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22)02-0059-08 公民道德的出现几乎与现代社会的产生同步,因为公民道德是一种为现代社会的全体成员提供总体社会精神的新道德类型,从而为现代人提供了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从历史上看,公民道德首先出现于西方国家,因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社会的出现都始于西方,但公民道德并非“西方道德”,而是现代道德,率先达成公民道德的国家最初也只是那些先期开展了现代化探索的国家,例如英国、荷兰、美国等国,那些迎头追赶、实现了现代化的后发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也完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预期目标。相比于传统农业时代的道德,公民道德反映了人们在社会共识和社会道德规范形成上的巨大历史进步。在中国,公民道德问题的提出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公民道德的系统建设则略晚。2001年10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无疑是一个标志,二十年来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需要进一步拓展、深化,尤其应当处理好公民道德建设二重性①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 一、认识公民道德建设的方法论 公民道德建设十分重要,对仍然处于现代化征程中的中国而言,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然而,仅凭热情是不可能完成公民道德建设这一艰巨任务的,我们首先必须依据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对公民道德建设做出全面、深入的审视,有了正确的认识结论,由多个政府部门牵头在各个社会领域实际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才会事半功倍。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看,二重性问题的提出是唯物史观科学解释人类社会种种复杂现象的重要利器,马克思本人就是一位典范。他通过分析商品这一最常见事物来剖析资本主义的实质,寻找资本家利润产生的秘密和工人受到剥削的根源。马克思提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表现于外、最容易被人感知到的特性,它是杂多。若仅仅停留在使用价值上,就无法发现商品更加深刻、内在的本质,即价值,商品的价值使得任何看似完全不同的商品都可以抽象成“人类一般劳动”,从而被衡量并被买卖,因此,商品被制造出来的原本目的——自由交换——得以被一览无余地揭示出来。可见,商品的二重性是认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和社会交换普遍规律的密钥。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性的过程如下:首先,马克思摆脱了之前经济学家仅仅从抽象概念出发的做法,因为“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②他转向客观的现象世界,从观察现象入手,并对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合理解释,最后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其次,马克思认为个人总是处于社会之中,看似独立的个人或者个人间无关的行动其实都是受到了社会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张“社会决定的个人生产”,即马克思是从社会历史角度理解资本家的存在和私有制的社会。第三,马克思主张以人的尺度认识社会现象,马克思说“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还将资本家视为“人格化的资本。”③马克思考察的是人身于其中并作为变量与之相互作用的现实社会,商品的二重性表明商品不只是个别,更是一般;商品是掩藏在物之中的人的关系。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二重性概念在中文文献有被滥用之嫌。“二重性”是不同于“双刃剑”“双重性”的,“双刃剑”用于描述一个事物实际会同时产生正负两种不同的功能或作用;“双重性”是指一个事物同时兼具两种性质有别、看似冲突的特性,例如人格上的双重性。“双刃剑”或“双重性”都是存在论意义上的描述,但“二重性”则提供了方法论,用于澄清偏见、误见,直指本质的认识活动。所以,“二重性”概念的本意是揭示某事物易被表象带偏或遮蔽的内在本质,一重是显示于外、易于观察到的方面,另一重则是需要辨别、澄清才能得到展示的内容,所以,“二重性”中的“二重”并非等量齐观、同等重要,相反,其中一个是更关键、更为根本。例如,我们经常说“人的二重性”,在内容上主要是人的肉体所代表的自然性和人的意识所反映的社会性,显然,社会性才是人的更本质的规定,尽管我们也不能忽视人的自然性。 围绕公民道德建设进行辩证的、唯物的分析,就会注意到公民道德建设同样具有二重性。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必须融入地方性知识,因地制宜,公民道德建设一定具有高度的时空关联,不同国家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是有显著的地区、民族、时代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富有成效的公民道德建设要以小型分散的地方共同体为基点,只有与公民的日常生活世界紧密关联,才能吸收公民个体的参与从而带动一定范围内社会区域的公民道德扎根并成长,换句话说,公民道德建设要以民间、地方为主。这个方面就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特殊性或地方性。与此同时,公民道德建设又具有人类共通性、普遍性,因为公民道德是现代社会的道德,一切迈向现代社会的国家都要完成社会道德上的脱胎换骨,将公民道德变成多数社会成员的日常道德行为,否则,该国就可能因社会文化上的落后、脱节最终导致整体现代化事业的失败。那些迈向现代化、接受现代文化洗礼、为社会发展设立了远期目标的国家实际上都具有近似的历史使命和现实任务,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上也是相通、相似的,这就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普遍性或全人类性。单纯强调上述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对的,都未能对公民道德建设做出辩证、科学的解释。 质言之,所谓公民道德建设的二重性,是指公民道德建设包含了两个内在的且不可分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普遍性和共同性,所有被叫做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活动或政治决策都应当包含这些相似的内容,例如对公民主体、公民个体意识、公民合法权利、公民自主结社、公民公共参与等内容的肯定和支持,另一个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地方性、个别性,具体到中国,特别是当代中国的政治逻辑、社会生态都提供了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约束条件,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必将是融入当代中国地方性知识和本土化再造的公民道德建设,中国式公民道德建设就会形成自身独特的内容,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群体身份、国家本位、有序参与、协商民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然而,公民道德建设二重性是以实现现代性的普遍、共同要求为其重要目标的,地方性、民族性的内容不过是普遍、共同要求的在地化,因为公民道德是一种现代社会的总体道德,公民道德建设是为现代化事业提供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应当服务于整体社会的现代化谋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