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卡诺尔的相称主义伦理学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庆华,哲学博士,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教授。

原文出处:
宗教学研究

内容提要:

德国法兰克福圣格奥尔基哲学与神学研究院的彼得·卡诺尔,是天主教相称主义伦理学的创立者和奠基者。其最重要的伦理学贡献,是对天主教传统道德神学中的双重效果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作了新的阐释和分析,从而开创了相称主义伦理学学派。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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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称主义(Proportionalism)是当代天主教影响最大的伦理学学派。①该学派一方面继承和发展以阿奎那为中心的天主教传统的双重效果原则,另一方面回应天主教梵二会议(1962-1965)更新道德神学的呼吁,提出了一种崭新的伦理方法论。

       彼得·卡诺尔(Peter Knauer,1935-),德国法兰克福圣格奥尔基哲学与神学研究院(Sankt Georgen Graduate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Theology in Frankfurt)基本神学教授,是天主教相称主义伦理学的创立者和奠基者。1965年,卡诺尔发表了著名论文《双重效果原则的诠释功能》。在论文中,卡诺尔对双重效果原则作了新的解释,指出该原则的关键概念是“相称理由”,并界定了道德善、物理恶、道德恶、目的等重要概念的意义。该文的发表标志着相称主义伦理学的诞生。后来卡诺尔还发表了另一篇重要论文《善的目的不证明恶的手段是正当的——甚至在目的论伦理学中》。该文指出双重效果原则是区分道德恶与非道德恶的基本标准,讨论了人们是如何得出行为本身是恶的这一判断的,分析了手段何时是恶的、不会被善的目的证明为正当的。由于卡诺尔阐述的道德思想,赋予相称理由原则以关键的重要性,而获得了“相称主义”的称呼。

       一、双重效果原则新释

       在《双重效果原则的诠释功能》一文中,卡诺尔开门见山地指出,双重效果原则在伦理神学手册中处于一种边缘性的地位,而实际上,该原则是道德的基本原则,是一个为所有道德判断提供标准的原则。该原则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导致或许可伤害在道德上是否是恶的,或者在某一特定情形下,许可或导致恶是否能被证明为正当。②

       (一)双重效果原则:旧的表述与现代表述

       1.旧的表述

       对双重效果原则的重新阐释,卡诺尔是从中世纪天主教神哲学家阿奎那的有关观点开始的。阿奎那在为暴力自卫的许可性作辩护时表述:

       我回答道,必须说,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一个行为有两种效果,其中只有一种效果是在意向之中的,另一种效果则是在意向之外的。但道德行为是根据所意欲的东西,而不是从意向之外的东西获得其种类,因为正如以上说法所表明的那样,后者是意外的。

       所以,从自卫者本人的行为中会产生出双重的效果:一是对其自己生命的保护,一是杀死攻击者。在其中保护自己生命是被意欲的这类行为,并不具有不合法性,因为每一个人尽其所能保护自己的存在是自然的。

       但是,出于善良意向的行为是能够成为不合法的,如果该行为与目的不相称的话。因此,如果某人在防护自己生命时使用了比所需更大的暴力,这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他适度抵抗暴力,这就是合法的防卫。③卡诺尔对阿奎那上述论断做了分析。他特别要求人们注意第三段。据他的解释,这段话实际上指出了道德过错的唯一一种可能性。阐述思路是这样的:人们犯罪时所寻求的是真正的善,但从整体情况看,他的行为与真正善是不相称的。因而由此而产生的恶(不管它是否被渴求)客观上就属于该行为的一部分,是“被意欲”的东西。在阿奎那的本文中,“被意欲的东西”这一表述可以有多种理解。于伦理学而言,伤害是能够“被意欲的”,即使行为者不愿意它产生,或根本不考虑它。而在杀死袭击者的例子中,效果是可以在道德意向之外的。

       关于“道德性的根源”的传统学说,卡诺尔要求人们注意以下的说法。根据阿奎那,道德行为是由行为的目的决定的。在上述引文中,他说道德行为是由“被意欲的东西”决定的。初看起来,“被意欲的东西”并非指“行为者的目的(即行为者的动机)”,而指“行为的目的”,“行为的目的”就是“被意欲的东西”。对于行为的目的,不应把它理解为只是外在的效果,即能够被描述的结果。在伦理学中,行为的目的指被意愿和意欲的行为本身。可以举古典伦理神学的经典例子:施舍者以救济穷人的需要为行为的目的。施舍并不只是物理的行为。通过捐赠者的意向,它就成了道德行为。外在的行为是钱从这一个人的手转到另一个人的手。这一行为是支付购买物的款项,还是赠送礼物?是把钱借给另一个人吗?是偿还债务吗?是贿赂吗?事实上,行为是什么取决于转移金钱的人意愿该行为客观上成为什么。这不是他随意宣称的问题,而是他实际意图的问题。

       行为者的动机,被认为是第二个“道德性的根源”,但我们不可把行为者的动机仅仅等同于行为者的道德意向。行为者的动机——外在的目的,指的是行为者将其第一行为与之联系起来的行为。因此,人们可能会为了获得税收好处而施舍。第一行为的行为者的动机是与第二行为的行为目的有联系的,事实上二者是相同的。如果人们做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没有把它与另一行为联系起来,他就只有行为的目的,准确地说,就没有行为者的动机。

       除行为的目的和行为者的动机外,道德性的另一个根源是行为的环境。环境的唯一作用是从量上决定某一行为。根据行为的目的,不管所偷的数量是大还是小,偷盗就是偷盗;但罪过的严重性取决于数量。如果偷盗与破门而入有联系,那么这一事实就不是另一种环境的增加,而是行为目的本身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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