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的司法“长臂”开始频繁伸入中国的主权范围。围绕如何因应美国域外管辖这一重大现实问题,我国学界已作出了较为全面的理论分析和对策研究,①多数学者认可制定阻断法是我国可以采取的方案之一。②在此背景下,商务部于2021年1月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阻断办法》”)。该办法在借鉴域外阻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造成我国利益损害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制,是对当前我国所处全球形势的一次及时回应。2021年6月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将阻断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在本国的效力作为重要反制手段之一,在更高立法层级构建起我国的阻断法规则。 《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迈出了阻断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的第一步,但其后续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基于对其他国家阻断法过往执行情况的观察,已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阻断法的实施前景并不乐观。③需要承认的是,阻断法并非遏制域外管辖的灵丹妙药,且在当前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下,一国想要从国内法层面完全遏制他国法律域外管辖本就不具现实可能性。通过国内立法降低外国法律域外适用对我国的负面影响、表明我国对不当域外管辖的法律立场并为本国公民和企业提供在国际商贸环境中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箱”,是更为现实的立法追求。从这一角度看,包含多种实施机制和阻断效果的《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仍会是我国应对他国域外管辖的关键一环,其具体实施也因此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从阻断法的实施机制入手,重点分析归纳理论上阻断法实现阻断效果的可能路径及其适用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阻断法的实施和完善提出建议。 一 阻断法的两种基本实施机制 阻断法的直接目的是阻断外国法律在本国的不当域外适用。但外国法律域外管辖的实践在形式和方法上的复杂性,导致一国在制定阻断法时需要依赖多种不同路径来进行有效回应。在阻断法的发展过程中,公法机制和私法机制相继出现并融合为一个完整的阻断法体系。 (一)阻断法的公共执行机制 阻断法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加拿大。④为应对美国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作出的域外证据开示命令,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制定了《商业记录法》(Business Concerns Records Act)以阻止加拿大公民向美国法院提交涉及本国利益的相关信息,其通过禁止本国公民遵守外国法律或措施,阻断美国法院命令在本国境内的效力。此后,这一立法模式被英、法、澳、日、韩、墨西哥、菲律宾等国相继吸收,并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公共执行机制。这种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设置本国人遵守外国法律的限制并对违法私主体进行处罚的执法方式,是阻断法最典型的实施机制。 在公共执行机制下,阻断法的实施主要围绕对本国私主体遵守外国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展开。例如法国《68-678号法令》(Loi n° 68-678 du 26 juillet 1968 relative à la communication de documents et renseignements d'ordre économique,commercial,industriel,financier ou technique à des personnes physiques ou morales étrangères)规定,任何法国公民、居住在法国的自然人、在法国有注册地的法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行政机关提供有损法国主权、安全根本经济利益或公共秩序的经济、贸易、工业、金融、科技相关文件或信息。遵守美国法院证据开示命令向美国法院提供上述信息将被视为刑事犯罪,违法者将受到最高18000欧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在法国的克里斯托弗案中,法国最高法院认为一名法国律师向法国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取证、并准备将其用于美国司法程序的做法构成对阻断法的违反。⑤欧盟《阻断条例》[Council Regulation(EC)No 2271/96 of 22 November 1996 Protecting against the Effects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tion of Legislation Adopted by a Third Country,and Actions Based thereon or Resulting therefrom]、墨西哥《保护贸易免受违反国际法外国规则影响法》(Law to Protect Trade and Investment from Foreign Laws that Contravene International Law)等都沿用了这一阻断机制。 和传统的违法处罚相比,部分普通法系国家采取了更为精确的“禁令+处罚”模式。例如,加拿大《外国域外措施法》(Foreign Extraterritorial Measures Act)授权总检察长作出两类禁令:禁止遵守外国法院证据开示的禁令(第3条);禁止遵守外国法院所作措施的禁令(第5条)。任何违反禁令的当事人将被提起公诉,法人将面临最高150万加元的罚款,自然人则可能面临最高15万加元的处罚和五年以下监禁(第7条)。在1992年和2014年,加拿大总检察长分别作出了两份禁令,认定美国《1993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3)、《古巴资产控制条例》(Cuba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和《美国法典》第313、410条的“只买美国货”(buy America)条款侵犯了加拿大国际贸易利益,要求加拿大境内主体不得遵守这些外国措施。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