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论道德价值在伦理实体中的实现方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上饶师范学院教授,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专业博士生导师(江西南昌 330008)。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黑格尔认为,具有某种自然同一性的古代伦理实体必定会破裂,从而导致个人自我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体的主观性的凸显进一步导致了近代道德世界观的出现,它力图从人的主观性和内在性中寻找道德价值的来源和标准,其道德原则却只能是空洞的和纯粹形式性的。只有进入到有着差异化的、充分合理化的阶层、组织机构以及规章制度的现代伦理实体中,个人才能通过履行被赋予的义务而使其道德价值得到具体的实现。黑格尔的这一学说是辩证思维的结果,对我们现实地思考道德问题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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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2)01-0090-17

       黑格尔的实践哲学主张,实践是意志自身的行为领域,是自由理念逐渐展开其自身,从而不断自我认识(因为意志含有理智,故能认识)、自我实现的过程。意志概念最初是一种形式性的自我同一,但它必然要超出这种自我同一性,从而在外在事物、外部世界中来实现自身。起初,意志与事务外部和外部世界是相异在的,但是意志能够认识并消化它们,从而使自己进入现实。意志的本性既然是自由,那么它一定会追求超出个人自然的、狭隘的私利,而去满足更高的价值,这些就是我们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它们对我们的个人生活有着规范和调控力量。在黑格尔看来,道德的领域就是意志概念深入到主体的主观性和内在性,而从纯粹理性的普遍法则中寻找道德价值的来源和标准。同时,人又有个别性的感性偏好,所以,道德法则对人而言是一种命令,它所明确的是我应当做什么,而不是我在现实中必然要做什么。于是,黑格尔认为,人必须进展到伦理性的实体阶段,才能使道德价值得到具体的实现。我们认为,黑格尔的这个学说并不是一般地思考“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的关系问题,而是揭示道德价值怎样才能得到具体的实现而不是停留在空洞的“应当”上的学说。黑格尔尽力廓清关于道德的纯粹主观、空疏的观点,主张道德价值必然需要在人群生活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实现,这一点,对我们当今时代的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道德法阶段必然要发展到伦理法阶段

       对黑格尔来说,人类精神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和实现自由的历史。从历史的真实情况来说,我们进入伦理实体,首先要组成家庭。但家庭的原则是使个人放弃其自身的人格性,而与家庭成员进入一种爱即无私的情感的关系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并不是感到丧失了什么,而是感到这是自己生命意义发展的一个必然状态。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付出是相互的,即“他们处于一种情感的统一体中,处于爱、信赖和彼此信任中;在爱中,一个个体在另一个体的意识中获得自己的意识,他自己被让渡出去,并在这种相互的让渡中同样多地获得对方,就像对方在与他的让渡中同样多地获得他一样”[1](158)。如果我们在家庭里不能放弃自己的人格,不能对家庭成员产生一种无私的情感联系,我们就会感到自己的精神是残缺不全的。在家庭里,代际关系有抚养者和被抚养者、教养者和被教养者,这种关系结构如果扩大为某种类型的国家,则可以有一种家长制或父权制的国家。黑格尔认为,这种国家是一种尚未达到国家概念规定的国家,是自在的、潜在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国家既照看民众的生活,也对民众有很严格的管束措施。在这种国家里,人人与共同体水乳交融,并自然而然地、非反思地服从共同体的风俗惯例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法律。这就是初期的、原初的伦理实体。在这样的伦理实体中,个人没有自己的自主意识,共同体中也并不存在真正的独立主体之间的人际关系,大家都是国家共同体的一分子,人人即我,我即人人。

       第一,在初级伦理实体中,个人尚未达到道德的水平,但精神必定会突破它而发展到道德阶段,而道德阶段因其空洞性又必然要发展到伦理阶段。在古希腊城邦中,个人与城邦之间的联系有着自然和谐的外观,呈现出一种优美的秩序,这种伦理实体因为其社会阶层、组织机构尚没有经过合理化的复杂分化,故仍属于初级伦理实体。它也曾在历史的舞台上大放异彩,充分发挥出它所内蕴的功能,其核心功能就是个人都受到城邦的保护和照顾,而公民们为了城邦的存在和发展全力以赴,直至慷慨赴死。具体到雅典身上,这样的公民精神在希波战争中发挥出了它的极大能量。但是,当雅典民主制内部出现了价值观上的分崩离析之后,其内部的团结力量就被极大地削弱了,城邦精神就衰落了,它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最终战败就是必然的。在这种历史境遇中,就会有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对在这种伦理实体中获得公道和善的价值观念表示失望,而且这种伦理实体因为处于衰败之中,其价值观念必定是混乱的,甚至是善恶颠倒的,于是自我意识已觉醒的个体必定会向内反省,从主观性中寻求价值认知和价值标准。在雅典,苏格拉底就拥有了这样一个新的原则。黑格尔对苏格拉底的这一新原则的出现及其人生际遇十分关注,在多个场合都提到了他,黑格尔把他看作个人自主性、自我反思原则的提出者和践行者,是以后启蒙的道德世界观之先驱。但是,在苏格拉底所处的那个时代,他的新原则只能是一种破坏性的原则。因为雅典城邦要求公民无反思地服从风俗惯例以及法律,并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而苏格拉底则有一个自己的“精灵”,这个“精灵”要求他听从自己内心的声音,并且告诫他和追随他的年轻人不要参与政治。所以,有人控告他犯有两项罪行,即“引进新神”和“败坏青年”。苏格拉底作为雅典城邦公民,宣誓过要效忠法律,所以,即使能逃走他也不会逃走,而是安静地接受城邦法律的处罚。然而,他这个新原则一经提出,却顺应了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顺应了自由理念自身认识自己、实现自己的一个内在愿望。之后,基督教进一步发展了内在自由原则,再之后,在启蒙运动时期的道德世界观中,个体的主观性和内在性发展到了顶点。启蒙的道德世界观的基本观点是:第一,道德是意志的自我反思,是自我意识以自身为对象,所以,它是一种主观的自由;第二,主体的主观性的特点是在主体内部获得道德价值的根源和衡量标准,而绝不从外部去寻找这种根源和标准,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从外部寻找标准,就会陷入他律,并且只能获得一些相对的标准或者一些权宜之计;第三,在主体内部,只有纯粹理性或主观的直觉或灵感、生命想象等,如果把这些东西作为道德价值的标准,则这种标准也只能是空洞的、纯粹形式性的,而没有自己的客观内容。它们想要获得内容,就只能从外部世界借来,但这样一来,却又违背了自己的主观性和内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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