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346/j.cnki.37-1101/c.2021.06.02 情感能否为道德奠基,何种情感才能成为合理道德的基石,是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的根本关切和奠基性问题①。卢梭将人的自然情感视为先于理性的原动力,进而提示我们不应当在高深的理论中,而应当在自然的情感中,去寻找人即使没有受过教育熏陶也不愿意做恶事的原因②。儒家伦理学基于自然主义人性论,从人禽之辨的分疏中确立起人伦道德的基础,即“心安”是人性的灵明一点。此“心”是本源性、基础性的道德良心,心是道德意识之源,安是道德行为之基。子曰“女安则为之”(《论语·阳货》)表明,心安不仅是道德行为的判准依据,还是道德意识的来源和原动力。本文试图以“安”的厚概念诠释为例,解读儒家伦理学的情感面向与精神特质,彰显儒家伦理学直面生活世界的生动性和丰富性,也有助于廓清学界关于儒家伦理学道德奠基问题的争论。 一、直面生活世界的儒家情感伦理学 回归生活世界之道是儒家伦理学的本质和底色。早在先秦时期,儒学就在“绝地天通”的传统观念下,基于“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左传·昭公十八年》)的理解,将生活世界作为其伦理致思对象和具身式道德思维的主要凭藉。在西方古希腊哲学传统中,亚里士多德严格区分了理论知识、实践知识与技艺知识,伦理学和政治学属于实践科学。受近代科学主义认识论的影响,现代道德哲学越来越脱离生活实践,逐渐演变成为一种理性的智思活动。现代社会中工具理性霸权造成了人的价值与意义的失落,“回归生活世界”成为现代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而且,“中国本缺纯思辨之哲学,故论思想必究其学术。若不问其学术所本,而遂求其思想所归,……鲜不能使人无单薄空洞之感也”③。在此背景下,重勘直面生活世界的儒家伦理学,不仅为当代伦理学的生活世界转向提供活的思想资源和独特的厚概念致思范式,而且有助于推进传统儒家伦理学的转型与创新,重建中国人“心安理得”的伦理精神家园和良性道德秩序。“心安”是中国伦理传统的普遍价值追求,内蕴于“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的善政理想和“仁者安仁”的人格境界,也在“心安则为之”中表达了一种对道德规范与道德行为合理性的探求。 某种意义上说,每个时期的儒学发展实质上都是一个重新概念化的过程④。做中国伦理学,不能仅仅满足于形而上学式的理论建构和回归传统的注释格义方法,还需要“通过贴近经典文本,从古典生活经验中获取题材与灵感,挖掘事物的深层意义”⑤。近年来,学界在诠释儒学对现代伦理学问题的可能回应以及定位儒家伦理学的性质归类时,开始重视从中国古典哲学的经典文本中,回到伦理生活的现场,针对故事性的案例或典故展开深入探讨。比如围绕《论语·阳货》中“问三年之丧章”所展开的对“安”的讨论。该章通过短短的一段对话,同时涉及仁、礼、乐、孝、君子等多个儒家伦理学基本概念,并由“安”作为关键词将之贯穿起来,涉及道德动机、道德理由、道德标准、道德根源等诸多现代伦理学的核心议题。因此,关于“三年之丧”中“安”的分析,不仅成为宋明儒学乃至当代伦理学探讨情感与理性何者为道德根源的主要依托文本,也成为判断儒家伦理学属于美德论还是道义论的主要参照。透过“安”的厚概念分析,还可以发掘传统儒学中所蕴含的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向度。 孔子与宰我关于“三年之丧”的对话,涉及礼、仁、安以及与之相关的孝、心、理、情等话题,在历代哲学史中备受关注,以至于“被解释者深化为关于人类道德本性的一场跨时代的讨论”⑥: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在“三年之丧”的对话中,“安”是一个核心概念。一方面,孔子与宰我都认可“女安则为之”,把“安”视为判定行为正当与否的根据。另一方面,对于君子应当安于何事,孔子与宰我的态度又是彼此冲突。如果把“女安则为之”的“安”作为安的一阶意义,把宰我安于食稻衣锦而孔子却居食不安之“安”视为安的二阶使用的话,如何既合理解释“安”的一阶意义与二阶意义的融贯性,并有效区分其一阶使用与二阶使用,就成为儒学诠释者需要完成的任务。关于道德根基的情感与理性之争在儒学内部的展开,本文将主要从心安与理得、美德论与道义论之间的冲突来管窥既有研究的内在困境。 从表面来看,“三年之丧”首先是关于“仁与礼何者更重要”的争论。宰我以礼崩乐坏的理由,主张应当将三年之丧改为一年,这对于以恢复周礼为己任的孔子来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是守护三年之丧,还是容忍礼崩乐坏的两难问题。宰我质疑“三年之丧”的意义在于,以生动的案例开启了儒家伦理学如何在道德准则与主体道德情感之间保持一致性的持久争论。 二、情与理:二分法解读的困境 宋明儒学推重义理,对“安”的理解进一步引向就事论理的层面。也正是这种理论的抽象性,导致理学与心学在解释“安”的过程中各自出现难以克服的困难。朱熹的“理本论”和王阳明的“心本论”成为宋明时期围绕道德的性质或根源的两种竞争性立场。与此相应,心与理在排序上是天理人心还是心安理得,抑或心安与理得二者选一成为解读“三年之丧”的主要争执所在。朱熹将“安”与“心”相联系,进而把“不安”理解为“不忍”,作为人之本质规定的四端之情感体现。安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女安则为之”,孔子以情感为行为的道德根据,这同朱熹的理学本体论立场不免有所冲突。朱熹以理训礼,将“礼”安顿到“天理”上,赋予“礼”以形上本体意义。为此,朱熹将孔子“安则为之”解释为“深责而痛绝之辞”,说明孔子并非把“安则为之”作为独立的道德行为依据。“安”的背后是以“天下之通丧”的“礼”作为客观标准。然而,朱熹用“心与理一”试图在坚持理本论的基础上,合理解释孔子关于心安的道德情感化论述,在王阳明看来并不成功。阳明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