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当·斯密同情理论的发生机制

作 者:
李薇 

作者简介:
李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18世纪的英国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构建了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哲学体系,试图解决道德判断的本质问题,他尤其凸显了想象在整个同情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以往的研究者们大都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但本文旨在通过深入阐述想象在情感传递中的运作机理,进而更清晰地呈现斯密同情理论的发生机制。“公正的旁观者”在斯密的同情发生机制中扮演着最终审判者的角色,它是斯密在经验观察的基础上抽象出的一个理想概念,也是斯密追求道德判断客观化的一个逻辑结果。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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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这是道德哲学始终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为了回应这一问题,18世纪的英国道德哲学家亚当·斯密在情感主义者莎夫茨伯利、弗兰西斯·哈奇森、大卫·休谟的基础上,坚持道德的情感之源,设计了以同情(sympathy)①为基础的道德哲学体系。F.科普勒斯顿(Frederick Copleston)曾这样评价斯密的同情理论:“亚当·斯密的道德理论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赋予同情以中心地位”。②此外,斯密将同情发展为其道德哲学的基础和核心,是受到了18世纪启蒙思想的影响。18世纪不仅是理性的时代,也是同情的时代,正是通过同情,不同个体之间的情感才能得到传递和分享。③

       如何通过“同情”作出道德判断?目前,国外研究者们大都从规范意义来探讨斯密的同情概念,并对它作了很多技术处理,且他们都注意到了斯密非常重视“想象”(imagination)④在同情中的关键作用,即整个同情的发生必须依赖想象,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研究者们都强调了“公正的旁观者”(Impartial Spectator)在斯密同情理论中扮演的道德审判者角色。⑤同时,国内相关研究者对斯密的同情理论也有所论及,他们大多概括性地提及同情在斯密道德判断中所起的基础作用,以及从描述性意义上讨论同情概念和它与正义的关联。⑥但是,关于斯密同情理论的内部运作机制,想象在同情过程中遵循的规则,以及“公正的旁观者”在作出判断时遵循的原理等,并未得到深入讨论,仍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为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从一个更整全的视角阐释斯密同情理论的发生机制。本文的第一部分将简要论述斯密关于同情的理解;第二部分阐述想象在同情机制中的运作机理;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想象的最终产物,即“公正的旁观者”如何在同情机制中扮演终极审判者的角色。由此,斯密关于同情的发生机制将会得到较为完整的呈现。

       一、同情是道德判断的标准

       继莎夫茨伯利、哈奇森、休谟奠定了道德源自情感之后,斯密将道德哲学的主要任务聚焦于探讨“道德判断的本质”⑦。经过考察,斯密认为,唯有同情才适合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这些哲学体系都没有提出,甚至也没有自称提出过任何能借以弄清或判断情感的恰当的或合宜的明确的或清楚的衡量标准。这种明确的或清楚的衡量标准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只能在没有偏见的见闻广博的旁观者的同情感中找到”⑧。相比前几位哲学家,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开篇就集中论述了“同情”,足见他对“同情”的重视。尽管他对同情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受休谟的影响,但其内涵更宽泛、更丰富。我们大致可以从斯密对同情的论述中概括出一些关键要素。

       在斯密那里,同情的基本内涵是人性中天然存在的一种原始的、利他的情感:“无论人被认为如何自私,在他的本性中总是明显存在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把他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尽管他只能从看到他人幸福之中获得愉悦,此外一无所获。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者同情”⑨。斯密并不赞同情感利己主义者(以霍布斯、曼德维尔为代表)对同情的利己解释,因为后者坚持从自爱推导出其他一切情感和行为,认为同情只是为了减缓自己的痛苦而被激发出的一种情感,其本质仍是自私的。对此,斯密犀利地反驳道:“从自爱推断出一切情感和感情,即耸人听闻的有关人性的全部阐述,从来都没有得到充分和明白的解释,在我看来,这似乎是源于对同情体系的某种混乱的误解。”⑩斯密通过转换视角的方式对同情重新作出了利他的诠释,即同情是观察者将自己与同情的对象异位而处,站在被同情者的立场,对他情感的一种分享。显然,这种情感的来源是行为者(agent)(11),而不是观察者,丝毫不是因为自我情感而引发的,因此同情无论如何都不应该被还原为自私的情感。(12)

       斯密认为,相比其他情感,同情具有更广泛的普遍性,更适合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首先,同情与人的道德品性无关。无论一个人品性如何,他都有同情心。我们不仅经常会为他人的悲伤而痛心,而且会在他人遭受不幸时表示深切的同情,这是生活中显见的、无需证明的事实;其次,当斯密表述“同情”时,他基本都是用这种情感来修饰其他情感。比如,观察者对行为者高兴、悲伤、愤怒等情感表示同情,即同情这种情感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情感,它的产生总会伴随着能激发同情的其他情感。在斯密看来,同情甚至可以用来表达对任何一种情感的分享。正如A.布罗迪(Alexander Broadie)所言:“将同情理解为一种被给定的情感的状语修饰,这样或许更合适。因为它表示旁观者拥有这种感觉的方式,它是同情地持有这种感觉(如高兴的感觉、痛苦的感觉、愤怒的感觉等等)”。(1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同情也就具有了一种更为广泛的普遍性,它似乎可以伴随着其他任何情感(如高兴、痛苦、悲伤、愤怒等)同时被激发出来,也因此更适合作为道德判断的标准。

       此外,斯密的同情还包含一种认可和采纳的肯定性判断。“我们由于另一个人的激情与其对象相适宜而赞同这些激情,与说我们完全同情它们是一回事;由于那些激情与其对象不适宜而不赞成这些激情,与说我们完全不同情它们是一回事”(14)。由此,斯密推出了同情的另一个内涵,即“赞同别人的意见就是采纳它们,采纳它们就是赞同它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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