新的语汇概念及系统化学理阐释,创立所谓“法系别比较法学派”。在以欧洲为中心的话语体系笼罩下,这种孕育于东洋却又契合西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学说,被置换为“据西洋哲学家的学说”或“西洋的学说”。②对日本一方而言,毋宁说是学习西洋文明获得成功以至“乱真”的明证。 扩而言之,明治日本以“法律进化主义”与“法律学的革命”相辅而行,使固有的法律知识和制度脱胎换骨,自东洋统系一变为西洋统系,助其完成了西方观念中的“现代革命”③,引发东亚地缘政治和文化格局剧变。“法系”及其相关联的法政知识与概念,皆自日本引介入华,对戊戌以来知识与制度体系转型和重塑产生的影响既深且远。因此,研究和认识近代法律变革史,首当澄清其与日本或东学之关系。海内外既存研究立足于史学或法学学科,抑或沟通法、史两科,推进了相关史实重建与认识深化。④若从知识史角度而言,“法系”词汇创制、概念形成以及流传、演变史事尚有待进一步廓清;从知识生产、价值观传递以至制度展开的来龙去脉,尚须深究。有鉴于此,爬梳中外史料史事,内外互证,澄清事实,以实着虚,依照时序建构知识和文本从无到有的历史,辨析其背后的东学背景以及渊源流变,兼及影响知识生产的学派、人脉、人际交往以及制度设计与运作之间的互动联系,为实证东亚知识整体转型中东学、西学以及与中学之间错综关联,知识论、价值观转型与制度重塑之间内在逻辑,不啻提供一种新的研究和认识近代历史多元复杂演进历程的视角和进路。 一、东学渊源:穗积陈重与“法族”“法系”词汇创制 揆诸历史,“法系”一词,系东亚国家在接触西方近代文明中,由明治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创制的“法族”一词衍生而来,并作为“近代语言”的有机构成,传至中国以及世界,成为通用性法学术语和普遍性知识。“法系”知识及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既为日本输出经其创制的词汇、概念以及东洋化知识和近代观念,反向中国施行涵化(Acculturation)文化现象,亦系中国主动取径日本接引西方文明成果进行文明重塑的具体表征。 穗积陈重(1855-1926),一生跨越日本明治、大正两个时代,自幼受本居派国学和汉学思想熏染,后转向“洋学”,入开成学校习法理学,1876年、1880年先后赴英国伦敦大学、德国柏林大学习法学,始受达尔文、赫胥黎和赫伯特·斯宾塞思想影响,有志于法律进化的调查研究事业,受历史法学派学者梅因(Henry James Summer Maine)、分析法学派学者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学术思想影响,在融汇欧洲历史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基础上,开创“法系别比较法学派”,被奉为日本近代法学界“元勋”。⑤ 中外学者一般将“法系论”缘起,追溯至穗积陈重《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国内较早揭示“法系”说发明权属的当是留日生骆通。⑥此后更为系统地进行论证的是杨鸿烈,谓“最早主唱‘法系’之说者,厥为日本之穗积陈重博士”。⑦直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五十岚清等人亦持此论。⑧1884年3月、7月,从德国回国未久的穗积陈重在日本《法学协会杂志》连续刊载《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首次提出和制汉语新名词“法族”,并阐释“法律五大族”之内涵。由此可见,将穗积陈重指认为提倡“法系”说之第一人,其论点大致不差。然而,不加分辨地将原本的“法族”代之以后出的“法系”一词,忽略前后演进及意涵转换,不仅失之于简,亦与其本意不合。 穗积陈重发明“法族”一词,将其当作划分、分析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种类及其源流关系的概念工具来使用。首先,运用“法族”概念,认识和阐释人类文明史发生以来纷繁复杂、形态多样以及复杂演化进程的法律现象。他认为,各国自然地理和社会风俗等方面的独特性,决定了各国法律制度各具规模且皆为特别的存在。各国的法律之所以呈现出互有差异的多种样态,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臣服拥戴的君主不同,二是宗教信仰的差异,三是国土的地势差异,四是民族之不同,即不同的君主、宗教、国土地势以及民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反之亦然。⑨其次,发明“法族”一词,意在传统的欧洲比较法学派取径之外另辟蹊径。穗积陈重留学欧洲时,正值比较言语学乘殖民主义全球扩张而兴起,包括比较法学在内的各种比较学问在欧陆蔚为潮流,因此深受此风气濡染,谓:“我曾钻研比较法学,然而各国法律条文浩繁错杂,可谓汗牛充栋,哪怕只是大致识别都十分不易。所以,若要研究比较法理学,只有先对其进行分类,对繁琐之处进行简化,杂乱之处有序排列,让人一眼便可识别……因此,要研究比较法理学,对各国法律的相似之处进行分类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⑩他自道致力于“法族学说”研究是为便于大家从事比较法研究。他发现“法律伴随文明开化而进步”的文化规律,即文化同源的国家,具备同一种法律。据此将世界法律按照地理方位自西而东依次划分为五种:支那法族、印度法族、回回法族、罗马法族、英国法族,即其“世界五大法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