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政策障碍及财税处理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家财,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云南省第一期会计领军人才,云南 昆明 650228。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2017年6月,为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发布《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2017年7月,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收费公路。然而,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地方政府以收费公路PPP项目为基础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并将其作为PPP项目资本金的现象却愈发普遍。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95号建议回复时指出:“将专项债券作为PPP项目资本金虽有利于带动大规模投资,但容易产生财政兜底预期、风险相对较大。此外,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PPP项目不得出现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行为”。政策规定与实际操作的不一致给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财税处理带来极大困惑。遗憾的是,鲜有文献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政策障碍及财税处理进行研究,故笔者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出发,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政策障碍及财税处理进行研究,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和帮助。

      一、文献述评

      自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在“2019第五届中国PPP发展(融资)论坛”上表示,要探索PPP与专项债的结合,撬动社会投资,发挥协同加力效应后,PPP与专项债如何融合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张继峰和邓冰(2019)从两个方面论证PPP与专项债的融合,一是政府方将专项债以股东借款(政府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不参股)方式借给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以经营收益向政府方还本付息,政府方用还本付息资金归还专项债;二是政府方将专项债以项目资本金注入PPP项目公司,成为PPP项目公司股东,政府方以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价款等归还专项债。徐军伟等(2020)提炼了PPP与专项债融合发展面临的产权等5个问题,并从选择合适项目等方面给出PPP与专项债融合的可能路径。

      然而,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财政金融类287号)提案答复意见时指出: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或债务性资金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需要进一步论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PPP与专项债能否融合以及融合路径的研究,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政策障碍及财税处理研究较少。鉴于此,笔者拟通过相关案例,对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政策障碍及财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对现有研究进行有益补充。

      二、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案例1

      (一)案例简介

      按照A政府与社会资本方B签订的C高速公路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协议,A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B作为C高速公路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C高速公路项目,并设立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C高速公路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1388179.9330万元,建设期3年,运营期30年,A出资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的30%,即416453.9799万元,D负责筹集项目批复概算总投资的70%,B根据D筹资需要为D提供增信。D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A出资3000万元,占股30%,B出资7000万元,占股70%,A出资超出其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使用,并作为D资本公积,由A享有。

      2020年5月,A政府所属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制定了C高速公路项目专项债券实施方案,按照专项债券实施方案,C高速公路项目拟发行专项债券12亿元,品种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全部为新增专项债券,专项债券期限为30年,利率4.8%,利息按半年支付,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债券发行费用按发行面值的1%计,并且将12亿元专项债券资金全部作为C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用于C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按相关协议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偿付本息;其余车辆通行费收入及时归集至相应账户,确保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为支持A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的方式筹措A政府对C高速公路项目的出资,A、B和D签订了《C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专项债券偿债资金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协议》),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C高速公路项目通行费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项目专项债本息,通行费收入按专项债本息偿债资金、市场化融资本息偿债资金分别单独开立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其分账比例为21%,若C高速公路项目正式通车后实际通行费收入与预测存在偏差,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分账比例进行调整,以确保专项债本息的优先偿还。2020年7月,A政府将募集的12亿元专项债券资金投至D项目公司。

      (二)案例分析

      1.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政策障碍

      《办法》所称的政府收费公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则不应当存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用于PPP项目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实务中出现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现象是对《通知》的曲解,《通知》指出:“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因此,笔者认为《通知》并未改变《办法》对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适用范围,案例中出现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引入专项债的做法本质上不满足《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