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J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104(2021)06-0122-05 书法是中国特有的通过文字书写而形成的文化系统。书法是通过水墨与材料(纸张、竹简、绢、麻等)的书写,以及由石刻、铸造、木刻(主要是匾额对联)、图绘等所产生的以文字书写为目的物态构建,是在视觉系统中映射出不同的形象与符号的精神感悟与功能指向的过程。“书法”是对以汉字为基础而构成的文本的书写过程,而文本具有非常明确的实用性特征,因此说书法的书写过程和作品自身就代表着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必然受到社会群体的关注与干涉。书法是一个被不同群体以不同的目的和方式加以建构、使之规范化和符号化的过程,书法这种物态符号系统,典型地体现在“书法”的“书体”之中。 “书体”是指汉字的书写方式与形态特征,这也造就汉字书写成为世界上文字书写中最为丰富的物态体系与观看方式,并最终推动形成“书法”这门中国最具代表性的艺术形式。任何一种人工产品,既是人类活动和思维方式的产物,同时又是维护这种社会活动和思维方式的因素。文字作为文化的载体,必然与其形成阶段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理念密切相关,体现特定时期权力运行和文化传播的要求。由点、线构成的汉字的书体特征,并非是仅限于对汉字字意的直观表达,而是突出“书体”造型元素的形式特征与内在观念。这种造型元素的灵活运用,“不是对外在世界的单纯摹写,而具有一种构形的力量,它们不是被动地表示某种单纯的事实,而包含有独立的精神力量,表象因此获得了特殊的意义,即观念化的内容”[1]39。 一、“书体”的发展与功能 《书概》云:“圣人作《易》,‘立象以尽意’。意,先天,书之本也;象,后天,书之用也。”[2]681象,可以直观理解为“书体”,就是作为文字的书写呈现的使用形态。“书体”不是一个简单的书写形式,不是特立独行的艺术形态的独自愉悦,而是受到时代书写形式需求与社会文化制约所形成的综合体。每种“书体”的产生,都与社会环境、政治需求、文化发展密切相关,能够“引发并强调这种作为一个整体,又从属于一个更大的、包罗万象的、作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宇宙整体的性质”[3]215。 关于秦书八体,《说文解字·序》云:“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关于汉代六书,《说文》又云:“一曰古文,孔子壁中书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异也。三曰篆书,即小篆。四曰左书,即秦隶书。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邈所作。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4]7《汉书·艺文志》曰:“六体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5]397可见“书体”作为汉字书写的独特艺术形态,在汉字文化圈里具有历史传承的连续性与标准性特征,蕴涵着汉字书写的原发性物态形式与原创性符号体系,是一种功能性与艺术性并存的艺术形态,并且一直在变化着。体与用,也就是书体与书写目的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得探讨书法“书体”演变的内因是什么才变得更有意义。 在社会文化的推动下,“书体”呈现为一个逐渐加工丰富的变化过程,这也是“书体”的传承性与互融性特征的由来。“书体”创作主体不仅是“书体作者”,而且也是一种特殊的“解释者”,他们的想象力远超常人,拥有历史叙述的权力,在其中有意无意地发挥着积极主动的作用。他们表现的资源,既有文字形态的积累,也有文字形体自身构建逻辑与理念。 即使面对同一“书体”,每个时期的字形字貌也是千差万别,书写者的理念与方法也各有异同,映射出历史的真实性①,代表着时代创造者的社会价值趋向,并随着发展演变逐渐有了“雅俗”等审美差异。这种差异化选择,使得“书体”永远无法被精确地复制出来,而只能被选择与编排[6]10,且可以找到文字构建的文本作为解说的参照。“选择经验并将其组织成为意义的独特的式样,是文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7]174“书体”视觉层面的实用功能意义大于视觉审美意义,并作为某种“范式”的“经典文化形式”而存在。 甲骨文的出现,不仅是文字自律发展的必然,也是祭祀行为的补充。《礼记·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8]780可见,刻画而出的甲骨文,首先出于祭祀的目的,虽然在书法发展过程中甲骨文字形有所变化,但刻画的线条依然坚硬,并没有把审美作为第一因素,实用目的与制作因素对甲骨文面貌形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后的金文,作为礼器的附属物,其功能性与目的性都较为直观,金文的字体结构与铸造技术相呼应,这都使得文字的本体功能较为纯粹,“书体”的自由性受到极大限制。“书体”的创作主体必须满足社会的主旨需求,与自身的文化选择与审美选择关系并不太大,以致作者自身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能自由地得以表现,创作意识必须服从于礼制和社会主旨的要求。正如李泽厚先生在《美的历程》中所说:“与青铜器时代同时发达与成熟的,是汉字。汉字作为书法,终于在后世成为中国独有的艺术部类和审美对象。”[9]41李学勤先生在《古文字学初阶》中也认为:“无论甲骨文还是金文,都不叫做‘书’,因为甲骨文只是占卜的记录,金文只是青铜器的铭文,他们都是附属于固定用途的器物的。就像不能把后世的石刻称为‘书’一样,甲骨文、金文也不属于书的范畴。”[10]22所以,早期“书体”的记述、记载的功能意义更为凸显,具有更多的族群记忆和文化理念功能。 篆书受到权力阶层的干涉更为巨大。《说文解字·序》云:“秦始皇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和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4]7可见,秦时在“书同文”的政令影响下,文字成为国家意志的载体,“书体”发展又受到权力阶层的约束,这也使得“文字”自身功能对前期的“书体”有所限定,在一定程度上把控“书体”发展方向,突出其社会文化理念传递的功能性与目的性,书写者自身的审美愉悦性受到极大限制。后期隶书、楷书等“书体”也同样受到这种限制。正如李学勤所说:“隶书的流行,尤其值得注意。隶书的萌芽,包括其形体笔势的种种特点,固然可以在战国时代秦国文字中找到,然而隶书因其省易,在繁重的政府事务间普遍使用,成为官方承认的一种字体,确系始于秦代。也正因为如此,秦至汉初的书籍亦以隶书抄写,取代了已被废止的古文和书写困难的篆书。”[11]1隶书的省易,其出发点还是书写的便捷,这是书法发展自律的表现,但书写的快捷实用功能,才是推动书法发展的重要契机。到了科举制的时代,如《新唐书·选举志下》载:“凡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12]1171据此也可以理解有唐一代楷书流行的原因,“唐人尚法”以及后世文人对楷书的热衷,都有其重要的实用目的功能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