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政治学说的道义论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育书,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道义论不仅可以用来说明康德的伦理学,还可以用来说明康德的政治学说。康德站在权利原则立场上批判政治的幸福原则,主张政治必须符合权利正当性原则,主张政治行为要以人为目的并实现人的尊严,这些观点都具有典型的道义论特征。康德的政治道义论作为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的演绎,在理论上具有合法地位,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康德的政治道义论既站在权利立场批判了发展的限度,又赋予权利以道德特征,更提出了政治的道德目标,这使得他的政治学说既具有重要现实针对性,也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价值标杆。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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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界通常把康德伦理学说看作道义论的典型代表,却很少探讨康德政治学说的道义论问题。20世纪下半叶,罗尔斯明确站在康德立场上批判功利主义,构建现代正义理论,康德政治道义论的意义变得日益突出。其实,罗尔斯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正说明了当代政治哲学需要道德的立场,政治离不开普遍的“应该”。当前,我们完全可以“直接回到康德”来为现代政治提供道义论说明,而且,相比于罗尔斯,康德的道义论立场还是一个义务色彩更强、更具必然性的立场,也正因此,对康德政治学说之道义立场的回溯得到了很多当代康德研究者的支持。基于此,本文将首先说明这种回到康德之道义性立场的理论合法性,系统地研究康德哲学所具有的道义性内容,进而说明这些道义性内容的当代意义所在。

      一、康德政治道义论的理论界定

      道义论(deontology)本意强调的是行为的“应该”和“义务”。康德伦理学是道义论的伦理学,学界对此并无争议,甚至一些康德的批评者都指出康德的义务既是至高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具有“实践必然性”[1](176)。然而正如本文开篇指出的,人们很少讨论康德政治学说的道义论特征。之所以这样,一方面是因为康德主要是在道德问题上强调义务,他专门讨论政治义务的内容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康德明确区分了道德和法权,似乎讨论政治就不必诉诸道德了。实际上,对于前者,我们可以说,康德的实践理性是包含道德与政治的,其义务自然包含了政治义务。对于后者,也正如康德多次指出的,政治作为一个实践的领域,虽然更多被看作“纯技术问题”[2](136)而不需要过多的道德原则,但康德在指出这一点之后马上强调“真正的政治不先向道德宣誓效忠,就会寸步难行”[2](139),政治离不开道德,它具有道德的特征。

      因此,我们认为,康德哲学的道义论特征不能仅限定于伦理学,而应包含他的政治学说。康德的政治学说也要求政治必须遵循义务并以义务为原则,政治应服从权利而不应追求外在的后果,政治的目标在于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这些要求根本上都属于具有道义论特征的“应该”,它们指引并规范现实政治。在康德哲学中,政治的义务源自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虽然康德更多在道德领域讨论绝对命令,但作为义务来源的绝对命令适用于政治领域,因为“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3](428)。政治与道德共同服从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而且政治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与绝对命令的不同公式正相呼应。

      当前的很多研究也支持这个观点,认为康德的法权义务来自绝对命令。当代康德研究者费里克舒(Katrin Flikschuh)区分了康德法权学说研究的契约论和义务论两种路径[4](186-220),从名称上看,似乎义务论路径更主张康德的道义论特征。而实际上,无论契约论路径还是义务论路径,他们的研究都可以支持康德政治学说的道义论特征。政治道义论的根本要求在于政治要以义务为原则,它强调政治的“应该”。而被费里克舒区分为义务论路径研究代表的墨菲(Jeffrie Murphy)和凯尔斯汀(Wolfgang Kersting)都主张政治与道德出自实践哲学的绝对命令。凯尔斯汀认为,康德的“实践法则是一个具有先天综合之地位的实践命题”[4](162),如果绝对命令失败,康德的法权体系就不牢靠。而被费里克舒区分为契约论路径的研究者如路德维希(Bernd Ludwig)和马尔霍兰(Leslie Arthur Mulholland)同样主张法权学说是实践原则在政治领域的运用,他们的差别最多在于较多或较少强调法权的经验内容。马尔霍兰同样指出,“如果不诉诸伦理义务,康德就无法建构法权体系”[5](38)。其实,费里克舒提及的思想家、费里克舒本人以及罗尔斯,他们共同认可的是康德的绝对命令的至高地位。因此,回到前文的观点,所谓政治道义论强调的是政治要以义务为依据,而正是绝对命令规定了政治的基本义务,绝对命令在法权领域的基本规定是权利与他人自由的共存,这是法权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出自绝对命令的演绎,它具有普遍必然性。很多研究者甚至因此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有效性体现为,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根本不是偶然的结果而是理性的必然要求,“源于该契约的规范显然是绝对命令在政治伦理学中的对应物”[4](172)。康德的道义论色彩要强于罗尔斯的道义论的原因也在于此,罗尔斯的契约更多是理性计算后的最合理选择,它并不具备最终达成契约的必然性,而康德的义务是具有必然性的。当然,回到政治的义务来源这个道义论的直接证明问题上,康德的政治学说是必然要接受绝对命令的直接规定的,绝对命令是政治义务的来源,这构成了康德政治道义论特征之理论合法性的根本说明。

      在此基础上,康德政治道义论的具体内容来自绝对命令的演绎。按照康德自己的划分,这条绝对命令包含了如下公式——自然法则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自律公式包含了目的王国和尊严)。这个条公式分别对应着康德政治道义论的内容——康德批判功利主义正是要重申实践理性的普遍原则,而本文提出的普遍权利、人是目的、人的尊严三点要求正好对应康德绝对命令的三个公式。绝对命令的不同公式根本上都是绝对命令总公式的演绎,正如罗尔斯指出的,“只存在着一个绝对命令,它具有三个公式,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等的”[6](246)。而之所以存在三个具体的要求,其根本作用在于使得绝对命令总公式更加具体,这样“我们可以用来使作为理性观念的道德法则更贴近于直观”[6](290)。这三个公式所对应的普遍权利、人是目的与人的尊严等几方面的义务性内容正是绝对命令的具体要求,本文接下来也将详细论述这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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