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模式下影视版权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小云,广州华商学院会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1300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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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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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支持下,版权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影视版权具有非实体性、垄断性、不确定性、共享性以及高效性特征,属于影视和视频网站类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同时,分销已经成为影视版权发展的新路径,为影视作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化平台,有利于影视作品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相关企业也开始以版权为突破口开展分销交易以解决持续发展问题。分销模式下影视版权的会计处理也受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分销模式下的影视版权确认为库存或无形资产均具有制度和准则方面的依据,这也导致相关企业在进行影视版权摊销和减值等后续处理时也采取了差异化的方式,这些处理方法貌似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于影视版权分销模式及其会计处理的规范化分析,本文通过实务对比企业在初始确认以及后续计量方面采取的不同方式,建议以无形资产来确认分销模式下的影视版权,并将预期收入比例法作为其摊销方法,在减值方面则将公允价值作为最合理指标来获取真正的减值金额。通过本文研究,使利益相关者更为清晰的了解分销模式下影视版权的价值属性,也为企业具体的会计处理操作予以指引。

      二、影视版权分销模式厘定及其会计处理规定

      版权是作者对于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此处的作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相关的企业或单位,特定作品主要包括音乐、影视等,对其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支配权即为专有权利。影视作品作为视听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其展现形式更为丰富和立体,所包含的文件包括可录像的视频以及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等音频文件。

      (一)影视版权分销业务模式分析

      与其他类型作品相同,“独创性”与“固定性”也是影视作品的必备属性,即在光盘等可视、可听载体上固定创作出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具有版权的前提条件是客观存在有形的载体,版权范围开始向数字化扩展。同时,影视作品被授予著作权以及版权等权利之外,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授予其各种经济权利:复制权,在得到影视作品版权拥有者的许可之前,任何人不能在任何载体中拷贝或使用,也无权录制该影视作品;发行权,影视版权的拥有者具有通过赠与或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属于版权所有者的民事权利;公开上映权,影视作品版权所有者授权采用各种手段和通过各种途径公开上映其作品;公开传播权,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部分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形式对影视作品的非法下载与传播行为予以限制,同时规定该项专有权只有影视版权的所有者才可以行使。通过各项经济权利可知,影视版权存在主客体、内容、归属、转让或使用权、限制以及管理,所以影视版权也属于一项具有价值的资产。版权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是版权运营,能够创造再生价值。网络视频模式下影视版权存在UGC模式、自制剧模式、用户付费模式以及分销四种商业模式。

      “分销”意指建立销售渠道,而版权分销通常是部分公司向著作权人购买独家作品版权后又将该作品版权再分销给其他公司,然后从中赚取差价的模式。在影视版权的分销过程中存在多个环节实现产品所有权或者所提供服务的直接或间接流转,即分销是作为贸易的一个概念存在的,所以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分销业务”。一项具有版权的影视产品需要至少经历两个阶段完成分销:第一阶段,版权人向受让人或者许可人转让或许可该影视作品的版权;第二步,通过有形物载体等方式,版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对影视产品进行复制,并且向公众以有线、无线或其他方式进行传播完成分销。经过两个步骤后,影视版权的最终经济价值得以实现。

      (二)分销模式下影视版权的会计处理规范

      通过影视版权分销业务模式分析可知,在网络视频盛行环境下影视公司和视频网站是从事影视版权分销业务的主要群体,网络视频版权交易是主要的业务内容。所以,从本质上看,分销商的角色也应该由影视公司和视频网站担任:影视公司或视频网站向影视作品视频的制作方购买版权,且该版权属于独家专有,然后通过收费方式将该影视版权授权给其他合作方,此时由授予方的独家所有变为其他合作方的非独家播出,分销的前提是拥有独家网络影视版权,最后完成影视版权的分销,其经济权益得以实现。随着社会对影视正版版权的重视,版权分销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为了满足该项业务的核算需求,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与相关制度也进行了不断的修订与完善。

      我国电影行业首部行业使用会计规范是文化部于1981年颁布的《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会计制度》,随后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相继出台了《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和补充了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企业的会计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影视企业适用的会计规范。随着《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两则两制”在全国的实施,《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于1992年制定,规定以库存商品来进行音像制品的核算,通过无形资产来对影视版权和发行权进行核算,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将影视版权这一无形资产在管理费用中平均摊入,其摊销方法仅限于直线摊销法,且对影视版权的有效期限和收益年限进行了限制。基于该制度在企业实务中暴露出的局限性,财会[2004]19号——《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于2004年出台,重新界定了“电影企业”与“电影片”所涵盖的范围。按照该核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将版权人拥有或控制的影片作为库存商品进行核算,将其视作为“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或产品。相应的,核算办法规定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对分销模式下的影视版权进行计量,当分销的影视版权可变现值低于存货的成本时,需要进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分销模式下的影视版权能够为企业产生持续的经济效益,按照核算办法规定需要在库存商品中以一元的象征性余额列示该影视版权被分销时产生的再结转成本,体现出影视版权在分销过程中作为商品的概念,反映经济的实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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