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团中央第十八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明确提出,要切实落实从严治团要求,强调政治上要严、团的干部队伍建设要严和团员队伍建设也要严。团的十八大把全面从严治团纳入团的建设总要求,强调要“以团章为依据抓紧建立完善从严治团规章制度,提出‘小切口、大纵深’的具体措施,对违章违纪的组织和成员做出严肃处理,把团的纪律严起来、实起来”[1]。团的十八大通过的团章修订案在总则关于团的建设六条基本要求中也提出,“坚持从严治团。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从严治团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团,建立健全团内规章制度体系”[2]。并且在第七章恢复“团的纪律”一章,对团的纪律建设做出明确要求。为了大力加强新时代团的纪律建设,深入理解团章对团的纪律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认真梳理建团百年来历届团章对纪律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团的组织建设等文件对纪律建设的有关规定,找出不同时期团的纪律建设的特点和做法,从中汲取从严治团的经验,对加强新时代团的纪律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团的纪律建设的初创与发展 1.坚持纪律治团,建设严密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 列宁说过,“行动一致,批评和讨论自由”[3]。受列宁党建团建学说影响,中国共青团从诞生之始就特别重视纪律建设,致力于建设组织严密的无产阶级青年团组织,并以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1922年5月1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通过的团章,把纪律单设一章。对于团的组织,提出了“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团最高机关”“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以及“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议决须为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多数之公意,少数须服从之”“下级执行委员会须服从上级执行委员会”[4]。这些内容初步阐明民主集中制的建团原则。同时,对“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于全国代表大会判决。但在抗议时,仍须服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5]。这实际上是对各级团组织提出的纪律要求。同时,明确对不服从上级组织的下级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是:“上级执行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6]。1923年8月25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修正章程》第四章“纪律”的内容比团一大章程更加丰富。主要体现在:一是由团一大章程中提出的两个服从,增加到第三个服从——“各级大会及各级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团团员皆须绝对服从之”[7]。从此,团员个人服从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一直沿用到现在。二是规定“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告未到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对“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偿与本团纲领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8],作为对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纪律要求。严明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保证了青年团意志统一、行动一致。 2.坚持纪律管团,对团员从严管理 组织成员的质量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中国共青团是作为“共产主义的预备学校”的政治使命而诞生,因此,尤其注意通过严明的纪律约束团员,严厉处置违纪团员,以保证青年团组织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1920年8月22日,第一个地方团组织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成立时就制定了团章。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武昌、天津和广州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来看,天津、广州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就有“开除团籍”和“出团”的规定。如天津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五条规定“开除团籍——如果某个团员做出了危害其他团员的行动,或是发生了不道德的行为,那么,根据两名或两名以上团员的呈报,经大多数团员的同意,他就要被开除出团”[9]。1921年11月,上海临时团中央局制定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临时章程》“团员”中规定了“开除”的三种情形:“凡团员违背本团宗旨、章程或议决时,得由该地方团大会到会过半数之议决开除之;凡团员三个月不交团费,及三次无故不到会者除名;凡团员对于团务进行不力,经地方执行委员会警告不改者,得由各地方团到会大多数议决开除之”[10]。可见,早期团组织就开始重视纪律建设,对团员提出非常严格的纪律要求,对执纪主体予以明确。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大通过的团章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团员“开除”处分的两种情形:一是“团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案时,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二是“团员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或三个月不缴团费者,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11]。 1923年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通过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修正章程》对团员个人处分新增“留团察看”处分的两种违纪行为,即“不看本团纲领、章程、决议案及机关报者;团员离开或来到某地而不通知该地方执行委员会者”[12]。“开除”处分的违纪行为增加到六种。将原来的“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者”改为“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将“无故欠缴团费三个月者”单列一条,同时增加了“无故连续二个月不为本团服务者”“不守纪律,经各级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团察看期满而不改悟者”“泄漏本团秘密者”三种情形[13]。同时规定“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团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14]。并对“团员自请出团”做出严格规定,“须经过地方之决定,收回其团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团一切秘密,如违时,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15]。由于早期党组织处于秘密状态,大量革命工作交由青年团组织开展,团员往往掌握着一定的秘密,因此,对脱团的团员仍须以严格的纪律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