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在的伦理之维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小明,男,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探讨共在与共享的关系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海德格尔认为,人的此在就是一种共在,这是对胡塞尔关于他人是由本己自我构造出来的客观产物之思想的反思和超越。而列维纳斯则认为,在自我意识发生之前,自我就已经被他人纠缠,就已经是他人的“人质”。因此,主体性或自我,不是规定他者的出发点,而是对他人的替代与责任。赵汀阳先生又进一步阐明了人的存在的伦理维度,他把“是”落脚到“做”,认为做事使人的存在变成一个价值事实和具有价值的存在。我们认为,无论怎样从客观方面阐释存在的伦理属性,都可能与人的存在本质相去甚远。人的存在之所以表现出某种伦理性,就在于人本身就是伦理主体,存在的伦理价值其实是伦理主体赋予的,是伦理主体伦理行为表现的直接结果。所以,共享的根本理由不在于客观的共在,而在于主体为他的伦理规定,在于主体本身希求共享。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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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20)06-0085-014

       新时代条件下,共享理念已成为一种重要发展理念,它当然内含社会财富共享之精义。所谓社会财富共享,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社会财富的共同享有享用,其本质是公民对社会财富的公平享有享用。由此,人们会自然引发出一个思考:社会财富为什么要共享?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将共在作为共享特别是社会财富共享的某种依据来加以讨论,这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一、海德格尔的共在概念

       所谓共在,就是我与他人共同存在于同一世界中,它是海德格尔存在主义哲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概念。海氏运用现象学的方法,对“存在”“此在”“共在”等概念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异于传统本体论的新的本体论。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明确指出了存在与存在者的差异,他认为存在是指存在物的显现而非存在物本身,现成具体的存在物只是存在者,而不是存在本身。他认为存在是对存在者的悬置,是刮去了存在者之后的那个东西,存在优先于存在者,离开存在就无从谈起存在者。

       为揭示“存在”的意义,海氏通过剖析“人”这种“存在者”的意义来完成。为区别人与其他“存在者”,他引出了“此在”——人的存在概念。“此在”有两个重要的具体规定:第一,“此在”具有单一性,它是不可替代、不可重复的;第二,“此在”本质在于其存在,即通过“在起来”而在存在中获得本质。

       海德格尔说“此在”的存在优先于本质,指的恰恰是“此在”不是一个现成存在者的名称,它不表达这个存在者是什么,而是表达它怎样去是,即表达其存在。因而“此在”就是一种可能性,它作为其可能性而存在。这种可能性存在,并不是指“此在”首先已经完全存在好,然后再对诸多可能性进行选择。若如此,“此在”就仍只是一个既成的存在者。“此在”作为其可能性存在,意味此在总是从自己开放地所是的某种可能性来规定自己,它的存在性特质总是一直开放着、不断生成着的,它不会在某一瞬间将它的可能性彻底完成。只因为这样,“此在”才有可能作为一个未完成的“是”而“去是”它自己。

       海德格尔认为,作为“此在”的人,总是与其所处世界的其他的人、其他的事与物同时在场,不断地与其他存在照面而共同处于一种流变的活动过程之中,此所谓“共在”。他说:“此在就是相互并存的存在,与他人一道存在:与他人在此拥有这同一个世界。”[1](P13)因此,此在就是一种共在:一方面人与人要打交道,一方面人与物要打交道;一方面人与物的交道方式影响着人与人的交往,一方面人与人的交道方式规定着人与物的关系特质,并且它们同处一个共同进程。

       海德格尔呈出了这样一个存在画面:此在和上手事物在世界中相遇,既然能够相遇,就说明那个上手事物、还有他人一定都有其自己的来头,于是它们便在某时共同呈现。所谓上手事物,其实就是主体有实用价值的存在物,因为我们所感知的事物,首先是以某种关涉我、为我所及、为我所用的方式出现的。于是,用具、他人便由此而与此在相遇。所以,此在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既与事物打交道也与他人相关联的。“由于这种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是我和他人共同他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2](P146)

       同时,即使是个人的独在,也是共在中的独在或共在的一种方式:“此在之独在也是世界中的共在,他人只能在一种共在中,而且只能为一种共在来说才谈得上:不在。独在则是共在的一种残缺方式,独在的可能性恰恰是共在的证明。”[2](P148)也就是说,只有相对于共在才会有独在的呈现,此时,独在恰恰是共在的一种证明。因此,共在是“此在”的一种必然的本质的生存方式,自我与他者在交往活动中构成一个“共同世界”。此在本质上就是共在,这一现象学命题具有实存论和存在论的意义。

       海德格尔指出,“共在”并不是人们机缘巧合地在一起,相反,“共在所表示的是属于此在本身的一种与在世界中存在同等原初的存在品格”[3](P331)。海德格尔揭示了人们相互照面的基本方式:“他人是从操劳寻视的此在本质上停留于其中的那个世界方面来照面的……他人是从周围世界来照面的。”[2](P138)此在并非孤立个体,无法用区别、对立于他者的方式与其照面,因为“此在是为世界和他人内在地渗透了的此在……他人首先不是作为自由漂浮的主体或与其他客体并列的自我而被既定的,而是在他们不同的世界性地位上,他们显露于随手可及的生活情境之中”[4](P94)。可见,此在是后在于他人和世界的,此在在一开始就是出现于和面向于他人与世界的存在。所以,正因为此在无法与他人、世界完全区分,因此用主客二分方式去把握他人和世界便成问题。

       就一种思维实质而言,“共在”思想是对反思现象学的超越。胡塞尔认为,纯粹意识和“纯我”,可以通过内在知觉先验地给予我们,我们所感知的世界,只是作为意识的意向相关物而呈现出来的世界,同样,他人也只是本己自我构造物。于是,自我对他人的认知就只是一种过程中的意识超越:“即一个将内在的感觉材料综合为一个超越的意识对象的过程。”[5](P148)显而易见,自我在主体的这一认识进程中必然处于一种绝对优先的支配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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