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阈的社会偏好

作 者:

作者简介:
龚天平(1968- ),男,湖北公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3)。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作为个人的一种情感和态度,社会偏好是指个体对他人福利状况的关心和维护伦理规范的愿望。社会偏好的伦理本质体现为个人的共情心与正义感的有机统一,是人的道德行为的重要诱因。社会偏好是关系塑造的结果,关系性就是相互性,相互性塑造了人的社会偏好,因而相互性是社会偏好的伦理根基。社会偏好对于社会生活和个体生活具有积极价值,但这种价值的彰显,既需要个体自身注意保持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平衡并加强道德修养,也需要社会对个体加强道德教育,这两方面的结合构成对社会偏好的伦理引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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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21)06-0009-09

      社会偏好是行为和实验经济学领域社会偏好理论的核心范畴①。按照著名行为和实验经济学家恩斯特·费尔(Ernst Fehr)和乌尔斯·费斯巴赫(Urs Fischbacher)在他们的著名论文《强互惠的经济学》中的说法,经济生活中的个体“似乎是通过积极地或消极地评价相关指涉对象的支付来表达他们的社会偏好的”②,而他们表达社会偏好的方式就是既“关心分配给自己的经济资源”,也“关心分配给相关指涉对象的经济资源”③。其实,不仅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个体并非都持自利偏好而是能够超越自利,而且社会生活中也有大量个体会持超越自利的社会偏好。这些个体在以物质利益为基本价值诉求的经济生活中尚能如此,他们在以非物质利益为基本价值诉求的社会生活中就更能如此。否则,社会生活系统的和谐稳定和持续性演化就会面临风险。这样,社会偏好就并非只拥有经济含义而是还有丰富的社会含义,我们对社会偏好也就不能只进行纯粹经济学的研究,虽然那是相当重要的,而是还有必要将其提升为一个伦理学范畴,从伦理学角度探讨其伦理本质、伦理根基及对其进行伦理引导的方法和举措。

      一、社会偏好的伦理本质

      社会偏好的伦理本质是指从伦理学角度来探讨社会偏好的本质,也是指社会偏好的本质所体现的伦理维度和道德特点。社会偏好其实是一个属人的范畴,是积极人性的体现,本质上是指个人超越自利的、涉他的偏好,其超越自利、指向他人和社会的特点使其拥有了丰富的伦理内涵。

      第一,社会偏好的伦理本质首先体现为人的共情心。社会偏好是偏好概念的子概念。而所谓偏好,简单地说,就是指个人对满足自己目的的手段进行评价时所具有的一种情感、态度。对于它,我们既可以根据不同领域,将其区分为经济偏好、政治偏好、文化偏好等,也可以按照不同性质,将其区分为感性偏好和理性偏好。而将其分为自涉偏好和社会偏好,则是按照该偏好是否涉及个体自身状况来进行的,其中前者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只涉及自己本人状况的偏好,后者是指个人所具有的涉及他人、社会状况的偏好。由于偏好是个人的一种情感,因此社会偏好也是个人的一种情感,主要表现为个体对他人福利状况的关心和对伦理规范能够得到遵守的愿望。同时,因为偏好是个人对利益的态度和对情感的反映,所以社会偏好也是个体对于物质利益的态度的反映。自涉偏好表明个体只关心自身利益,而社会偏好则表明个体会关心他人和社会利益,并且这种关心并不必然与个体自身利益相一致、相符合④。这种个体对他人福利状况的关心正是人类具有共情心的体现。从这一点上看,共情心就构成社会偏好的伦理本质。

      共情心在心理学中被称之为同感、共感、移情,意指某人对他人之境遇或处境在情感上发生共鸣。斯蒂芬·平克(Steven Pinker)形象地解释说:“对他人的仁慈在于能够为他人设身处地,感其所感;穿上他人的鞋子,站在他人的立场上,用他人的眼睛看世界。”⑤在伦理学中,共情心又称同情心,但后者比前者多了一层“悲悯”、“怜悯”的意涵,即某人不仅与他人共情,而且愿意为之提供道义支持或物质援助。人们一般将其分为两种:一是与他人同欢乐,一是对他人痛苦、不幸的感同身受。伦理学史上休谟对共情心的论述很有代表性,他认为,人性一方面是自利的,另一方面又是利他的,这种利他就是共情心引起的。为了论证共情心,他把德性区分为两种,即自然的德和人为的德。自然的德的核心就是共情心。所谓“自然的”是指“任何一个物类所共有的东西”或“与那个物类所不能分离的事物”,这种东西或事物就“正如不经思想或反省的媒介而直接发生于原始的原则的任何事物一样”⑥。以共情心为基准,自然的德之具体内容体现为关心他人、厌恶恶举、爱好善行、讲究仁慈、待人慷慨、为人大方等。在休谟那里,共情心是道德的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休谟的这种共情心,与我们一般理解的对他人之不幸遭遇或处境的怜悯心不同,其意是指人与人之间应该休戚与共、情绪互动、情感共享。其后亚当·斯密也在相同意义上论述了共情心,他在《道德情操论》中通过共情心或“同感”把人的自利与利他统一起来,他认为,“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⑦即自利,但无论如何自利,每个人的天赋中总会存在着对他人命运的关心、视他人之幸为己之幸的本性即共情心,这种共情心是人性中不需要用实例来证明的原始情感。在讨论共情心的伦理学家中,包尔生的观点也值得重视。他说:“人的心灵不仅易于感受同情的兴奋,它也深深地渴望把自己的情感交流给其它的心灵并得到它们对于这些情感的反映。当我们高兴或痛苦时,我们渴望人们都表现出我们的快乐或悲痛;当我们在爱或恨、在崇敬或轻蔑的时候,我们努力地传播我们的情感,而在周围人们的情感与我们不同的时候,我们就觉得痛苦。”⑧在他看来,“同情的情感与冲动构成社会德性的自然基础”⑨,因为“血亲关系是同情感的自然起点”⑩,同情从母亲与子女血亲关系出发,“扩大到家庭成员、部族、民族、人类——扩大到一切生物”(11)。总之,伦理学史上思想家们大都主张,共情心是人性中天生具有的,人性就是自利心与共情(利他)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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