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

作 者:
姚勇 

作者简介:
姚勇,1987年生,四川大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地址:成都市望江路29号,邮编 610065。

原文出处: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内容提要:

中缅边境的过耕问题源自清末分界,中英之间曾订立约章试图对过耕关系进行保护与管理。民国时期,过耕纠纷成为滇缅边案的一大类型,“界”“土”“人”关系轇轕不清,最难判结;会审与判结同时也是对国界反复确认与宣示的过程。过耕案件也提供了地方性视角观察国界的出现如何影响边境社会,边民如何适应并发挥自身的能动性。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2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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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耕,即过界耕作,是指一国边境地区的居民耕种位于另一国边境地区的土地。①过耕是中缅边境长期存在的现象,在云南一些边境县一度“逐渐成为界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②1960年,中国与缅甸签订边界条约,表示过耕关系不利于领土主权、边境治理与边民和睦,原计划在三年内消除过耕现象,③不过进入21世纪仍未能实现。④中国与邻国漫长的陆地边界线上,过耕问题有着不同的形成过程与地缘特征,以中缅边境而论,历史上争地现象往往是地方或土司之间的事务,严格意义上的过耕问题出现在清末滇缅分界之后,⑤源于英国殖民缅甸、侵占中国边境。民国时期,过耕问题一直是滇缅边境管控的难题,在地方层面,过耕是边民生计活动难以避免的衍生结果;在国家层面,过耕往往与国界线的实际位置的争议纠缠在一起,过耕争端的处理也是对相关边界反复确认与宣示的过程。对过耕问题的历史梳理,有助于理解滇缅边境地区“人”“土”“界”的复杂关系。

       一、滇缅边境过耕的由来

       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有4000多公里的国界线,过耕是边界地区广泛存在的现象。边民的生计流动具有深厚地域根基,边界意识的构建与国界的形成却是后来之事。⑥清末、民国时期云南与缅甸的边界争端最尖锐,在已定界地段针对界桩位置也常起争执。

       英国在1886年吞并缅甸,1894年与1897年分别与中国签订边界条约,1899年与1900年进行边界的勘定,至此除了南北两段未定界外,其余的边界走向已经议定。其中南北两段未定界之间的已定界段立有97个界桩,本文对过耕问题的梳理也集中于此边境地带。⑦中方划界总办刘万胜对界桩描述称:“而划分界线之时,凡遇山岭,即以分水之山脊为界;凡遇江河,即以最深之处为界,再于重要之处立石堆以定准之。其所立石堆,编成号数,刊在石上,一连而下。”⑧分界逻辑的要点是以自然环境特征为界线,而自然环境具变动性,又未及时竖立永久性设施,必然造成边界争议问题。1914年外交部特派云南专员张翼枢⑨报告界桩巡检的情况,谓:“但查前西道刘元弼电称刘镇与英员会勘时,各号只垒石为堆,插木为标,上书号数,遇有树处,即削树皮书之,不另垒石插标。后来,英人独立界桩时,于紧要处,石则平之,标则去之,树则削之。”⑩界桩、界线不清很快成为“已定界”的一大问题,引起外交层面长期交涉。(11)

       边民与土地的特殊关系也是过耕问题错综复杂的地域情境,民国《腾冲县志稿》有简明阐述:

       沿边各土司夷民,竹楼茅舍,迁徙无常。其田亩亦系任意开垦,有家居南山而喜耕田于河北者,有人住北山而喜耕田于河南者,随意自为,但须有力开挖,向来无人禁止。厥后生齿渐繁,辗转抵押,传为世业。至光绪二十五年,中英派员划定边界,即发现人居滇边而耕田于缅地,或人居缅地而耕田于滇边者。刘万胜与英员司格德乃议定“分界不分土”,复由中英两方会勘过耕田亩,及会商过耕办法。(12)

       英人控制缅甸后,为了弥补地广人稀的上缅甸地区的劳动力空缺,诱引大量中国境内傣民前往垦殖、定居。(13)此导致边境土司地区不稳定的人与地关系(14)更加松动。李根源在上云南省政府的呈文中感叹:“边民弃庐舍、背丘墓,襁负其子而往缅、越者,十人之中,已占其四,闻讯之下,无任慨叹。长此不图,后患堪虑。”(15)

       在1906年过耕就开始被当作边界问题或外交问题对待,(16)云贵总督岑春煊向外务部奏报:“陇川、猛卯土司境内多数田地为缅民逐渐霸耕,抗纳租税,本年饬边员按亩复勘,确系过界,英领力袒,案悬未结。”(17)陇川与猛卯的过耕纠纷严重,可能也是受地方动荡影响,该年猛卯土司与陇川土司爆发争夺岗垒归属的大规模械斗。(18)1909年,腾越领事娄斯(A.Rose)观察到,由于连年地方动乱,两土司属民越来越倾向迁居到更安定的缅境。(19)

       对过耕的首次清查发生在1910年滇缅边案会审(20)期间,云南龙陵与缅甸贵概的官员共同清查从精阳(Kinyang)到南坎(Namkham)一段边界的过耕情况。缅甸迤北道(21)的调查登记在会案结束后迅速开展,中国方面也安排清查陇川与猛卯一带的情况。(22)

       1910年末至1911年初,迤西道尹耿葆奎负责与英腾越领事娄斯,缅甸八莫府、迤北道官员商议对过耕做规范管理,于1911年2月6日拟《过耕纳租简章》,(23)共九条:

       一、两界边民无论以前、现在、将来迁家过界,居住长官不能夺其耕种权利;

       二、边民由此界迁往彼界,仍回耕种田地,务须照普通章程上纳租税;

       三、长官须按照章程收租,倘过耕者抗不上纳,长官即可将过耕权利收回,但须依照第四条办理;

       四、长官收租办法:一)租税每年上纳一次;二)上纳时期须在收谷之后;三)若过耕之人不照章上纳,长官可备双联票行文照会过耕者居住地方之长官,加印传知欠租之人画押缴回一票,若收到此票后逾一月仍不照纳,即可以将过耕权利一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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