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8 陈其美(1878-1916年),字英士,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民国初年著名革命家、中国国民党元老。1906年,陈氏东渡日本留学,先后进入警监学校和东斌军事学校学习。赴日留学期间加入中国同盟会,并同蒋介石、黄郛结为盟兄弟。1908年回国后,陈其美在江浙地区多次起事均失败。武昌起义后,他参与上海的光复活动,并被革命民众推举为沪军都督。1912年7月,陈其美解去沪军都督职务。1913年二次革命时,陈氏在上海指挥讨袁军发动制造局之役失败。1914年7月,陈其美在日本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为中华革命党,并出任总务部长。1915年12月,陈氏在上海组织军事反袁活动,并指挥肇和舰起义,亦未获成功。1916年5月18日,陈其美在上海法租界萨坡赛路14号内遇刺身亡。消息传出,社会各界震动,报界反响强烈。《申报》《上海民国日报》《上海时报》《顺天时报》《长沙大公报》等报纸均利用专版专栏刊登了陈氏遇刺消息。①目前学界对于陈其美的研究已有数篇专题论文,但对于陈氏遇刺②身亡之后的社会舆论反应,目前学界尚无深入研究。笔者拟以《申报》《上海民国日报》等报纸中有关“陈其美遇刺案”的报道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去考察报刊关注这一暗杀事件的舆论焦点,及其与民国初年政治走向中的内在关联。 一、“陈案”及审判基本情形 “陈案”发生后,中华革命党主办的《上海民国日报》于5月19日首先披露了陈其美遇刺前后的基本情形③: 昨晚五时三十分左右,法新租界萨坡赛路十四号门牌,出一重大之暗杀案。盖民党巨子陈英士先生,竟被匪徒狙击毙命也。匪徒共三四人,雇坐五百七十二号汽车前往时,陈先生方在客室会客。该匪徒由两人入门,其一穿橡皮雨衣,其一穿黑色衣服,进门后即径入客室,对准陈先生乱开手枪。陈头部中弹倒地。该匪即飞步奔逃,因有人追击,故仍举枪乱放,又伤一人(丁某),死一人(闻系王某)。该匪等奔上汽车图逃而汽车夫已不知去向(当系闻枪声畏避),急自行司机,竟将机件损坏,不能行动。又舍车而逃,则探捕已赶至围捕,当即抓住一人,后闻又在某处捕得嫌疑犯一人,现在侦查中。而陈先生因弹中要害,未及入医院,即弃民国而长逝矣。呜呼! 由上可知,陈其美遇刺案是3至4人以上有组织的政治暗杀事件,并非两人之间的仇杀活动。翌日,孙中山致黄兴的一封信中则进一步勾画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信中称,陈其美在萨坡赛路十四号日本人山田家会客,前后共见两批人。第一拨人包括“刘基炎(说山),为鸿丰煤矿公司四华人一日人”,稍后又有两人进入房间,“坐客兴辞,英士(陈其美)亦起身,客即以枪击英士头部,立倒地。”至于陈氏为何接见鸿丰公司的数人,信中又提及缘由,“鸿丰公司人来,谓有矿产将抵押与中日实业公司,借五十万,而请英士担保,可借二十万与革命党。”陈其美此时正为反袁起事筹款,且之前的军事行动“前费巨款无效,谋再起,因急等款,则姑与接洽。”④ 此后数月,《申报》《上海民国日报》等报纸对“陈其美案”作了持续关注,尤以《申报》为多⑤,现将其中的重要篇目名称节录如表1。
《申报》对于陈其美遇刺事件进行了全程报道,研读其中的重要篇目后,可以大致观察到“陈案”审判前后的几个阶段。陈其美遇刺身亡后三周内,法租界的探捕将涉案凶犯陆续逮捕归案,并寻找到涉案证人。6月7日,法租界公廨开始审理陈其美案。此后,法租界公廨又先后于6月14日、6月21日、7月5日、7月10日和7月17日五次审理陈其美案。8月30日,法租界公廨宣布陈其美案的审判结果。此后,涉案相关犯人转入上海地方检审厅审理。11月22日,上海地方检审厅开始审理陈案,11月27日地方厅复审,11月30日,上海地方检审厅对陈案嫌犯宣布审判结果。12月4日,陈案两主要犯人不服审判结果,提起上诉。随后,此案转入苏州高等厅续审。1917年3月26日,苏州高等厅续审陈案。4月17日,苏州高等审判庭宣布审理结果。 二、“陈案”发生后的舆论关注点 1916年5月20日,《上海民国日报》所刊《陈英士先生遇害记(二)》称,“迨二年春宋案发生,先生协助捕房发奸摘伏,用是益遭袁忌……袁政府心目中,殆以先生为惟一劲敌,至悬赏七十万元以购先生,可见其谋害先生之亟。”⑥此消息直接将陈氏遇害的原因同袁世凯挂钩。翌日,《盛京时报》披露,“一人系驻沪北军司令部员,他为江南机器局人员。”⑦由此观之,法租界巡捕抓住的两名嫌疑犯的身份情况均与北京政府有关。同日,《上海时报》亦刊载《萨坡赛路暗杀案三志》,暗杀者“向门者告以为有矿务事件,欲与陈氏面商。该门者向来对于嫌疑之人查问,极其精细。独此次受此等暴徒所欺,以其时尚未晚,当无意外之虞……既而法捕闻警驰往当场,捕得凶手一人,其主使行凶之人,迄今尚未供出要之,与政治上必有关系。”⑧由上述新闻报道可知,陈其美惨遭暗杀,同政争关系极大。 1916年5月26日,《申报》和《上海民国日报》⑨都转载了《大陆报》的一则消息。《民国日报》略谓: “大陆报载陈其美君遇害案,当时有一日人在场,近经日本总领事详细查究,知该日人实未与谋……据一负责之日人论此案主使之人云:此案未发生之前,北京政府汇款七十万元至本埠交通银行,为暗杀之用云云。此说正与民党所传袁氏出一汇单以供暗杀费之言相符。且政府禁止兑现令方实行,而此案即发现,交通银行即闭门,蛛丝马迹,有足寻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