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和”:和谐大义及其观念展开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四新,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和”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观念。在和同说中,“和”是和谐、协调,“同”是剸同、独断之义,中国古人普遍赞成“和”法,而反对“同”法。史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晏婴“和其可否”和孔子“和而不同”最具代表性。在同异说中,“同”与“异”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有同的价值,“异”有异的价值;或同或异,都受制于“和”的原则,而以生生为基本指向。中和说起源于《礼记·中庸》,宋儒大力拓展了中和说。儒家的中和说以解决人的情感外发及其作用如何得当为关键。“太和”主要有两种用法,一种指宇宙大和谐,另一种指政治大和谐。宇宙大和谐包括气论与性命论两种路数,而政治大和谐则包括人类、国家治理的大和谐及政治化的天人和谐。总之,“和谐”是宇宙生成、万物存在的必要条件和生命存在的本原,是国家治理和规范社会、天人关系的基本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和谐      太和  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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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22)01-0005-11

       “和”或“和谐”(harmony)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从宇宙到人生,从家庭到社会,从人际到国际,从政治到经济,“和”的价值和观念无处不在。“和”观念产生很早,它孕育于天人混沌不分的原始宗教意识中。从目前可见文献来看,“和”作为概念在西周晚期才正式提出。春秋末期,晏婴、老子和孔子等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都很重视“和”,将它作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核心概念来对待。

       《说文·口部》曰:“咊,相譍也。”“咊”或写作“和”,读去声,其本义指声音相应和。同书《龠部》曰:“龢,调也。”“龢”读平声,义为和谐、协调,经传多借“和”字为之。作为中华文明核心价值的“和”,即是“龢”的通借字。作为哲学术语,“和”与“同”相对,前者指不同因素的和谐与统一,而后者则指单一因素的雷同和叠加。“和”与“异”也有差别,“和”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语境中的含义不同。本文以和同、同异、中和三对概念及太和、和谐两个概念为中心,来揭示中国传统“和”概念的内涵及其相关观念的推展。

       一、和同

       本节所说“和”“同”概念,是面对权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立场、态度和价值。求真、辨别是非和立身处世,是人类认识活动和道德活动的基本内容。但是,如何求真?如何辨别是非?如何立身处世?对于这些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既涉及方法论也涉及价值观。在此语境中,“和”是和谐、协调,“同”是剸同、独断。中国古人普遍主张和赞成协调、和谐,而反对独断和剸同。史伯主张“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晏子强调“和与同异”,孔子主张“和而不同”。归纳起来,古人通常赞成“和”法,而反对“同”法。纵观中国古人的和同观,大抵可分为五种:第一种从事物生成的角度论和同,第二种从政治角度论和同,第三种从立身处世的角度论和同,第四种从求真辨理的角度论和同,第五种从做学问的角度论和同。

       第一种从事物生成的角度论和同,阐明了古人辩论和同的意义所在,故此种论说具有总摄义。《国语·郑语》载史伯曰:“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两句揭示了事物的生成原则是“和”而不是“同”。“和”是不同质料或物品的相互作用,而“同”则是同一质料或物品的叠加。五行的生成论哲学也是如此,史伯说:“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这是说,万物的生成是土行与其他四行相杂糅,而不是任何一行单独自加的结果。这说明了“和”是万物生成的根本法则。制作羹食和弹奏琴瑟也是如此。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晏子认为,做羹食,除了主料外,还需要配料、调料,以及“以火济水”的条件;而弹奏琴瑟则需要五声或多根丝弦的配合。这是“和”法。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很显然,晏子反对“同”法。史伯和晏婴所说的道理,在后世不断得到人们的阐发和引用。

       第二种从政治的角度论和同,古人的相关论说大多聚焦于此。上引史伯说和晏婴说,本来都是从政治角度来说的。史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是在回答郑桓公“周其弊乎”的提问时阐述的。西周末年,周幽王昏乱,“去和而取同”(《国语·郑语》),环侍其周围的人都是阿谀奉承、言听计从之徒,所以史伯据此断定西周殆将灭亡。晏婴说“和与同异”,是针对齐景公所云“唯据与我和夫”来说的。在晏子看来,梁丘据实际上是以“同”法来与齐景公交往的。从政治来看,所谓“和”是:“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谓“同”是:“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左传·昭公二十年》)。一般说来,可否相济的“和”法是人君决策正确和政治成功的保证。一言堂,一人独断,以及臣下阿谀奉承、见风使舵,这往往是人主决策错误、政治失败的主观原因。西汉大儒刘向深化了晏子“水火相济”之说。关于水火如何相济,刘向说:“譬犹水火不相能然也,而鼎在其间,水火不乱,乃和百味”(《说苑·杂言》)。刘向认识到了择人的重要性,“君子居人间则治,小人居人间则乱”(《说苑·杂言》),是君子掌权还是小人掌权,其结果是会迥然相异。东汉刘梁提出了“得由和兴,失由同起”(《后汉书·刘梁传》)的观点,对和同得失的关系作了简洁明快的概括。北宋彭汝砺做了更深入的议论,他说:“是非在理,不在同异。”[1](8)将“理”作为判断是非的真实根据。应当说,彭汝砺的观点超越了此前诸种说法,因为同异毕竟只是权力现实化的表象,甚至或同或异,都有可能不过是权力外化的一种政治表演。

       第三种从立身处世或修身的角度论和同,这种论说也很常见。《论语·子路》篇载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孔子所说“和而不同”从此即成为中国传统士人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孔子虽然主张“和而不同”,但是他反对为和而和,更反对毫无道德底线的乡愿。《论语·阳货》篇载孔子曰:“乡原(愿),德之贼也。”在《孟子·尽心上》中,孟子分析了乡愿何以是德之贼的原因:乡愿采取“同”法,非常善于伪装自己,而成为“众皆悦之”的好好先生;但他以此“自以为是”,作出了坏的示范,所以说他妨害了人们在道德上的追求和进益。在《孟子·告子下》中,孟子提出了“君子亦仁而已矣,何必同”的观点,阐明了立身处世的德行本质是“仁”,由此深化了孔子“和而不同”的说法。东汉荀悦将“和”落实在具体的修身实践上,其法具体是:“君子食和羹以平其气,听和声以平其志,纳和言以平其政,履和行以平其德”(《申鉴·杂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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