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稳定性与政策设计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洋(1983-),女,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创业创新;逄亚男(1993-),女,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风险管理(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数量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产学研形成协同创新联盟是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探查创新效率、技术溢出、产出弹性以及政府扶持和评估收益等因素对协同创新联盟形成的影响,本文构建了企业与学研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模型解析和数值仿真结果表明:当创新效率和技术溢出较低时,企业缺乏形成协同创新联盟的意愿,学研虽然有意愿形成协同创新联盟,但积极性不高;当创新效率和技术溢出逐渐提高时,双方形成协同创新联盟,且学研的意愿更强;当产出弹性较低时,企业和学研都没有意愿形成协同创新联盟;当产出弹性提高到一定程度时,双方才能形成协同创新联盟,且学研的意愿更强;当政府扶持以及评估收益均较低时,企业没有意愿形成协同创新联盟,学研虽有意愿形成协同创新联盟,但积极性不高;当政府扶持以及评估收益逐渐提高时,双方形成协同创新联盟,政府扶持力度显著则学研的意愿更强,政府评估收益提高显著则企业的意愿更强。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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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的提出

      科技体制改革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之一。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建立以企业为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创新导向、以产学研深度融合为基础的协同创新联盟。目前,由于尚未在协同创新联盟主体之间建立紧密合作的环境、机制和体制,企业在协同创新联盟中的主体作用不显著,大学和科研机构在协同创新联盟中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等,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中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短期化现状明显。

      协同创新概念是在协同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仅仅包含了合作创新和战略联盟强调的系统内部要素之间的互动,更注重研发过程中各要素在复杂互动中产生的协同效应和高绩效(解学梅,2015)。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传统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随着时代发展的新趋势,或者说是合作更加紧密的一种科研机构、大学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扶持关系。产学研合作创新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结合各主体的科研力量以此提高创新成果转化的效率。1995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提出“大学、企业、政府”的三重螺旋创新模型,将政府行政力量引入创新合作体系中,主张大学、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是整个创新活动的关键,显然相比于日本的“产学官”合作方式,三重螺旋的创新结构更注重知识、行政和制造领域的合力创新,在彼此推动和相互作用中促进产学研创新不断地进行螺旋式成长。三重螺旋创新模型尽管是“产学官”合作的进一步优化,但是这个阶段的产学研创新仍属于传统的合作创新,合作路径仅限于作为技术需求方的企业和技术创造方、供给方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技术转移。

      真正取得产学研合作突破性进展的是美国硅谷的协同创新模式。美国以斯坦福大学强劲的科学研究能力为依托,在硅谷形成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三方结合紧密的协同创新网络。协同创新优于传统合作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同就是能够产生“1+1>2”的效果,得益于集体中各成员相互协调和互助的集体意识,正是创新技术平台的搭建使得企业家和科学家在协同创新过程中产生交互效应,创新绩效远超简单互补模式的合作创新;第二,协同创新将注意力集中在知识创造和技术转化的交叉环节即新知识孵化为技术的过程,既能将企业家的生产技术需求向上传递给发现知识、创新技术的科学家,又能把科研技术人员的新知识向下传递到新技术领域,形成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协同互动;第三,协同创新的合作归根结底是产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三类功能之间的协同与互助,人才培养是整个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的关键,在新知识孵化成新技术的环节需要的是掌握相应科学知识的人才,人力资本的积累尤其体现在企业家和科研技术人员创新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它们都将决定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能力。

      从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实践经验可以看出,仅依靠联盟合作机制和市场磨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很难在市场中自发形成稳定的协同创新联盟。政府作为治理市场失灵的重要角色,可以通过引导管理创新活动、立法支持协同创新行为、政策鼓励协同创新形成等方式,控制协同创新联盟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降低协同创新的成本,促进协同创新联盟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的扶持政策以何为依据是首要问题。考虑到影响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的因素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其中技术溢出率、协同创新激励因子等因素对联盟稳定性的影响更为显著,所以,政府在设计协同创新扶持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财政、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一方面,扶持政策要考虑不同协同创新主体各自优势,构建不同层级、不同功能的协同创新平台,实现知识、技术和资源在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共享,确保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三方创新主体协同创新收益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协同创新联盟各主体的监督,确保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有效的、运行良好的协同创新联盟(曹武军和韩俊玲,2015)。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以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为创新主体,实现创新价值链的综合联动。其中,应用研究阶段和产品研究阶段的创新全要素生产率的积极溢出能促进基础研究阶段创新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陶长琪等,2017)。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是动态变化过程,如果扶持政策不能与创新活动的内外环境条件变化相匹配,势必影响政策的激励效果。因此,政府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还要充分考虑产学研协同创新不同阶段的特点,在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前、中、后期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协同创新的前期,由于创新主体对协同创新的意义和作用认知不同,在社会中也未形成支持协同创新的氛围。此时,政府作为协同创新的领路人,应给予协同创新活动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并积极宣传协同创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树立协同创新成功的典范。在协同创新的中期,协同创新主体更多关注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利益分配、科研成果所有权等问题。此时,政府应该是协同创新的保障者,制定协同创新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在社会中形成支持协同创新的氛围(满海雁和陈明,2011)。在协同创新的后期,由于协同创新联盟已经形成,协同创新活动需要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咨询等方面支持。此时,政府应该是协同创新的服务者,为协同创新主体提供更多政策支持,确保协同创新联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李高扬和刘明广,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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