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权利范式的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鲁克俭,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文本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近代政治哲学基于的是以个体、权利、自由、私有财产为关键词的权利范式,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政治哲学正是对这种权利范式的超越。一方面,马克思以自我所有权来解释私有财产的产生,批判私有财产带来的人的异化和剥削现象;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权利观念的消失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仍然会有市民权利的痕迹。超越了权利范式的马克思政治哲学,以建立在个体与社会和谐统一(自由人联合体)基础上的个体自由(个体潜能得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核心价值。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05 期

字号:

       近年来,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方兴未艾。在这一研究中,国内学者的学术兴趣点有过变化和转移,即从“国家理论”转移到“市民社会理论”,再进一步地转移到“正义理论”。正如有学者所强调的那样:“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当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项重要任务。”①事实上,与正义问题相比,权利问题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更为根本的核心问题。“超越权利范式”应当被视作马克思国家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和正义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一、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四个关键词:自由、权利、私有财产、个体

       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基于一种“权利范式”,它围绕“自由”“权利”“私有财产”“个体”等四个关键词展开。因此,在论证马克思超越权利范式这一命题之前,有必要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四个关键词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自由

       在霍布斯和洛克那里,个人的自由是一个事实。在自然状态下,个人具有绝对自由。在公民状态(政治社会)下,个人具有相对自由。政治社会中的法律(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尽管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君主专制下的政治社会,但是君主制定法律也要以自然法为基础。洛克社会契约下的政治社会是法治社会,其法律制定需要通过立法权来完成(到了卢梭那里,立法权就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显然,霍布斯和洛克的相对自由都是政治自由,属于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契约政治社会中,正因为法律(人为法)以自然法为基础,所以除了法律所禁止(限制)的东西,没有作为他者的个人来限制个人的活动,个人也因而具有了“免于……”的自由。

       卢梭以降,在政治自由之外,道德自由成为自由的另一个维度。卢梭甚至把道德自由看作比政治自由更高级的自由,而与道德自由相关的是自由意志问题。然而,在霍布斯那里,人是没有自由意志的。人的意志最多是“权衡”的算计,也就是个体理性。这种个体理性是基于客观情势的权衡,很难说是自由意志。霍布斯明确说,“意志”与“必然”是相容的(斯宾诺莎也把意志与必然性画等号)。

       与卢梭同时代的休谟也关注道德和自由意志问题。休谟的道德学说改变了中世纪神学传统关于上帝具有自由意志的教条,认为上帝的意志具有必然性,而把自由意志给了个人。但是,休谟所谓人的自由意志,其实是一种偶然性(马克思《博士论文》中关于原子偏斜的偶然性体现自由意志的观点与休谟很接近)。或者说,休谟的这种“自由意志”其实是康德和黑格尔所谓的“任性自由”。因为偶然,所以个人负有道德责任。卢梭的道德自由开辟了一条新的自由进路,即人的内在自由(思想自由)之路。康德承接了卢梭的传统,并将其发扬光大。这样一来,自由的重心就从“消极自由”转向了“积极自由”。

       卢梭和康德的道德自由都与摆脱感性欲望的纠缠相关。霍布斯的人属于动物界,为激情所主导,只不过人是最高等的动物。“自我保存”既是激情,也是理性(自然理性)。因此,在霍布斯那里,人不存在摆脱感性欲望的问题,只是顺从欲望,在各种相互冲突的欲望之间进行权衡。卢梭和康德强调道德自由,其实是极大提高了人的地位,将人从动物世界中分离了出来。特别是康德强调人的主体性,实现了哥白尼式的革命。在康德以降的德国传统中,人们总是将人与动物相对照,强调人的本质。马克思也处于这一传统中。

       康德从卢梭的问题意识入手,但采取了休谟的进路,特别是在因果必然性问题上。在康德那里,自由不是知性概念,而是理性概念。自由意志超越了因果必然性,是自主活动,具有自发性。但自由意志既不是偶然性,也不是自由的任性,而是人为自身立法,是超越因果必然性的必然性(可普遍化),是超越他律的自律。

       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都是与必然相容的,但这种相容不同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的自由意志与必然的相容。用黑格尔的话说,自由意志不是遵循自然规律,而是驾驭自然规律。在卢梭、康德那里,人有自由意志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政治自由并非事实,而是应然的存在。在卢梭那里,政治自由与人民主权密切相关;而在康德那里,政治自由是人的意志自由的必然结论。从人的内在自由的事实推出应然的人的外在自由,这是康德开创的德国观念论传统的进路。

       (二)权利

       霍布斯把权利放在自由之前,换句话说,是从权利推出自由。按照霍布斯的思路,个人具有自然权利(自我保存的权利),而且这种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前提。正是因为自然权利的存在,个人才有绝对自由,即运用自己的能力做一切事情的自由。

       与霍布斯不同,康德开创的德国观念论传统是从自由推出权利。康德、费希特、黑格尔的权利(法权)理论莫不如此。自由是其权利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康德、费希特的自然权利都是自由的结果,即我有自由,因此我有做任何不妨碍别人自由的事情的自由,即权利。不过,与霍布斯、洛克原子式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同,康德、费希特的自然权利都涉及作为他者的个人,也就是相互承认的问题。黑格尔认为康德的权利定义是从任性自由出发的,而他的权利定义是从理性的自由意志出发,即权利是“自由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②。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从内在思想自由到外在的现实自由,自由就转变为权利,“道德、伦理、国家利益等每个都是独特的权利,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