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上)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红星,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自从我国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走出去”业务发展越来越多,越来越好,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成就显著。截至2021年上半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已经占到全球业务的近六成。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竞争力也越来越强,区域间的互联互通已成趋势。“中国建设”将像“中国制造”一样享誉全球。但是,在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蔓延,抗疫过程艰巨,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的背景下,美欧打压遏制中国多有发生,各国贸易保护抬头,大国博弈,国际竞争激烈,全球政治、经济格局面临百年巨变。在此新形势下,中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各类经营风险更为复杂和严峻,尤其是在国际社会合法、合规监管环境日趋严格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及相关部委,如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对“走出去”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中国“走出去”企业需要在境内外遵守全面且严格的经营要求,其面临的挑战空前,但合规经营意义重大。

      从国际税收环境来看,很多国家在进行税制改革,加强和提升税收征管手段,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各国财政收入压力增大,中国“走出去”企业也多成为东道国当地的重点税源,面临频繁的税务检查和稽查,中国“走出去”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日益凸显。本文对境外常见的14种税务风险进行归纳,并提出防范措施。

      风险一:财税调研不周全

      (一)情况分析

      部分“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投标前期,由于调研期间经费不足,或是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往往以免费获得的财税资讯为主要参考资料,并没有深入、细致和专业了解与把握东道国(项目所在国)的详细税法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虽然前期在东道国做了一些调研,但是随后东道国的税法进行修订和改变,“走出去”企业并没有及时更新。特别是很多东道国的税收法规与实际执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走出去”企业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进行实地的实操详尽调研,但往往都没有做到。还有部分“走出去”企业对境外项目负责人的考核激励机制存在着制度缺陷,价值取向上急功近利。境外项目负责人往往以尽快中标为目标,尽早获取项目奖励收入为动力,忽视长远税收风险,低估潜在的税负,前期税收调研不周全。一如,阿根廷有最低核定企业所得税(Minimum Presumed Income Tax)的规定,即在每个财年末的资产总值超过20万比索,须缴纳资产总值1%的最低预期所得税。同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如柬埔寨、老挝,即使“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当地没有收益或利润,也要依据资本额或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的国家规定:企业在正常利润下据实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与上述最低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相比,按孰高原则征税。还有一些“走出去”企业的财税人员凭以往经验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企业年终有利润或有应纳税所得额才需要缴纳,而境外大型的工程项目通常前几年投入较大,基本不产生投资收益。由于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制没有做充分、细致的调研,因而没有考虑到东道国最低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特殊规定,有些“走出去”企业也就没有正确测算相关的税负和对应安排现金流。再如,安哥拉有合同印花税,该税属于地方税,按当地法规规定:建造合同需缴纳合同金额1%的合同印花税,该合同印花税应向当地法院备案并由法院征收,而不是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走出去”企业的当地公司只有缴纳了合同印花税,才能建立合同有效性的前提,若不缴纳该项合同印花税,日后产生合同纠纷,东道国当地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因此“走出去”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需要立即缴纳与建筑合同金额相符的足额印花税?随着实地调研和与前期进入的“走出去”企业沟通后,笔者了解到当地的实际操作是“走出去”企业可以向安哥拉当地法院协商申请,按建筑合同的工程进度,甚至是按业主付款进度来缴纳该项合同印花税。这样就可以既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也避免因种种原因合同价款调减,甚至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而先期多缴纳了合同金额的印花税,进而节省了现金流。在很多国家,如土耳其、澳大利亚、多哥都有类似的合同印花税,其相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善,也欠规范,特别是地方基层税款征收机关的要求差异较大,需要“走出去”企业做实地调研和与相关当地征税机关协商解决。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是坚持以东道国专业权威中介(如四大或国际律所)付费的专业报告(如尽职调研报告)作为财税调研的基础。“走出去”企业在投标前期可以借助一些免费的渠道来了解一些基础税制信息,但是绝对不能以免费资讯作为境外项目投标的计税依据。以东道国当地权威财税中介的付费财税尽调报告或专项税制调研报告为基础,这是不可节省的前期调研代价和专业保证。

      二是要求助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及当地的中资企业,关注税收环境与实际操作。东道国的权威中介的专业报告,往往会对当地的财税法规做非常谨慎的解释,而对东道国实际操作的具体风险及“灰色”地带并不做充分揭示,也不做相关适应性的建议。“走出去”企业还必须要进一步了解东道国的税制大环境和相关税务执行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把握东道国税收法规与实操的差距。“走出去”企业要求助并主动拜访中国驻东道国的大使馆、经商参处及国家税务总局外派的税务官。中国驻东道国的大使,特别是商务参赞和外派税务官,他们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大势,包括财税改革、中国与东道国的两国关系及周边地缘关系、双边税收协定执行的情况更加了解和清楚,可以给予“走出去”企业方向性的指点。“走出去”企业还需要与在东道国的中国企业商会、前期进入东道国的同行中资企业沟通和交流,很多同样的税务问题和税收处理,他们都已经遇到过,他们的经验相关性更强、更可靠。

      三是要提高财税法规语言翻译的专业准确度。很多发展中国家当地官方语言是小语种,如埃塞俄比亚的阿姆哈拉语、伊朗的波斯语,安哥拉的葡萄牙语等,对这些国家当地税制、税收法规的翻译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东道国的专业中介或是没有懂中文的专业人员,或是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翻译人员大多数是语言专业毕业的,他们往往只有有限的商务知识,缺乏财税专业的专门学习和训练,因此他们对这些“小语种”的官方语言翻译往往不够准确、不好理解。这就需要相关财税人员,特别是需要有国际税务经验的税务专家进行专业判断和甄别,同时还需要利用其他已有的通用外语翻译,如英语、法语的翻译进行比较和对比,这样才能有助于更好的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制和税收法规。

      四是要与税收法规制定权威机关沟通和求证。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有些是原殖民宗主国)的政治体制,这些国家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机构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和具体税收征管部门是相对分离和独立的。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往往是东道国的议会(或国会),还有的是独立的税收政策制定委员会,而具体税法执行和征管部门是财政部下属的税务局。税务机关往往无权对税收法规进行释义、解释和判定。因此,“走出去”企业要想真正理解东道国相关税务政策、税收法规的背景、意图和含义,就需要与东道国制定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的权威机构沟通、了解和求证。若未与东道国税务征管部门求教和研讨,往往众说纷纭,甚至会与税法立法本意相去甚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