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差异与人的社会性存在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裕生,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自由不只是实践理论的问题,更是存在论的问题。就实践领域而言,宽容先于自由。但在存在论层面看,自由不仅构成了差异的基础,还先于宽容。作为人特有而又不得不承担的一种存在方式,自由意味着突破了必然性,跳出了自然、本能与过去的决定。这种自由把人置入了总能够重新开始的存在处境,从而使每个人不仅与他人,而且与自己处在差异化之中。同时,这种自由也意味着使人存在于总还有其他可能性的开放性之中,这使每个自由者一方面能够把事物置于一个可能性关联系统之中而进行设置目的的活动,从而使人特有的劳动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则使自由者能够设身处地地置身于各种可能性而能够相互呈现、相互代入,从而能够相互理解并要求相互理解。正是这种相互理解不仅使相互承认、相互信任成为可能,从而使社会性分工成为可能,而且也使语言、代际差成为可能而把人带入了语言与历史之中。这在根本上意味着,正是自由使人能够生发出“社会”这种具有自主性相互关系的共同体。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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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自由的追问与讨论是近代以来最重要的一项哲学事业。无论是洛克、卢梭,还是马克思,都把探究、追问与关切人类的自由作为自己的思想事业,而从康德到海德格尔,自由无不被视为既基础又核心的哲学问题,以至康德把自由看作自己理论体系的拱心石。通过对自由的深切追问和探究,人类在知识与观念系统里越来越明确地确立起了一种存在者,这就是拥有自由意志而能够真正独立—自主的行动主体,从而确立了人类个体位格的本位地位。从此,在自由被确立为道德与法律的归咎根据的同时,自由存在者成为理解、审视、确立人与人之间、人与共同体之间、人与世界之间关系的基点。这意味着,每个人类个体不仅有共同的道德身份而拥有一样的道德义务与道德尊严,而且也有共同的法律身份而拥有一样的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人类个体在道德与法律上的这种“共同”与“一样”是基于近代哲学着力追问的自由才被真正确立起来。而这些道德与法律上的“共同”与“一样”构成了人类的底线平等,也是人类所有其他平等诉求的正当性依据。

       人类在哲学层面上对自由的发现与论证,堪比发明一枚“概念核弹”,凭此,人类试图打破一切等级,开启了人类的解放事业。人类的真正解放不仅要从各种剥削与压迫中解放出来,还要从各种由社会发展水平与社会分工造成的片面化中解放出来,以使每个人都能够自由而全面地发展。也就是说,社会的解放与发展是以社会成员个体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为目的,而每个成员个体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则是社会共同体迈向理想社会的前提。

       在全球化的今天,人类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仍然与自由问题密切相关。人类今天在世界范围内遭遇的处境再次把自由问题摆在了哲学面前。对自由这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中国学者有必要作出自己的思考与应有的贡献。鉴于国内哲学界在思考自由这一问题时,相对于社会视角而言,个体视角尚未得到足够重视,我们将尝试在保持社会视角这一前提下,先从作为社会成员个体的存在方式的自由出发,讨论自由如何构成人的差异化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基础,以及如何构成体现人的社会性存在的语言和历史的基础。当然,这里所谓的基础首先是指逻辑在先意义上的,而不是现实在先意义上的。

       一、宽容与差异

       在全球化过程中,世界每个地方都遭遇着越来越多的陌生与差异。所以,宽容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再度成为人们需要思考与面对的问题。在实践上,面对各种差异化的个人与陌生化的人群,宽容甚至应当是一条首要原则。

       那么,究竟什么是宽容?宽容不是宽恕。宽恕的对象是有罪的行为,也就是那些突破了绝对的道德法则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恶行。宽恕是对不可挽回、不可补救而不可原谅的伤害的原谅,也即在明确公义的同时,放弃对恶行与伤害的实施者的追究与报复。在宽恕这一行为里包含着四方面的决断内容:恶行就是恶行,行恶者无可推卸;不因他人之恶而给世界增加恶;对作恶者抱以希望;确信正义本身并把正义的审判交付未来。在宽恕的四个决断环节里,中断恶的循环(不因遭恶待而给世界增加恶)是关键环节。

       与宽恕的对象不同,宽容的对象不是恶行,而是他人的差异。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宽容是指对他人与自己的差异的接受与容忍。就这个意义上的宽容而言,因为没有宽容,就没有他人的位置,结果也必无自己的位置。

       我们每个人的位置就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自主行动空间,而这种行动空间是在与他人的相互性关系中确立起来的。只要存在着,每个人就要与他人打交道,就要面对他人。但是,他人之为他人,就在于他有一个我不能、也不可为其作主而只能由他自己作主的自主空间。在这个自主空间里,每个人都能够按自己的意志与决断去行动和生活,他人不能取代与侵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试图相互取代与相互入侵,并因此陷入了各种斗争之中,直至黑格尔所说的生死之争。①但是,这些斗争向每个人表明了一个无可否定的事实,那就是无人能在保持自己的自主空间的同时取消他人的自主空间,或者说,无人能通过取消他人的自主空间来维护自己的自主空间。所以,在历史中展开的这些斗争将把人类引向不得不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维护各自一样的自主空间;这包括承认每个人自己的自主空间以不侵害他人的自主空间为界限。这种相互承认与相互维护各自的自主空间,也就是承认与维护他人之为他人。

       由于每个人都有其自主空间,因此,每个他人总是与我不一样,并且总会有不一样。因为每个自主的空间里,不仅展开着各种可能性,而且也隐藏着无限多样的可能性。对于存在于这种自主空间里的存在者来说,无论是行事风格,还是观点、主张、见识、信仰,以及爱好、利益诉求等涉及我们存在的所有方面,任何一个他人都会与我存在种种差异。如果我们不能接受并容忍他人的差异,那么,就不可能容忍、接受他人作为他自己存在,这意味着不可能承认与尊重他人有自己的自主行动空间。但是,如果每个人作为“我”都不能承认与尊重他人的自主行动空间,那么,他人也一样不可能承认与尊重我的自主行动空间。

       承认与尊重差异本质上就是承认与尊重他人自主的行动空间。而对他人差异的承认与尊重乃基于对他人差异的接受与容忍。这种接受与容忍就是通常所说的宽容。宽容不只是接受愿意接受的差异,而且必须忍耐不喜欢因而不愿意接受的差异。②因此,宽容的底限意味着不敌视不喜欢的差异,也不试图去消除不喜欢的差异。当然,这种宽容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这种差异不违背或反对构成差异之所以可能与正当的前提。

       在这个意义上,只要我们每个人想保有自己的自主行动空间,那么我们需要遵奉的首要原则就是相互宽容。就保有自己的自主行动空间就是保有自由而言,在实践层面上,宽容比自由更重要。因为唯有在实践(行动)上相互宽容,我们才能在现实中真正享有各自的自由。但是,这只是说出了事情的一面。事情的另一面是,在存在论层面上看,也即就自由作为人被抛入其中的一种存在方式而言,自由先于且高于宽容。因为正是自由使人们既存在于差异化之中,也存在于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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