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82(2021)05-0024-11 “责任伦理”具有两种指向:一是从道德行为价值评判角度把它规定为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范畴,就此而言,康德伦理学可称之为责任伦理学或义务伦理学;二是从道德行为评判依据角度把它看成是对行为后果负责的伦理,依此,康德伦理实为一种意图伦理或信念伦理而同责任伦理相对立。在笔者看来,所谓责任伦理,本质上就是一种反映责任、体现责任、承载责任的伦理形态,是关于责任的道德观念、道德构想、道德治理、道德情感,其核心就是道德责任。责任伦理学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个层面。广义责任伦理学是关于道德责任、伦理义务和责任伦理的学问、学说、学术和学科,也可以称之为关于责任、义务的伦理思想,并由此构成了伦理学的下属学科。笔者正是在宽泛意义上理解和使用“儒家责任伦理学”的。狭义责任伦理学是关于“责任伦理”的学问、学说、学术,意指韦伯所创立的信念伦理-责任伦理论说①,特别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伦理学界一批道德哲学家如汉斯·约纳斯②、伊曼纽尔·列维纳斯③围绕道德责任和责任伦理所阐述的思想学说。在韦伯、约纳斯、列维纳斯等人的责任伦理观念的启发和影响下,中西方学界诸如“责任伦理”“责任伦理学”“意图伦理学”“角色伦理学”“德行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德性伦理”“规范伦理学”“德性伦理学”等话语在当今普遍流行。 迄今为止,在全球德性伦理学复兴的背景下,儒家德性伦理学已然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话语,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儒家德性伦理学之成果十分彰著、业绩斐然④上,而且体现在它掌握着关于儒家伦理方面的主导话语权上;与之相反,儒家角色伦理学、德行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儒家伦理学说固然属于一种独特的德性伦理学,但是,它同样包含着极为丰富的与德性伦理有所差异的德行伦理与责任伦理之内容⑤,故而也属于特定的责任伦理学类型。推动中国哲学的现代转换,一项重要学术使命是致力于儒家道德哲学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而这丝毫离不开儒家责任伦理学的当代建构——要知道,儒家哲学是中国古代哲学的主干,儒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是儒家哲学的两大主流,而儒家伦理及其责任伦理是儒家道德哲学的核心。建构儒家责任伦理学固然面临不少困难、质疑与挑战,但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这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而要完成这一志业,就必得遵循行之有效的可操作化方法与路径。 一、当代儒家责任伦理学建构面临的挑战与可能性 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进行研究,以至建构较为系统的儒家责任伦理学,无疑要面临诸多的困难。胡道玖指出中国传统责任观存在四大问题,即把社会责任片面理解为“单向度”的个体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人与人之间责任的非公共性、传统责任的虚化性和个体“独立人格”缺失导致责任消解。⑥虽然他揭露的这些“病症”并不是直接针对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且如此诊断不乏对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个人偏见,可是这对于我们认识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存在的短处不无裨益。要知道,儒家责任伦理思想总体上属于前现代形态,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而言: 一是缺乏责任伦理理论的自觉建构。尽管自宋代之后儒家开始使用“责任”概念,且提出了“当世之务,所尤先者有三:一曰立志,二曰责任,三曰求贤”⑦、“责任求贤”⑧、“郡守以承流宣化为职,不以簿书财计狱讼为事……教授受朝廷之命,分教一邦,其责任不为不重,合当自行规矩”⑨等责任命题,然而儒家的义务伦理思想和责任道德学说毕竟较为碎片化,只有某些现代新儒家譬如贺麟、成中英因受西方义务责任学说的影响才萌生了较为自觉的责任观念和责任思想,这使得儒家责任伦理学建构不能不面临一定的合法性危机。 二是较为忽视人的欲望对于责任的动力作用。儒家阐释了以欲从理、以理导欲、循理节欲、理欲统一等责任观,但儒家尤其是孟荀和宋明理学家一般忽视了个体追求欲望满足的天赋权利,而且他们更多关注欲性与责任的冲突性,而忽视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统一性。儒家所说的“欲”大多指人的自然欲望,儒家也看到了诸如欲仁、欲善、欲义等之类的道德欲望,这些道德欲望为人的道德责任提供了精神动力和先在前提,然而儒家较为忽视人的爱欲、色欲、食欲等本能欲望正面上既是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的道德责任(保存生命是人重要的责任)赖以生成的动因。 三是较少关注社会对个体的责任承担。本来,道德责任的主体不仅是个人,也包括诸如家庭、社区、单位、国家乃至联合国之类的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各类各级群体同样负有对个体的责任承担。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忽视组织、单位、国家等群体照顾、关怀个体的责任,竟然成为中外伦理学的“惯例”或“通病”。即使在所谓法制化、契约化较为发达的西方现代社会,其责任伦理学照样缺乏对群体如何履行对个体的责任的关照。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尽管阐发了为西方伦理学所未有的、丰富的群体责任思想,但更多的依旧是从个体责任向度要求“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明分使群”(《荀子·富国》)。总起来看,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主要站在个体主体性维度凸显个人承担对他人、对社会、对群体的责任和义务,而较为忽视社会对个人的责任担当——如何从道德角度关心个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