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21)的《正义论》发表后在世界范围的哲学社会科学界引发争议。在修订版序言中,罗尔斯承认该书存在两大软肋:一是关于“基本自由”的解析,二是关于“初始权益”的解析。①不过他表示:“尽管《正义论》第一版受到许多批评,但我仍然接受其主要轮廓,并捍卫其核心学说。”②对比新旧版本可知,罗尔斯所做的修订不是实质性的。除了个别技术差错,罗尔斯不承认正义理论的基本主张存在错误。所有修订都是为了更好地证明正义理论。但是批评者的批评,正是针对那个理论的基本假设、主要框架和核心学说。因此,要么罗尔斯没有认识到其理论的诸多错误,要么批评者误读了那个理论。两种情形何者为真?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正义论》构思精妙,结构严整,逻辑缜密,用词考究,但也存在概念混用或误用的情形,个别地方讲得含糊笼统或语焉不详,后两点是导致学者误解或引发学术争议的重要原因。比如,为了解释差别原则,罗尔斯引入对等观和互惠原则,认为“差别原则表达了某种对等观。它是一个互惠原则”③。为了解析公平和正义,他特意写过《对等正义》(Justice as Reciprocity)一文,提出了与公平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相呼应的对等正义,表示“公平和正义的确是两个不同概念,但它们有一个根本的共同点。本人称之为对等概念(a concept of reciprocity)”④。互利(mutual advantage,可作相互优势或优势互补解释)、互惠和对等是社会合作的特点。在写作中,他有时区分了互利和互惠,有时又混用着互利和互惠。 像公平一样,对等是文明社会的基石。正如布鲁尼(Luigino Bruni)指出那样,“市民生活本质上是对等问题。合作、友谊、契约、协议、家庭、爱情,甚至冲突,是各不相同的关系。但是它们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是对等的形式。”⑤罗尔斯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理论的首要主体(primary subject),他不会无视这种相辅相成的结构,只是比较随意地使用若干相近语词来表达这种结构。于是,互利、互惠和对等成为可能选项。 为了解析公平和正义,罗尔斯引入了互利、互惠和对等概念。在讨论正义理论时,人们一般会提到互利和互惠概念,但较少提到对等概念。对等概念由休谟引入近代道德哲学,再由罗尔斯引入正义理论。然而在正义理论中,互利、互惠和对等的关系是有待澄清的;互利、互惠和对等概念在解析正义理论中处于什么位置,是有待说明的。 有鉴于此,本文旨在考察互利、互惠和对等概念在解释正义理论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将做以下尝试:(1)解析与正义理论相关的互利、互惠和对等概念,揭示正义理论研究对对等概念的忽视;(2)展示当前正义理论讨论的三个重要议题,亦即成员资格平等、结果平等和证明融贯议题;(3)从对等视角论述正义理论三个议题,阐述对正义理论的新理解;(4)评估从对等视角解析正义理论存在的风险,肯定同互利和互惠相比,对等是证明差别原则的更好概念。 一、与社会合作相关的三个概念 罗尔斯在多处解析了术语互利、互惠和对等,他偶尔也混用着三者。他有时用互利或互惠来解析对等。我们不妨看一下,罗尔斯在《正义论》及其他论著中对三个概念的具体使用。 1.关于“互利”,它也可以解读为“相互优势”。罗尔斯没有给“互利”下过定义。在《正义论》修订版“术语索引”中有这个词条,但是没有给出任何说明。它同另一词条“对等”(reciprocity)放在一起,表示相关索引可以参考“对等”词条。⑥术语“互利”(mutual advantage)及相似短语“互利的”(mutually advantageous)在《正义论》中一共出现了17次,⑦几乎都与“社会合作”(social cooperation)有关,强调“寻求互利(促进相互优势)的社会合作”,主张“社会是追求互利的”⑧,表示“日益扩大的阶级差别既违反互利(相互优势)原则,也违反民主平等”⑨。当罗尔斯提到“互利原则”时,与之对应的是“民主平等”。他使用短语“互利”,主要用来解析由社会合作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 2.关于“互惠”。像“互利”一样,罗尔斯没有给“互惠”概念下过定义。和“互利”不同的是,在《正义论》修订版“术语索引”中没有这个词条。术语“互惠”在《正义论》中一共出现了5次。“互惠”概念和“互利”概念有着不同的应用对象,围绕不同主题得到讨论:前者以差别原则为主题,后者以社会合作为主题。在《正义论》中,两者有着不同涵义。罗尔斯在讨论用差别原则来处理处境较好者和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分配时,提到了“互惠标准”⑩,表示“社会应努力避开这样的分区:处境较好者对处境较差者福利的边际贡献是一负数”(11),“为了满足互惠标准,我们应当停留在正值贡献分区之内”(12)。他还提到了正义原则对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性影响:“因为当社会遵循这些原则时,每个人的权益,都包含在一个互惠集当中,制度对每个人所做努力的这种公开肯定,支撑起人的自尊。”(13)“他们了解为社会合作设置公平条款而带来的互惠。”(14)同“互利”概念相比,罗尔斯提到“互惠”概念的次数大为减少,这个概念涉及的对象不再是比较笼统的“社会合作”,而是较为具体的“合同条款”、“机构设置”、“利益分配标准”,等等。罗尔斯一般不把“互利”和“互惠”概念放在一起来讨论,两者几乎没有出现在同一段落中。和“互利”概念相比,“互惠”概念与“对等”概念在含义上更加贴近一些,并且大多与差别原则的讨论一起出现。所以罗尔斯说:“差别原则表达了某种对等观。它是一个互惠原则,虽然它看似不公平地偏袒着最少受惠者。”(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