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平台三方主体涉税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柳东梅,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管理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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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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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平台”,多地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家政策、搞活地方经济,陆续出台配套政策鼓励灵活用工。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不断涌现。灵活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模式,依托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实现供需双方的快速匹配。从理论上讲,互联网用工平台有平台自营、信息服务、新型共享和多元混合四种经营模式。目前多按信息服务模式经营,相当于“劳务中介+代发劳务费”。但由于平台上注册的自由职业者个人与平台没有劳动或劳务关系,且其通常并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因此,对平台上的自由职业者、用工单位、平台三方的纳税事项成为难点,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其他个人(自然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实务中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有时效限制),必要时也可以转成税务登记。理论上,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的自由职业者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对自由职业者个人通过平台承接的业务是按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争议颇多。

      (一)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而经营所得则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尊重客观事实,根据业务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实质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在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界定上,将上述税法规定和该原则结合起来可以得出如下界定标准:

      首先,经营所得通常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是团队经营活动,且经营期具有持续性;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项目取得的所得,其经营期具有临时性和短期性。

      其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因在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已确定,其在经营范围内的所得应属于经营所得。

      最后,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独立从事《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项目,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如其以团队形式承接业务,即使业务范围在《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项目内,因实质上已构成团队经营活动,也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灵活用工平台注册的个人线上线下收入的所得归属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这里的灵活用工人员包括的范围较广,除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从用工单位承接线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个人外,还包括在互联网平台提供线上劳务或从事线上经营的个人。对后者的所得归属问题,《答复》明确:(1)“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在《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项目范围内的个人线上劳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2)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取得的线上收入属于经营所得;(3)虽未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但在线上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此处“生产、经营性质活动”应指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或虽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以团队形式承接业务的自然人取得的线上业务收入。

      同理,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从用工单位承接线下业务的自由职业者个人,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虽未注册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其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既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也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且不存在以团队形式承接业务(包括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包工头),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三方主体纳税处理

      (一)灵活用工平台纳税事项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为其筛选、匹配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应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应缴纳城建税及相关附加,平台企业的服务所得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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