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消费品质的提升,企业在促销方式上不断创新并加大投入。会计核算时,促销活动发生的支出一般通过“销售费用”科目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促销活动可能形成单项履约义务,影响交易价格,从而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不仅对当期损益有影响,还可能涉及未来期间的损益,导致企业涉税问题也发生变化。所以,虽然促销是一个老话题,但是在新收入规则下,促销活动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却是需要税企双方关注的新问题。 一、奖励积分 奖励积分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持续消费,根据客户(包括经销商、代理商或消费者,以下统称“客户”)的消费金额赠与客户一定数量的积分,该积分可能有多种使用方式,比如用积分兑换本企业商品(或服务)、也可用于兑换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将积分折合成现金,抵减客户后期消费时需要支付的金额等。企业向客户赠与奖励积分,如果属于向客户提供的重大权利,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该权利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分摊交易价格,并在积分兑换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是否属于重大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客户只有先消费才能获得积分,且使用积分会让客户获得专享优惠,则可以判断为重大权利。 例1:2021年11月1日,甲公司开始推行一项奖励积分计划:客户在甲公司每消费10元即可获得1个积分,积分从取得的次月即可使用,使用方法是客户在本公司购买穿着类商品时每1个积分可以抵减1元货款。 2021年11月客户共消费113000元,获得11300个积分。甲公司估计该积分的兑换率为70%。 2021年12月客户消费140100元,其中用积分抵顶货款4500元,公司实际收到现金135600元,给客户赠与积分13560个。甲公司根据积分兑换情况,12月对积分的兑换率重新进行估计,预计兑换率为90%。 1.2021年11月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1)会计核算。甲公司判断该项积分活动是为客户提供的一项重大权利,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根据估计的积分兑换率,甲公司计算积分的单独售价为7910元(1×11300×70%)。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11月取得的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00÷(1+13%)×13%=130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13000-13000=100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13000÷(113000+7910)]×100000=93458(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7910÷(113000+7910)]×100000=6542(元)。 借:银行存款 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3458 合同负债 65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2)涉税分析。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商品销售收入也是100000元,会计核算本月收入为93458元,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为6542元(100000-93458)。 2.2021年12月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1)会计核算。12月公司重新估计积分兑换率,本月销售给客户的积分单独售价为12204元(1×13560×90%)。甲公司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销售商品应交增值税=135600÷(1+13%)×13%=15600(元); 销售商品实现的不含增值税收入=135600-15600=120000(元); 商品分摊的交易价格=[135600÷(135600+12204)]×120000=110092(元); 积分分摊的交易价格=[12204÷(135600+12204)]×120000=9908(元)。 借:银行存款 135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92 合同负债 99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 因甲公司对积分的兑换率进行了重新估计,按照新估计的兑换率计算客户将会兑换的11月积分总数为10170个(11300×90%),甲公司应以客户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12月应当确认已兑换的积分收入=4500÷10170×6542=2895(元),剩余未兑换的积分对应的金额3647元仍然作为合同负债确认。 借:合同负债 28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95 (2)涉税分析。增值税按照12月实际交易金额计算销售收入12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0元。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收入金额为120000元,会计核算本月收入为112987元(110092+2895),税法与会计存在差异7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