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K2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21)06-0079-11 晚清上海租界曾施行季节性野味禁卖令。租界是近代中国与西方接洽的“场域”,中西各种思想、观念在此交织,形成了特殊的文化现象。其中,动物也因文化的差异,在中西方话语中呈现出不同形象。 动物史研究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近年来得到广泛关注,被称为史学的“动物转向”。①目力所及,动物史研究的相关专著在选题和视角上已十分丰富。②其中,关于动物与殖民主义的主题更是得到学界重视。③动物不仅有生物学、社会学属性,更是权力的对象与媒介,“通晓动物知识,控制动物世界,就都成了政治权力、智力优越性和社会宗教性支配权的显著标志”。④Harriet Ritvo指出:“囚禁野生动物,进行养护、研究,同时展现了人对自然的支配和帝国对殊方异域的统治,提供了一种特别生动的修辞手段来重现和扩展帝国的工作。”⑤而展示野生动物也是帝国殖民和吞并荒野的象征。⑥在剖析动物与殖民主义的关系时,有学者提出“动物帝国主义”的概念,⑦强调其中的文化对立与生态压榨。晚清上海租界施行的野味禁令,虽然已经得到部分学者的注意,⑧但研究者往往将之简单地视为西方动物福利思想的实践,⑨而未及对其进行事实层面的梳理和思想层面的澄清。 本文希望借助微观史(microhistory)的研究视角,⑩以晚清上海租界野味禁令为关注点,从不同的群体出发,再现其间文化接触和话语博弈的过程,发掘其背后的潜文本。 一 禁卖的开始 晚清吴趼人的小说《新石头记》描写了遁入空门的宝玉重入尘寰,观察现代文明,构想未来世界。第八回《闲品茗纵谈天足论禁猎惊及地皮》有一段宝玉、薛蟠、伯惠在沪上饭馆“一家春”吃饭的情节。伯惠点了一道竹鸡,旁边的伙计细崽却道竹鸡没有了,伯惠猜测是禁猎造成的。因为宝玉对禁猎存有疑惑,伯惠便向他介绍了外国人春分以后、秋分以前禁猎的规矩: 伯惠道:“这是外国人的规矩,春分以后,秋分以前,禁止打猎。因为这个时候正当孳生,恐怕打了其母,连子也没了的意思。倒是长久之计。”宝玉道:“洋场上还有猎场么?”伯惠道:“没有,打猎的都到内地乡里去。”宝玉道:“然则咱们内地也为他禁令所及么?”伯惠道:“禁令是不及,他不过在洋场上禁卖野味,自然人家不猎了。因为这些野味,都是外国人吃的多,他禁了卖,没有人吃,自然人家不禁自禁了。”(11) 《新石头记》虽属说部,但其中提到的洋场禁卖野味并非向壁虚造。 翻检史料,确有不少涉及晚清上海租界在春夏两季禁卖野味的内容。据葛元煦《沪游杂记》载光绪二年(1876)租界例禁,其中就有:“禁春分后,霜降前卖野味。”(12)1904年印行的《上海工部局治安章程》,也有专门针对野味店的季节性禁令:“每年自西历二月十六号至九月三十号不准出卖野鸡,自三月一号至九月三十号不准售卖鹿黄麋、野兔等野味。”(13)那么,这一禁令自何时开始呢? 1866年9月6日,上海工部局董事会会议曾讨论猎物保护协会(The Society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Game)名誉干事T.T.柯普安(T.T.Cooper)拟订的《猎物保护协会规则》,其中包括“每年3月1日之后及10月1日之前不应射杀诸如野鸡和野兔之类猎物”,“每年3月1日至10月1日之间不应购买猎物,也不允许仆人购买猎物”。(14)除了在设定的禁猎期禁止猎杀、购买猎物之外,T.T.柯普安还提出了10月至次年3月颁行狩猎牌照的建议。其宗旨是保护猎物,而方法则是堵塞源头和销路。不过,在其后的具体实践过程中,禁止猎杀与禁止购买的方式发生了转变,将重点放在了禁止售卖野味上。 1866年9月14日,《字林西报》刊发了一篇《苏松太道员关于野味的公告》: 鉴于英国及美国的领事根据猎物保护协会的动议,要求向租界的店主和猎人发布公告,除这个季节(即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1日之间)之外,禁止出售野味。因为外国人的习俗是不吃野鸡、鹌鹑、野兔、鹿等不成熟或老的动物。现在,此公告已发布给租界内的所有店主,使他们知道在租界内,在中国二月初一到八月末这段期间,出售野味是被禁止的。不遵守者将被施以惩罚。(15) 1867年3月11日,工部局会议讨论了当年的野味禁令。因为上一年发布禁卖野味公告时已届禁卖期的末尾,所以,1867年3月应该才是禁令真正开始执行的时间。据工部局董事会记录:“道台大人发了公告,规定阴历二月初一(即西历3月6日)起禁止出售猎物。但因收到此件为时已晚,本委员会建议给商贩稍延若干天再予执行,所附的是布告的原文,一份已送交法公董局,该局已应允与本局采取联合行动。”(16)这意味着3月到9月禁卖野味,乃是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共同推行的一项禁令。1869年10月1日,经法国总领事达伯理(Dabry de Thiersant)审核同意,法公董局副总董福士(Francis B.Forbes)发布《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其中就有规定:“从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禁止在法租界内公开出售野味等物。”(17)法租界明确实施季节性的野味禁卖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